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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春祥律師,執業于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
導語:繼承案件,是民事訴訟高發案件,楊律師結合多年律師工作實務,總結以下常見法律問題及律師分析以饗讀者。
▌一、再婚夫妻之間如何繼承遺產?
案情:張老漢喪偶,有一個兒子。李老太離婚,有一兒一女。二人經人介紹結婚,再婚時老人兒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產一套。張老漢的房子是和前妻結婚后單位分配并已經購買了產權,而李老太名下的房產是和前夫離婚時法院判給李老太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張老漢的房子里,而今張老漢突發心臟病去世,沒有來得及立遺囑,喪事辦完后,張老漢的子女要求李老太搬走,為此雙方發生爭議。
1、 張老漢的房產應該怎么繼承?
2、 如果李老太先去世,房產該如何繼承?
楊律師點評:
1、張老漢的房子因為在和前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產權,所以屬于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因前妻死亡沒留遺囑,前妻的一半轉化為遺產,由張老漢和兒子共同繼承。所以,對于房產,張老漢擁有大概四分之三的份額。張老漢去世時,因為也沒有遺囑,所以適用法定繼承,該四分之三份額的房產成為遺產,由張老漢的再婚妻子和親生兒子共同繼承。因此,李老太依法能繼承四分之三遺產的一半,也就是房產的八分之三。
2、如果李老太先去世,不留遺囑的話,李老太名下的房產全部成為遺產,由張老漢和李老太的兒女共同繼承。張老漢能取得三分之一的房產。
楊律師提醒:對于再婚家庭來講,如果想把自己的財產只留給自己的孩子,則必須書立遺囑,而起草遺囑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為此,聘請律師協助處理,是明智之舉。
▌二、無效的代書遺囑
案情:王某有兩兒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慮自身年邁體弱,且女兒已經出嫁他處,故準備立一份遺囑,將遺產留給兩個兒子王剛、王強。2006年10月,王某將兩個兒子召集到身邊,并讓一位鄰居作為見證人,由鄰居執筆,王某立下遺囑,將遺產全部分給兩個兒子。遺囑立完后,在場人和見證人全部簽了字。
2007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兩個兒子王剛、王強按照遺囑分割了遺產,但遭到王某女兒王紅的反對。王紅認為自己是法定繼承人,且父親立遺囑時自己不在場,該份代書遺囑應為無效,遂起訴要求與王剛、王強一同按份繼承父親遺產。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王紅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依法享有繼承權。
楊律師點評:
當遺 囑人不能或不愿親筆書寫遺囑時,可以制作代書遺囑。遺囑人立遺囑不需獲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遺囑人有權通過遺囑剝奪其法定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份額,但要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兒王紅已出嫁,且有正常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故王紅以自己是法定繼承人,父親立遺囑時自己不在場為由,要求認定該遺囑無效,理由不能成立。但是這并不意味這本案所指遺囑就必然是有效的。原因是:
有效的代書遺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有兩個以上的現場見證人。(2)由見證人之一為代書人。(3)遺囑上須標明年、月、日。(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這四個要件的代書遺囑屬無效。且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均不能作遺囑的見證人。
在本案中,見證人的數量符合法律規定,但代書遺囑的見證人王剛、王強同時系王某的遺產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的合法見證人。因此,該份代書遺囑屬于無效。王某的女兒王紅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依法享有繼承權。
生活中,還有兒女代書,找兩個鄰居見證的,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被法院認定無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書遺囑中,立囑人只蓋章,未簽字,也屬于無效遺囑。
▌三、老人生前立下多份遺囑,去世后哪份遺囑算數?
案情:王老太早年喪偶,一個人拉扯兩兒一女長大成人,兒女都結婚后,王老太和小兒子一起生活,小兒子在老婆的授意下,纏著王老太去公證處立了一份公證遺囑,指定小兒子一個人繼承自己身后的所有財產。后來因和小兒媳關系不睦,老人一氣之下搬到女兒家居住,看著女兒對自己孝敬有加,王老太就又親筆書寫一份新的遺囑,指定女兒為自己身后財產的唯一繼承人。后來,王老太生病過世,兄妹倆各持一份遺囑對簿公堂。
楊律師點評: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本案中,由于王老太為女兒書立的遺囑屬于自書遺囑,按照繼承法規定,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王老太的遺產應該由兒子一個人繼承。
▌四、 張老漢立遺囑指定所有財產由小女兒繼承為何被法院判決部分無效?
案情:張老漢夫婦有一兒一女,兒女都已經成家并買了房子。剩下老兩口居住在張老漢單位房改時買的兩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張老漢一個人。好在兒女還算孝敬,時常來看望張老漢。2003年,張老漢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指定有兒子繼承自己的房產。2006年,張老漢被檢查出患有肺癌已經晚期,住院期間女兒無微不至的照顧,讓張老漢心里很滿意,打算給女兒寫份遺囑,但此時張老漢已經無法執筆,就由女兒請律師現場見證并制做了份代書遺囑,指定房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老漢去世后,兒女各執一份遺囑發生爭執,訴訟到法院。
楊律師點評:1、房產系張老漢婚后分配并購買,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倆各占一半。
2、張老漢妻子去世時,由于沒有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張老漢和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等分的話,三人各得1/6房產。
3、張老漢的遺囑對自己的4/6有效,由女兒繼承,女兒應得5/6房產。
4、兒子應得1/6房產。
5、經評估房產價值90萬,房產由女兒取得,支付兒子15萬元。
▌五、打印的遺囑有親筆簽名,這份遺囑是否有效?
案情: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遺囑,將自己的全部遺產交由兒子繼承。擬好后,李先生請朋友張先生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遺囑上親筆簽名,還有兩名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字。
2002年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兒認為,父親生前雖留有遺囑,但遺囑不是他親筆書寫,也沒給母親留下應有份額,這份遺囑應是無效遺囑。所以,訴至東城區法院,要求對李先生留下的遺產進行繼承。李先生的兒子認為,父親所立遺囑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簽字,從形式到內容都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遺囑。遺囑已明確寫明,父親的個人財產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楊律師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者數人繼承。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此外,繼承法還規定了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多種訂立遺囑的方式。本案中,李先生的遺囑不是他親筆所寫,也不完全符合法律關于代書遺囑的規定,但遺囑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交付遺囑的草稿、直接口述、電話指示以及托人轉達等等。
本案中,李先生生前將自己擬制的遺囑委托他人打印,遺囑從形式上雖不是李先生親自書寫,但訂立遺囑及遺囑的內容是李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上有他的親筆簽名,并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字,由此也可證明,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應認定遺囑有效。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李先生女兒的訴訟請求。
從如今的繼承案件來看,房產在繼承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然而由于我國房產類型多樣,也造成了繼承案件中房產處理的復雜性。律師就生活中常見的房產類型可能涉及到的繼承問題進行了總結歸納?! 〉?類 擁有所有權的房產 此類房產又可分為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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