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仲裁是一種服務的提法即使在中國也不新鮮了。有業內人士提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背景下,仲裁也具有價值,也是一種商品和商業性的服務。但是其中的道理恐怕不是“國際慣例”或“市場經濟”所能解釋的,畢竟從我國的立法、實踐和仲裁機構的性質看,將仲裁視為一種商業性的服務還存在很多現實的障礙。
作者認為回答以上的問題可以參考的一個權威性的標準是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對“服務貿易”所作的定義。對于GATS給“服務貿易”所作的定義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首先,GATS第1條將服務貿易依據其提供方式分為四種形式,提供了一個列舉性的定義:
1.跨境交付:由一個成員境內向另一個成員境內提供的服務。在這種形式下,服務提供者和被提供者分別在各自國家境內,并不移動過境;
2.境外消費:在一個成員境內向任何其它成員的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在這種服務提供形式下,服務的被提供者,也就是消費者跨過國境進入提供者所在的國家或地區接受服務;
3.商業存在:通過一個成員的商業實體在任何其它成員境內的存在而提供的服務。這種商業實體或商業存在,實際上就是外商投資企業。其企業形式可以采取獨立的法人形式,也可以僅僅是一個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在這里,服務的提供是以直接投資為基礎的,其提供涉及到資本和專業人士的跨國流動;
4.自然人流動:由一個成員在任何其它成員境內的個人提供的服務。這種形式涉及到提供者作為自然人的跨國流動。與商業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資行為。
對以上這四種提供方式的定義并不等同于對服務貿易部門的劃分。事實上,許多服務貿易部門,都可能同時具有以上幾種提供方式。
通過對號入座,我們可以發現國際商事仲裁可以通過以上全部的四種方式提供跨國的商事仲裁服務:
1.跨境交付:商事仲裁機構可以在一國或地區境內對境外當事人提交的爭議進行仲裁,例如美國和日本的兩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位于北京的CIETAC進行書面仲裁,爭議雙方都不須出境,只要通過郵寄提供書面意見和證據材料。方-興未艾的網上仲裁和域名爭議仲裁,更方便當事人在境外的商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院對其仲裁規則進行了修訂,其中比較明顯的一個變化就是在第17條中以法律規則(rulesoflaw)代替了原來的法律(law)。也就是說,當事人約定的適用于解決爭議的法律規則不再僅限于某一個國家的法律,也就將商事習慣法這...
仲裁機構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后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
要解決仲裁協議有效性的確定問題,首先應該了解何謂仲裁協議的生效。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齊備的要件,雖然國際上對于仲裁協議的要件沒有統一的規范,但是理論上看,主要可分為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類。 1、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 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雖...
仲裁機構是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后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國際商事爭議常用的解決方式,在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時,爭議本身能否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顯得尤為關鍵。本文從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法律與現實的意義入手,探討確定國際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一般原則,并就中美兩國...
簡述中國的仲裁制度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并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
1、國際層面的競爭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國際商事仲裁工作必然面臨著國際層面的競爭。目前,除國際上老牌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中心、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外,其他后起的商事仲裁機構如新加坡國際仲裁...
今年是仲裁法實施第十三年。雖然我國仲裁事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仲裁法關于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及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仲裁委員會應當逐步做到自收自支的要求并未...
國際商事仲裁只適宜于一定特性的爭議,這是各國仲裁法及相關國際立法都認可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并不見得都可以由仲裁員行使實體管轄權,仲裁員或法院首先必須確定有關爭議事項是否在仲裁范圍之內,可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這就是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