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3年虛開普通發票400萬怎么認定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一、根據《決定》第一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犯罪的復雜性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有四種形式: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這四種情形常常交織在一起,致使案情錯綜復雜。有些案件還牽扯到多個省、市的數十個單位。如明某某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涉及五個省市60多個單位和個人。
(二)犯罪的隱蔽性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聯系,多數是通過中間人介紹接頭后,協商成交。再加上交易雙方在帳務上作了“技術”性處理,具有一定的智能性,日常的稽查不易察覺。因此此類案件的發案多是檢舉、控告、自首等,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涉案單位及個人不發案則已,一發案易發大案、要案。
(三)犯罪手段的多樣性
有的采用“大頭小尾”式,少計銷項稅額或抬高貨物的進項稅額;有的采用“環繞式”,即幾家單位或個人相互串聯,形成環狀;有的采用“偷梁換柱”式、“對開”式等,犯罪形式多樣,這也給案件偵查帶來一系列困難。
以上內容是小編對對“3年虛開普通發票400萬怎么認定罪”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虛開增值稅發票達四百萬的,屬于刑法中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要追究刑事責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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