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絡侵權連帶責任
一、連帶責任條款的法律規定
現就法條明確規定連帶責任的類型作如下分類探析: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此種連帶責任是基于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鑒于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于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后果的侵權行為。
4、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侵權隨之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報廢機動車之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致害之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了高度危險物致害的連帶責任,所有人對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具有過錯和所有人、管理人對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是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7、妨礙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妨礙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權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即包括對公共道路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也應包括具體實施堆放、傾倒、遺撒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8、雇員致害之雇主賠償責任中的連帶責任取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了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該解釋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提供勞務者致害賠償相沖突,雇員致害賠償糾紛已為提供勞務者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所取代。
對連帶責任進行分類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標準將連帶責任進行分類。旨在幫助我們加深對連帶責任的認識深度,從不同側面把握連帶責任的特征、性質及其構成要件,正確地界定民事責任。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依連帶責任產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劃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
二、網絡侵權連帶責任的承擔
連帶責任連帶責任雖對債權人有利,但對債務人,無疑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民法通則》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須由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之債務是以按份責任為基本清償原則的。約定連帶責任是依照當事人之間事先的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由于債務人約定加重自己的責任的情形畢竟不多,故連帶責任的承擔大多數來自法律的規定。法定連帶責任與約定連帶責任除了產生的原因不同外,還有連帶責任人主觀因素的區別。法定連帶責任均為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該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觀上都有過錯,所以《民法通則》第66條第二款規定了兩者應承擔的連帶責任。約定連帶責任的承擔不一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僅以事先約定為準。如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就主合同提供擔保,保證人主觀上并無過錯,只是基于保證合同中的約定而承擔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依連帶責任內容之不同,又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違反合同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區分以上兩者的法律意義在于:構成違約連帶責任只須具備當事人有共同違約行為和主觀上有共同過錯,不論是否致他人損害。而構成侵權連帶責任必須具備共同侵權行為,當事人在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四個要件。至于無過錯責任,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用。違約連帶責任的承擔除繼續履行合同與支付違約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損失并超過違約金的情況下,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侵權連帶責任的承擔,僅限于賠償損失的承擔方式。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依產生連帶責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分為有效合同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時,當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所訂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約行為。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從合同皆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多方違約才產生了連帶責任。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是無效合同。或是主合同無效,或是從合同無效。由于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合同在成立時就無效。合同無效并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即為無效合同連帶責任。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確定后,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之間不分主次,對整個債務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不分順序地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如合伙、半緊密型聯營、代理關系等。補充連帶責任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從債務人只在第二順序上或者與責任總額不一定相等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如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連帶責任。倘若被保證人只能承擔60%的債務,那么保證人只能承擔另40%的責任。
對連帶責任進行分類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標準將連帶責任進行分類。旨在幫助我們加深對連帶責任的認識深度,從不同側面把握連帶責任的特征、性質及其構成要件,正確地界定民事責任。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律聊網進行在線律師咨詢,我們會針對您的問題及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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