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問題高法作過多次答復,也出過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法釋[1999] 8號公布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明確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高法規定逾期貸款違約金標準從1999年2月16日至2000年11月20日為日萬分之4,從2000年11月2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與人行規定相同都為為日萬分之2.1。
從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貸款罰息利率人行規定為正常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電話用戶與郵電部門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合同關系。
用戶未能按期交付電話費系違約行為,應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在國家對此未制定新的收費標準前,該違約金的給付標準,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執行
,即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現行法律法規中主要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一般標準是損失總額的30%,當事人及法院可以適當掌握。
戴秋漢 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付款義務依約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錢或其他給付。
而遲延履行金在這里特指,按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兩者概念不同,分別屬于審理和執行過程中,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的問題。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多數人將兩者混為一談,不加區別。
在此,筆者通過分析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遲延履行金的區別以及聯系,希望澄清兩者概念,對法院審執工作有所幫助。
一、兩者產生的法律依據不同
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的前提下,依據合同法,法院判決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錢或其他給付。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而遲延履行金是在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情況下,依據民訴法,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兩者的計算期間不同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價款支付期限關系密切,逾期付款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在付款期限屆滿時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后果之一,付款期限決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
審判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是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終點問題,目前主要有五種觀點: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計算到判決生效之日;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計算到款項付清之日;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計算到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第四種意見認為應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寬限期內的實際給付之日止;第五種意見認為應因案而異,無統一適用的標準。
筆者贊同第五種意見,因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除一般規則之外,還存在各種特殊情形,不宜籠統地作出一刀切的規定。
關于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期間問題。
始期:遲延履行金計算的開始時間是執行依據有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應當從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延遲履行金。
被執行人只要將全部執行款交到法院或匯入法院指定的賬號內即視為實際履行。
二是執行依據未確定給付期限的應當以執行依據生效之日開始計算遲延履行金。
終期:延遲履行金的終止日期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院控制日即法院實際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的日期為計算延遲履行金的結束時間;二是計算到被執行人實際履行全部義務時為止。
三、兩者的計算標準不同
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遲延履行金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計算標準存在本質的不同,但這也是兩者關系最具有緊密聯系的地方。
當事人一方違約時,是否適用違約金責任,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
如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則守約方可以主張違約金責任,如沒有約定違約金,則違約金責任無適用的余地。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得依職權主動判決一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8號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從而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確定為: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法定。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準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標準加倍計算根據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應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合并作為計算遲延履行金的債務的基數,該計算標準完全法定,不存在約定的問題。
這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存在本質的不同。
對于同期的理解應為債務履行遲延不足六個月的,按六個月的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超過六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期的利率標準計算,依此類推。
根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從此規定可以看出,在無約定的情況下,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和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準才是一樣的。
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的違約金約定不合法,違反法律規定,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一、民間借貸利息約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
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
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償還。
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二、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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