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犯罪銷售金額怎么認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屬于其他嚴重情形的情形。
二、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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