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法律對于執行管轄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第一條以及第三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我們認為,執行管轄連接點主要有三個,即一審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以及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如按照住所地執行管轄,那么申請執行人選擇執行法院的范圍勢必會大大增加,但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該如何理解呢?通過檢索實證案例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執復12號案中評價“根據目前的通行理解,部分財產所在地或者部分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可以取得執行案件全案管轄權。且目前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被執行人住所地作出限縮性解釋,既未限制以保證人的住所地因素行使執行管轄權,也未將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限定為主要財產所在地……”換言之,只要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財產的所在地均可以執行管轄,且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取得的是執行案件的全案管轄權,并非僅指主要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不是僅針對主要財產的執行措施。
另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確定,我們可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第三條之規定:被執行的財產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的所在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被執行的財產為股權或者股份的,該股權或者股份的發行公司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地為財產所在地獲得管轄權問題的復函》(〔2010〕執監字第16號);被執行的財產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該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被執行的財產為到期債權的,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在此,我們借最高法的一個案例予以說明:訴訟管轄不適用執行管轄,執行管轄連接點恒定,可選擇連接點,但不允許當事人協議、明示或默示改變執行管轄。
案情介紹:A公司為解除財產查封,向淮安中院指定賬戶匯入保證金3607496元,執行局向該院財務室發出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A公司在該院保全標的款3575270元。淮安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A公司向張某支付工程款26452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及損失費用等。張某向淮安中院申請執行,A公司提出異議,依據相關規定,對于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在南京市,被執行人在淮安無任何財產,本案應當移送被執行人所在地即南京中院管轄。淮安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在張某與A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仲裁審理期間,A公司已將相應的保證金繳納至該院執行賬戶,故在張某向該院申請執行時,該院作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依法擁有執行管轄權。異議人A公司以其住所地和財產均不在淮安為由主張移送管轄無事實依據,依法不應支持。遂裁定駁回A公司異議請求。后A公司提起復議,江蘇高院經審理認定本案的被執行財產所在應當為淮安市,裁定駁回A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8執異140號執行裁定。
附: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
第三條 被執行的財產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的所在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被執行的財產為股權或者股份的,該股權或者股份的發行公司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被執行的財產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該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被執行的財產為到期債權的,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地為財產所在地獲得管轄權問題的復函》(〔2010〕執監字第1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唐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執行申訴一案,你院《關于深圳中院執行中華樂業有限公司與唐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仲裁裁決一案的情況報表》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經核查,唐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其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前存管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以此認定深圳市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受理了當事人一方的執行申請。本院認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的機構,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存管的僅是股權憑證,不能將股權憑證所在地視為股權所在地。由于股權與其發行公司具有密切的聯系,因此,應當將股權的發行公司住所地認定為該類財產所在地。深圳中院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認定為上市公司的財產所在地予以立案執行不當。請你院監督深圳中院依法撤銷案件及相關法律文書,并告知申請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時,鑒于深圳中院對被執行人的股權已采取凍結措施,為防止已凍結財產被轉移,請你院監督深圳中院做好已控被執行人財產與新的執行法院的銜接工作,避免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十條 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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