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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體育的相關法律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2、《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3、《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4、《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5、《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擴展資料: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介紹:
1995年8月29日,經過8年反復醞釀,8年艱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終于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體育法》的頒布,不僅填補了國家立法的一項空白,而且標志著中國體育工作開始進入依法行政、以法治體的新階段,這是新中國體育事業發展的一座里程碑。
1、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3、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4、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D 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5、國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
6、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7、國家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
8、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9、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對外體育交往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百度百科-《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百度百科-《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百度百科-《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百度百科-《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5年8月29日,經過8年反復醞釀,8年艱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終于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
《體育法》的頒布,不僅填補了國家立法的一項空白,而且標志著中國體育工作開始進入依法行政、以法治體的新階段,這是新中國體育事業發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年8月29日正是《體育法》頒布十三周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奧運會剛剛勝利閉幕。
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
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第三條 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體育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第四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D 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第六條 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第七條 國家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第八條 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對外體育交往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二章 社會體育第十條 國家提倡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社會體育活動應當堅持業余、自愿、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體育鍛煉標準,進l行體質監測。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
社會體育指導員社會體育活動進行指導。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扶助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
城市應當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舉辦群眾性體育競賽。第十四條 工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體育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提高。第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第三章 學校體育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人才。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并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第十九條 學校必須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對學生在校期間每天用于體育活動的時間給予保證。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開展課外訓練和體育競賽,并根據條件每學年舉行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學校體育場地必須用于體育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制度。教育。
體育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第四章 競技體育第二十四條 國家促進競技體育發展,鼓勵運動員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在體育競賽中創造優異成績,為國家爭取榮譽。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業余體育訓練,培養優秀的體育后備人才。第二十六條 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應當按照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和組建。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規定。第二十七條 培養運動員必須實行嚴格、科學、文明的訓練和管理;對運動員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道德和紀律教育。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或者升學方面給予優待。第二十九條 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的運動員實行注冊管理。
經注冊的運動員,可以根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有關的體育競賽和運動隊之間的人員流動。第三十條 國家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體育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管理或者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組織管理。
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地方綜合性運動會和地方單項體育競賽的管理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體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體育工作。 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民享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國家全民健身計劃和本省實施方案,并納入目標管理,引導、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增強體質。 第七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標準,制定本省公民體質標準和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從事體質測試工作的機構、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體質測試的場地、器材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試。
提倡公民定期接受體質測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城市社區體育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單項運動協會、行業體協、老年人體協等體育社會團體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區為中心的城市社會體育組織網絡。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體育工作人員,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居(村)民體育活動。 鼓勵具有體育特長或者熱心體育事業的人員,參與輔導居(村)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人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積極組織和開展廣播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體育健身活動應當科學、文明、健康。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禁止利用體育活動從事邪教、迷信、幫會、賭博、色情以及其他違法或者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標準。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批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小區、居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建設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未達到規定指標的,規劃行政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小區、居住區應當逐步增添小型、多樣的體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和建設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設施,為農村開展體育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可按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城建配套費和其他有關規費,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并公布日常開放時間,為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準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性質。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活動場地開展非體育性活動的,應當報同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占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活動場地的原有功能。所獲收入專項用于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因實施城市規劃確需改變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先行擇地新建償還,原則上應當在同類地段安置。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體育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體育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體育工作。 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民享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國家全民健身計劃和本省實施方案,并納入目標管理,引導、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增強體質。 第七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標準,制定本省公民體質標準和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從事體質測試工作的機構、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體質測試的場地、器材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試。
提倡公民定期接受體質測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城市社區體育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單項運動協會、行業體協、老年人體協等體育社會團體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區為中心的城市社會體育組織網絡。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體育工作人員,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居(村)民體育活動。 鼓勵具有體育特長或者熱心體育事業的人員,參與輔導居(村)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人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積極組織和開展廣播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體育健身活動應當科學、文明、健康。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禁止利用體育活動從事邪教、迷信、幫會、賭博、色情以及其他違法或者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標準。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批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小區、居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建設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未達到規定指標的,規劃行政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小區、居住區應當逐步增添小型、多樣的體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和建設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設施,為農村開展體育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可按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城建配套費和其他有關規費,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并公布日常開放時間,為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準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性質。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活動場地開展非體育性活動的,應當報同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占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活動場地的原有功能。所獲收入專項用于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因實施城市規劃確需改變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先行擇地新建償還,原則上應當在同類地段安置。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體育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體育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直銷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直銷的監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直銷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企業在設立店鋪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同時,通過推銷員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系指以上述經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店鋪系指自有店鋪和特許經營店鋪。
本條例所稱推銷員系指,與直銷企業簽訂推銷合同并按照合同規定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銷售人員。
推銷員為企業非正式員工,可不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其合法經營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直銷,需根據本條例規定設立直銷企業。
直銷企業應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直銷。
直銷企業與推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的內容應符合本條例相關規定。
第四條 直銷企業、推銷員在中國境內從事直銷,應嚴格遵守本條例、《取締非法傳銷條例》(《反金字塔詐騙條例》)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直銷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直銷企業的審批和直銷業的監管。
第六條 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體育工作。 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民享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國家全民健身計劃和本省實施方案,并納入目標管理,引導、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增強體質。 第七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標準,制定本省公民體質標準和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從事體質測試工作的機構、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體質測試的場地、器材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試。
提倡公民定期接受體質測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城市社區體育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單項運動協會、行業體協、老年人體協等體育社會團體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區為中心的城市社會體育組織網絡。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體育工作人員,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居(村)民體育活動。 鼓勵具有體育特長或者熱心體育事業的人員,參與輔導居(村)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人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積極組織和開展廣播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體育健身活動應當科學、文明、健康。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禁止利用體育活動從事邪教、迷信、幫會、賭博、色情以及其他違法或者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標準。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批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小區、居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建設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未達到規定指標的,規劃行政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小區、居住區應當逐步增添小型、多樣的體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和建設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設施,為農村開展體育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可按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城建配套費和其他有關規費,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并公布日常開放時間,為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準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有關市場營銷的法律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專利法》 ,《商標法》、《廣告法》、《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
1,市場營銷(Marketing),又稱為市場學、市場行銷或行銷學,MBA、EMBA等經典商管課程均將市場營銷作為對管理者進行管理和教育的重要模塊包含在內。
2,市場營銷是在創造、溝通、傳播和交換產品中,為顧客、客戶、合作伙伴以及整個社會帶來價值的活動、過程和體系。主要是指營銷人員針對市場開展經營活動、銷售行為的過程。
法律法規:你是什么省市的,因為各地的地方法規不是完全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某某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修正)
某某省人大會常委會關于修改《某某省實施辦法》的決定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全民健身計劃綱要
關于進一步加強體育工作,加快發展體育事業的決定
某某市體育現代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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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有關體育的法律法規 我國有關體育的相關法律法規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3、《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4、《學校體育工作條例》;5、《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擴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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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 (1996年9月25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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