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產清算組的法律地位
破產清算組,是指破產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總管破產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破產宣告后,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雜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務和非法律事務摻雜其間,因而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故有必要成立專門的清算機構。破產清算組是破產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機構,它具體管理破產中的各項事務,破產程序進行中的其他機關或組織僅起監督或輔助作用。破產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順利進行和終結,與破產清算組的關系至為密切。
我國的破產清算組類似于國外立法中的破產管理人,但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國內外理論界眾說不一。
(一)、國外有關破產管理人地位的幾種學說
關于破產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國外理論界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1、代理說。代理說是最早關于破產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一種學說。該說認為,破產管理人是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行使破產程序中的職務權力。我國臺灣學者一般將代理說分為破產人代理說、債權人代理說、破產人及債權人雙方代理說。代理說的主要依據是,破產清算程序是一種通常的民事程序,本質上屬于非訴范疇,由此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無異于一般的民事代理;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無論為訴訟的或非訴訟的,其行為后果均實際地歸屬于破產當事人一方,而不歸屬于自己。因此,最貼近民法中的代理關系,破產管理人無疑屬于代理人的范疇。
破產管理人制度是各國破產法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破產法最成熟的一項制度,建立該項制度的目的是試圖在破產程序過程中由熟悉破產業務的專業人員來接管債務人財產和處理與債務人財產相關的事務。而我國破產法中一直沒有這項制度,管理人的職責主要由清算組來承擔...
摘要:我國現行破產法尚存在諸多缺陷,必須對破產立法的基本原則、破產立法的名稱選擇、體例結構、主體適用范圍等方面進行深入研究,以期進一步修改、完善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關鍵詞:破產法;基本原則;主體中圖分類號:DF411.92文獻標識碼:A文章...
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1996年8月20日財政部財工字226號發布) 一、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企業破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破產清算,是企業破產的主要的核心的工作,其工作量之大、涉及的法律法規之廣,決定了其工作程序之復雜,具體步驟是: 一、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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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企業破產法保障債權公平有序受償、完善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優化社會資源配置、調整社會產業結構、拯救危困企業的作用,依法受理審理企業破產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綜合利用企業破產法的多種程序,充分發揮其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作用,建...
「關鍵詞」破產清算;稅收;優先權「正文」 破產清算是指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或無力清償其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一種司法償債程序。這種償債程序的基本目的是強制地將債務人的財產加以變賣并在債權...
破產清算程序是破產程序的一個重要環節,這一程序的主體,英美法一般稱之為破產信托人,大陸法一般稱這之為破產管理人,日本法則稱之為破產管財人,我國破產法稱之為清算組。這些不同的稱謂反映了立法者對破產管理人法律地位、性質的不同考慮,但各國設立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