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常務副省長宋亮被檢方逮捕。此前官方披露,宋亮“利用職權搞利益交換,撈取政治資本”。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3日通報稱,宋亮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宋亮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公開資料顯示,宋亮生于1963年12月,河北辛集人,199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金融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
宋亮長期活躍于內蒙古政壇,曾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等職。2017年以后,他轉入甘肅,此后擔任甘肅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等職。
8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宋亮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理想信念喪失,利用職權搞利益交換,撈取政治資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
他還被指“將手中掌握的金融監管職權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利用職務便利在審批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獲得融資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利等。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于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不同。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應該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 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發生犯罪行為——解決了適用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解決了逮捕措施的適用對象問題。至于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這里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1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些詳盡的規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從證據的量上講要求“充足”,否則便不符合逮捕條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
對于公安機關報請批準逮捕的,在行文時用“批準逮捕”。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時,行文中使用“決定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①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準程序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后,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逮捕法定條件有哪些刑訴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據此,逮捕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有證據...
只能提出你們要求,抓不抓人是司法機關的事。如果傷達到輕傷(以上),你們可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輕微傷則可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派出所調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訴。 及時報警,并申請傷情鑒定,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
一、在看守所下了逮捕令是什么情況?在看守所下了逮捕令的情況可能是當事人確實存在著一些必須要立即進行逮捕的狀況,比如說當事人存在著逃跑的跡象,也是其他的比較危急的情況,在刑訴法當中第85條規定的,如果要對當事人進行一個逮捕的話,必須要寫一個逮...
一、在什么情況下發逮捕令 根據法律規定,逮捕應具備3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
刑事訴訟中的逮捕及適用條件是什么一、什么是逮捕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起來,在一定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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