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主要包括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
從現代稅收制度來看,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從發票的功能來看,發票既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虛開發票的行為,在沒有產生商品購銷或者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就開具了交易內容并不存在的憑證,使得會計核算與現實交易存在誤差,嚴重影響會計核算的真實性,使國家對國民經濟發展相關數據的掌握存在偏差,因此,虛開發票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此外,發票是國家進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通過虛開發票,可以使不法經營者多列成本,減少所得稅等稅種的應納稅額,達到偷逃稅款的目地,從而侵犯了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二、虛開增值稅發票有三大特點
一是虛開行為出現職業化傾向。這些案件的犯罪主體有的經營“**公司”,在無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專門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散發傳單、發送QQ群信息等手段散布消息,誘惑受票單位卷入虛開犯罪;有的以介紹開票為業,為開票方、受票方牽線搭橋充當“掮客”,從中謀取利益;有的企業主本來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后逐漸放棄正常經營,專門從事虛開“業務”。
二是犯罪形態呈現窩串化傾向。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往往是“破一案,帶一串,抓一人,挖一窩”。一方面,開票方一旦與開票中介、受票方取得聯系,往往形成長期合作關系,相互依存關聯。另一方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具有一定的“傳染性”。一些企業通過虛開方式獲利后,會在一定范圍引發其他企業效仿,虛開方法和渠道也會在企業之間口口相傳,甚至成為某一行業或者區域的“潛規則”。
三是犯罪主體呈現“小微”化傾向。辦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涉及的企業大部分為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家庭作坊、或者個體工商戶。這類企業以從事加工、貿易類為主,具有業務量小、利潤微薄、抗風險能力低、企業制度建設不完備的特征。
三、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立案標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決定》第一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內容是小編對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客體要件”問題進行的解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體要求是屬于復雜的客體,主要侵犯的是我國稅務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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