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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29條為新增法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p>
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也是消法修改的一個亮點。有關個人信息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幾個方面做了明確的規制。
一是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同時要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要經消費者的同意。
二是經營者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收集和使用的規則,這種規則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比如約定咱們收集信息只能在哪些方面使用,超出這個范圍就違背了。
三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于收集到的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更不能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你還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和其他的必要措施,確保信息的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泄露和丟失。
一旦有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就要立即采取補救的措施。整個對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密、發現可能出現的泄露丟失的情況做了比較嚴密的規定。
同時在消費者拒絕的情況下你還不能隨便發商業信息,做了一個相應的對信息使用的要求的規定,不能發那些垃圾信息。
為在征信業務活動中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嚴格規范個人征信業務規則,包括: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二是明確規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確規定個人對本人信息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包括: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個人認為信息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限期答復。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是嚴格法律責任,對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侵犯個人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3年8月25日在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劉敏學 我受國務院的委托,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僅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們國家歷來十分重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產品質量法,其中很重要的內容就是明確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質量問題對公民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損害或者損失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此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分別制定了食品衛生法(試行)、藥品管理法、商標法、標準化法等多部法律,國務院制定了不少有關行政法規,二十七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從不同的方面規定了消費者的權益和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該說,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我們是有法可依的。
這些年來,各級國家機關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積極地進行了查處,各地消費者協會也普遍開展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現行的法律、法規所規范的角度不同,規定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措施不盡完善,在現實生活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各方面對制定一部統一的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律的呼聲很高。
因此,盡管我們已經有了一批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單獨制定一部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還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根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和人民群眾的普遍要求,從1985年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組織力量,著手研究起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起草小組收集和分析了國內外的有關立法資料和典型案例,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費者協會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召開了四次較大規模的論證會,并派人赴美國、英國、荷蘭等國考察。在此基礎上,經過認真研究,反復修改,數易其稿,于1993年3月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法制局又書面征求了中央、地方有關部門和部分法學專家的意見,并召開論證會,反復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三、對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為了處理好這部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與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既不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都照搬進來,使本法過于龐雜,又不使本法過于概括,不利于實際操作,草案著重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在與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的前提下,盡量規定得具體一些,具有必要的力度和可操作性。
草案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律,共分八章、五十七條?,F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調整范圍。
參考國內外的一般做法,草案的調整范圍限定為個人生活消費,凡是個人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均屬本法調整范圍(草案第二條)。生產消費雖然也會影響到生活消費,但它對消費者來說只是一種間接影響,因而沒有納入本法的調整范圍。
至于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其性質也屬生產消費,本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但考慮到目前我國農村普遍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方面農業生產力和農民的經濟能力還不高,另一方面假農藥、假化肥、假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坑害農民的情況還很嚴重,農民受損害后又沒有適當的途徑尋求保護,因此草案規定:“農民個人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草案第五十六條) 此外,單位生活消費雖然大量存在,但是單位作為消費的主體與個人畢竟不大一樣,當發生爭議時,可以適用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調整。
因此,草案沒有將單位生活消費納入本法調整范圍。 (二)關于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消費者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是國家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前提和基礎。198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保護消費者準則》提出了保護消費者若干項權益的一般原則,即: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使消費者得到充足信息;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愿望和需要作出選擇;消費者教育;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賠償辦法;組織消費者團體或者組織的自由。
這些權利被許多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采用,在我國地方立法中,一般對消費者規定了五至八項權利,盡管表述不大一致,但其內容基本相同。因此,草案參考國內外立法的通行規定,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并且對每項權利的內涵盡可能地作了具體的闡述(草案第八條至第十六條)。
(三)關于經營者的義務。 在消費領域中,經營者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主體,消費者享有的權利一般就是經營者應當承擔的義務。
草案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出發,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0號)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
憲法中規定對憲法未明文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事項的處理。
英美法系國家憲法中一般作憲法未明文涉及的權利由人民保留的宣示,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9條規定,“不得因本憲法列舉某種權利,而認為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權利可以被取消或忽視”;第10條規定,“本憲法所未授與合眾國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權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加拿大憲法第26條規定,“本憲章對于某些權利與自由的保障,不應解釋為否定加拿大現存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者自由的存在”。
而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則在憲法中引入國際公約適用條款,有的國家甚至直接規定了國際公約優先憲法而適用。例如,日本憲法第98條第2款規定,“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之”。
德國基本法第25條規定,“國際公法的一般規則是聯邦法律的組成部分。它們的地位優于法律,并直接創制聯邦境內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荷蘭憲法第66條規定,“如果國內法的適用與任何國際協定的規定相矛盾,則國內法在王國范圍內不予執行,而不管國際協定的生效是在國內法之前或是之后”。四、憲法中確立違憲審查制度 違憲審查制度是指根據憲法規定,擁有憲法解釋權和憲法監督權的特定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程序,審查和裁決一切法律、法令、命令和處分是否符合憲法;審查和裁決一切行為,包括立法行為、司法行為、行政行為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行為是否合乎憲法規定,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
[17]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實行了違憲審查制度。違憲審查制度作為憲法最為重要的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限制國家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最有效的手段,對于忠實地實施憲法,維護憲法的權威,保障人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當前,違憲審查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大部分均通過憲法或憲法慣例予以確立。1.由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
英國政治實踐中奉行傳統的“議會至上”原則,英國法院的組成和職能直接由議會決定,法院對議會負責,因此,法院不能審查議會立法的合憲性,議會的立法如果違憲,只能通過議會自己來修正或廢止。追隨英國模式的主要是前蘇聯及東歐國家,但在蘇東劇變后,這些國家紛紛放棄了這一模式。
由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審查違憲固然有它的好處,即具有權威性,如它真能行之有效,則是最理想的一種方式。但是實踐表明,除英國外,立法機關有效行使違憲審查的國家幾乎沒有。
[18]2.普通法院在進行具體訴訟案件的審理之際,作為解決案件之前提,在必要的限度內對所適用之法條進行違憲審查。美國通過建國初期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確立了由普通法院通過普通司法程序,在對具體案件審理而附帶性進行違憲審查的模式。
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對許多國家的憲法發展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不少國家紛紛效仿,例如,日本憲法規定:“最高法院為有權決定一切法律、命令、規則以及處分是否符合憲法的終審法院”。菲律賓憲法規定:“一切涉及條約、政府協定或法律合憲性的案件,應由最高法院全庭審訊和判決”。
墨西哥憲法也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審理“關于法律違憲的案件”。據統計,當前共有63個國家步美國后塵。
[19]3. 由特別設立的憲法法院,進行與具體訴訟毫無關系的抽象性違憲審查(即抽象性違憲審查制度)。這種審查模式的基本理念是:隨著政治實踐的發展,需要打破國家權力的傳統分類,去尋找一種凌駕于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之上的一種新的制衡力量即第四種權力,去負責監督前三種權力,以確保它們在憲法的范圍內運行。
采取這種違憲審查模式的主要是一些原先采取議會審查違憲模式的歐洲大陸國家。由于立法監督模式存在著嚴重的不足,二戰前,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及其對基本權利的保護,對于歐洲大陸一直有神話般的吸引力,許多國家都曾試驗過美國司法審查制度,但結果卻乏善可陳。
立法監督模式的不足,在二戰期間暴露無遺。二戰后,歐洲大陸國家,如德國、意大利等國紛紛摒棄了“議會至上”的觀念,改變了議會監督憲法的傳統模式,憲法中紛紛確立了建立了適合大陸法系國家的由憲法法院進行違憲審查的制度。
例如,德國基本法通過第93條確立了聯邦憲法法院違憲審查的權力及其權限,并通過第100條“成文法與基本法相適應”條款規定了違憲審查的具體辦法。實踐證明,這一轉變是成功的。
[20]結語:列寧指出,“當法律同現實脫節的時候,憲法是虛假的;當它們是一致的時候,憲法便不是虛假的”。[21]憲法是一國的根本大法,作為保障每個人權利的“社會契約”,憲法在規定大量的公民基本權利條款的同時,更需要建立有效的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機制。
戴雪認為,“承認個人自由權的存在并無絲毫的困難,亦無甚益處。其實在的困難乃在于如何使其實行保障”。
[22]如果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不論憲法規定得多么完善,這些基本權利條款終將淪為一紙空文。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根據憲法,我國所選擇的制度是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先進的制度,具有無比的優越性,而且人民享有廣泛而充分的權利。
但是,問題在于,至今我國尚。
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隱私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
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然而,在當今這樣一個信息化社會里,隨著信息傳播手段和技術的迅猛發展,人們的隱私越來越面臨著被侵犯的威脅。
據了解,全國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公民隱私權受侵犯而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 隱私權糾紛增多的原因在于許多人尤其是一些新聞媒體對公民的隱私和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甚至錯誤地以為我國法律對個人隱私權沒有明確保護,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還不知是違法。
其實從70年代以來,國際上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就已經從消極保護演進到積極保護。我國采取間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個多層面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
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雖然我國憲法沒有對隱私權作出明確直接的保護性規定,但卻間接地從其他方面對公民的隱私權不容侵犯給予了確認。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边@里的“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包括用宣揚他人隱私的方式,而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也當然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倍竦哪承﹤€人生活規律也屬于個人隱私,本條確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擾,也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公民的生活隱私權;憲法第四十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彼讲鹦偶透`聽電話,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為,憲法通過禁止這些行為,從而對公民的隱私權予以保護。
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刑法主要是通過追究侵害隱私權行為刑事責任來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钡诙傥迨l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币陨弦幎ǎ际菓椃ūWo公民隱私權的精神在刑事領域的具體延伸,為保護公民隱私權提供了最強有力的刑法保障。
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在所有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層面中,民法是保護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門。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公民的民事權利尤其是人身權進行原則性規定,確立了公民隱私權不容侵犯的民法保護精神;二是通過確定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而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三是通過法律解釋明確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p>
行政法規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關于新聞、出版、廣告、宣傳、廣播、電視、電影、醫療衛生、檔案管理、郵電、社會治安等許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中都有隱私權保護的規定。例如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報紙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就規定了任何報紙不得刊載的內容,其中包括誹謗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內容。
國家通過對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來加強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程序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法律確立了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的一般原則,但對于有些涉及到當事人個人隱私的案件,我國一些程序法又規定了不適用公開審理的情況。
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p>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
另外,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也對為保護公民隱私而不公開審理作了規定。這些規定其實是對公民隱私權最明顯的司法保護。
其他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在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后的一些法律中,凡是涉及到民事權利保護的,幾乎都有對隱私權的規定。如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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