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要檢察院說證據不足,并出具不予逮捕決定書,公安局收到之后24小時之內放人。如果沒有出具,就出不予起訴的法律文書,決定之后檢察院會24小時之內放人。如果只是覺得證據不足,等偵查機關收集齊證據后還是會起訴,不會放人。
一、受賄罪的證據要求
(一)主體要件的證據要求。主要包括書中的任命書、委托書、合同、檔案證明、證人證言、以及證明受賄人所在單位經濟性質的證據等。
目前,在辦案過程中,有的同志滿足與被告人供述自己的業務,而忽視了對任命書、承包合同、檔案證明的復制以及知情證人證言的收集,對于證明經濟組織性質的證據更易被忽視。這樣都可能給被告人以退路和可乘之機,導致全案失敗。受賄人職務方面的證據有任命、合同、委托書的,比較容易取證。但有些職務是臨時指派的,這就需要在證人證言上下功夫,注意收集這一臨時任命的研究記錄,任命人的證言宣布場所以及宣布內容的證人證言。關于經濟組織性質的證據,不能僅憑一枚公章或某一文件來確定,要注意工商登記、資金來源、管理形式、承包協議、財產歸屬五個方面的證書、證人證言、進行綜合判斷;還要收集行賄人對受賄人職務,企業性質的認識情況的證據。
(二)利用職務之變的證據要求
1、受賄人所在職務的權利范圍。包括受賄人在單位內主管或分管什么事項,在經濟交往、行政管理、司法活動等工作中的權限,被授委托的范圍,職務活動的具體內容、程序等;還應收集其織物活動的具體內容、程序等,還應收集其織物活動的合法性的證據。
2、收集證明受賄行為與職務有內在聯系的證據。這方面的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收集的角度是被告人受賄行為的背景。既要重視對縱向聯系方面的證據收集,又不能忽視橫向聯系方面的證據收集;不能只看到這一職務本身的權限極其所屬下級的影響,而忽視在有些案件中的橫向制約也可能使受賄行為也職務具有內在的聯系。
(三)受賄行為的證據要求。賄賂行為包括犯罪行為產生的時間地點、手段、金額等方面的內容。其中,支付與取得是整個過程最重要的環節。
一是收集賄賂手段的證據,對于收受賄賂的要以謀取利益為條件。索取的,受賄人具有主動性,要重點收集雙方供證,證人證言,有關書證,注意收集每一個細節。只有對整個過程的行為詭計對話,甚至身體部位如眼神,手式的席細微收集,才能正確判斷。滿足與粗線條的訊問,詢問是達不到要求的。有時賄賂手段以“回扣”,“獎金”等方式出現,這就要查明回扣是否交工,是否國家允許,或行業允許,主要是通過訊問被告或收集有關證人證言來達到要求。
二是收集時間,地點,環境等細節方面的證據。包括交接場所的具體描述,當時氣氛的具體描述,只有供證一致,才可以認定。要注意特殊情節一致性方面證據的收集;
(四)賂物的證據收集。賄賂犯罪必須賄賂物的存在或許諾為前提,賄賂物是重要上物證,在收集時,一要收集有關賄賂物來源方面的證據。注意利用帳目,發票,憑證,白條等書證為佐證;還要注意對被告人掩蓋事實的虛假書證的鑒定;對于金錢行賄要查明前是家中原有,銀行提取或者是借來的,注意時間的吻合;對行賄物品要查明何時所購,從何而購,發票號證明等;對于以不記名存折,記名存折行賄的,要查名支取情況,查明原始單據并進行鑒定。二是要手機賄賂物品的數量,特征,性能等方面的證據。通過對金錢面值,數字及物品外形,規格,顏色等外部特征和內在性能的考察,確定系賄賂物。三要收集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如揮霍金錢的去向,物品損壞情況,賄賂財物轉移情況,因賄賂造成的損失等。
二、突破受賄案件證據收集難點的幾點策略
受賄案件收集的難點,一是言詞證據“一對一”;二是在于書證及言詞證據難以堵死。對此,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對行賄方不可過早從輕處理。有不少案件是對行賄方免責后,受賄方活動行賄方翻供。筆者認為,受賄罪犯證據收集既然一般以行賄方為突破口,那么,對行賄方的處理不宜先與受賄方,使其心中存在壓力。同時,我們必須克服對收回方從嚴,對行賄方從寬的錯誤認識,行賄從寬必須以主動坦白罪行,不翻供為前提。
2、對行賄人采取強制措施要慎重,掌握火候。當前,把逮捕,拘留當成突破口供的措施并不可取。與的單位,被告人交待后馬上放人,既失去了嚴肅性,也給以后的調查造成困難,還易使其翻供,串供,串證。因此,逮捕后一般不要輕易變更。
3、注意證據保全制度的建立。受賄案件存在翻供多,翻證多的特點,必須在證據保全上下功夫。一要對重要情節,系統口供進行錄音錄象,使被告人找不到翻供的借口;二要對重要證人的證言錄音錄象,必要時,還要對在案的重要證人采取保護措施。這樣,一方面,能杜絕“說客”串證,另一方面,能防止威逼證人改變證言。
4、注意收集外圍材料。在辦案中,往往只注重對口供,證言的收集,而忽視了被告人親屬,好友的材料收集。一方面,這些人可能提供一些有用的東西。另一方面,這些人往往是被告人的“擋箭牌”和退路所在,取到這些人的材料,可以堵其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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