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的區別是什么
區分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意義在于,選擇之債的當事人須于數種給付中選定一種履行,而簡單之債不發生選擇。選擇之債給付的選定亦即選擇之債的特定。
選擇之債的特定方法有二:
一是選擇;二是履行不能。
選擇是一種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因其行使,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選擇權的歸屬依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定,或歸于債權人,或歸于債務人,或歸于第三人,均無不可。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時,選擇權應歸于債務人一方享有。
將債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的法律意義主要表現在:
1、簡單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的一種,比較簡單、明確,當事人不容易發生歧義;而選擇之債的標的有數個,只有在有選擇權的一方行使選擇權后才能特定,相對簡單之債而言,選擇之債比較復雜,也容易產生糾紛。
2、簡單之債的標的一旦無法履行,即為履行不能,產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選擇之債的某一標的發生履行不能時,當事人可在其他標的中擇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標的均發生履行不能時,才發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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