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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六號 《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0年12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市民體育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市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權益,增強市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民體育健身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上海市體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體育行政部門是本市市民體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民體育健身活動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民體育健身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市民有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權利。
殘疾人享有平等參與體育健身活動的權利。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民體育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市民體育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公共體育設施適應市民體育健身的基本需要,為市民體育健身活動提供資金保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對組織、開展市民體育健身活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本市各級各類體育協會應當依照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按照其章程,組織市民開展科學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八條每年六月十日為本市體育健身日。 第九條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或者本地區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公共體育健身設施設置規劃,經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地區詳細規劃。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公共體育健身設施設置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保證本市街道、鄉鎮有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按照資源共享的原則,建設里弄和村的公共體育健身場地。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一條街道、鄉鎮、里弄和村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建設、更新所需經費除了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支出外,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應當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保證。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向公共體育健身事業捐贈資金或者設施。向公共體育健身事業捐贈資金或者設施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開展體育健身科學研究,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絡等新聞單位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第十三條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標準,制訂本市市民體質標準和市民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市民體質監測結果。 第十四條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體育設施的設計標準,制訂本市體育健身設施的設計規范。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訂體育健身器材制造標準時,應當聽取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協調和開展街道、鄉鎮、里弄和村的市民體育健身活動,為市民提供體質測試服務。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居住小區的特點,因地制宜地組織、推廣小型多樣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開展廣播操活動,保證學生每天參加體育健身活動時間不少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時間。
學校應當實施體育鍛煉標準,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提高體育課教學質量,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 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運動會。
第十七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工作的特點,制訂體育健身計劃,提供必要條件,保障職工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權益。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每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工前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提倡在節假日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八條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全年向市民開放,并公布開放時間。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有部分場地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 公共體育場館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延長開放時間,其中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增設適應學生特點的體育健身項目。
公共體育場館各種收費的體育健身項目,應當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向市民免費開放的公共體育場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九條街道、鄉鎮、里弄和村的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應當全年向市民開放,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學校的體育健身場地應當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向學生開放。
在不影響教育教學的情況下,學校的體育健身場地應當向市民開放。提倡單位的體育健身場地向市民開放。
第二十條街道、鄉鎮、里弄和村的公共體育。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體育健身活動繁榮、健康、有序發展,保證健身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加強健美運動競賽、表演及技術培訓工作管理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私人教練
是在群眾性健身消費和體能鍛煉活動中從事健身健美指導、知識技能傳授等活動的對雇主個人直接負責的健身指導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健身私人教練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管全國健美運動。中國健美協會具體組織實施管理。中國健美協會按照我國政府的有關規定,鼓勵、支持開展私人教練有償服務和鍛煉指導活動。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健身私人教練進行管理。各地方健美協會協助本地體育行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獲中國健美協會國家級健身指導員稱號和一級健身指導員稱號兩年的人員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國健美協會申請私人教練資格。
(一)填寫《中國健美協會健身私人教練申請表》。
(二)中國健美協會健美專項技術培訓委員會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
(三)通過資格審核者參加中國健美協會組織的資格培訓,完成中國健美協會規定的健身私人教練理論和實踐課程學習。
(四)考試合格者由中國健美協會授予健身私人教練稱號。
第六條 健身私人教練等級分為八級,最低級別為一級,最高級別為八級。申請一級以上資格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滿健身私人教練資格一年可填寫中國健美協會《私人健身教練晉級申請表》,由所在健身俱樂部提出意見,報中國健美協會。
(二)參加由中國健美協會組織的培訓和晉級考試。
(三)經考試合格,由中國健美協會發給上一等級證書。
(四)健身私人教練的晉升必須逐級進行。
第七條 各體育局健身健美項目管理部門或健美協會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私人教練進行管理,并支持他們開展工作。
第八條 中國健美協會“健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基地”可根據中國健美協會的培訓計劃組織健身私人教練培訓活動。
第九條 中國健美協會承認具備以下條件的境外培訓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的私人教練培訓活動:
(一)教學人員必須具備中文教學能力和多功能媒體教學能力,非華人教員的中文水平必須達到中文六級。
(二)有在中國內地正式出版機構出版的中文簡體字版的培訓教材,音像教材中不得出現有違中國道德標準和風俗習慣的內容。
(三)培訓班的面授時間不少于80學時,其中理論授課時數不少于50學時。
第十條 健身私人教練依照下列規定從事健身指導工作。
(一)從事普及和宣傳健美運動的指導工作。
(二)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從事技能傳授、鍛煉指導等有償服務。
(三)按中國健美協會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健身私人教練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給健身健美事業的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者,由當地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由當地主管部門報請中國健美協會撤銷其健身私人教練稱號,并收回證書。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國有關體育的相關法律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2、《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3、《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4、《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5、《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擴展資料: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介紹:
1995年8月29日,經過8年反復醞釀,8年艱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終于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體育法》的頒布,不僅填補了國家立法的一項空白,而且標志著中國體育工作開始進入依法行政、以法治體的新階段,這是新中國體育事業發展的一座里程碑。
1、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3、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4、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D 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5、國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
6、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7、國家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
8、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9、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對外體育交往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百度百科-《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百度百科-《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百度百科-《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百度百科-《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刑法介入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限度應以促進體育競技健康發展為宗旨,以刑法干預最低限度為原則。
其介入范圍應分類而定,對于與體育競技關聯傷害行為應全面“入罪”,基于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應部分“入罪”,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應全面“入罪”。其刑事責任的承擔也應區別對待。
幾乎每一場體育競技運動都會出現不同程度的傷亡事故,從危害后果來看,與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等造成的危害結果并無二致,但絕大多數的體育競技傷害行為被行業內部規范所“消化”,并未進入刑法規制的射程圈,從而免受刑事責任的追究。盡管體育競技傷害行為不同于現行刑法中的普通傷害行為,有其自身特殊之處。
然而,體育競技不是法外之地,從事體育競技運動并不等于取得刑事責任的豁免權,體育競技場也不是犯罪的避難所[1],這已在體育學界和刑法學界得到應有的認同。刑法到底應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圍內介入對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規制,使之既能夠助推體育競技運動的健康發展,又能夠懲治和預防體育競技傷害的犯罪行為,以尋求兩者的完美平衡,這無疑需要高超的立法技術。
如何把控刑法規制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限度和范圍是一個困擾學界的疑難問題,需要深入研究。 1刑法規制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限度 11以促進體育競技的健康發展為宗旨 應該清楚,寄希望于體育競技參賽人員的“自我救贖”或通過向其輸送“道德凈化”來解決體育競技傷害違法犯罪問題,簡直是不切實際的賭注。
體育競技領域不能成為犯罪的“世外桃源”,刑法對此不能熟視無睹。但刑法介入體育競技領域應審時有度,必須以促進體育競技健康發展為宗旨。
為此目的,必須防止“兩極化”現象。 第一,刑法介入不能過度。
讓刑法干預體育競技的各種違法犯罪傷害行為,期望依靠刑法手段解決所有體育競技的傷害問題,同樣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妄想。一方面,它可能會忽視體育競技行業內部的管控。
針對體育競技傷害行為,一般要遵循行規制裁前置原則,依靠預設的比賽規則、體育各專業協會的行規習慣以及體育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來解決[2],如禁賽、罰款等。但行規制裁亦不能排斥法律,只有當行規制裁不足以預防和威懾此類行為的滋生時,并且當這種行為具有違法的可罰性時,刑法方可介入。
刑法作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能作為一種“不得已”的輔助手段出現。 另一方面,刑法過度介入將會阻礙體育競技的健康發展。
如果刑法不顧及人們對體育技競傷害行為的容忍范圍或程度,與社會上的普通傷害行為一視同仁,必將導致體育競技運動的頹廢或消弭。體育競技傷害行為施以過分嚴厲的刑罰處罰,無異于給參賽運動員的競爭行為帶上“緊箍咒”。
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總擔心自己的競爭行為會超出“紅線”,不敢進行身體對抗而畏手畏腳、小心翼翼地處理好各種身體對抗行為,很大程度上壓制了參賽運動員的斗志或激情,這直接影響到體育競技的精彩程度和可欣賞性,而缺少激烈對抗和熱情激揚的體育運動將會索然無味。那么,刑法就變異為遲滯競技體育精彩的“減速帶”,也成了阻礙競技體育的“軌條砦”。
因此,刑法對體育競技的管控應以不阻礙體育競技健康發展為要件,同時考慮社會倫理道德的容許范圍,進而給人們預留一個合理的行為空間,并放任人們在這一空間之內進行此類行為,一旦在刑法給予的這個范圍被濫用并危害到人們可容忍的限度時,刑法才得以干預。 第二,刑法介入亦不能松弛。
將體育競技的傷害行為都訴諸于行業內部處理,使體育競技領域成為脫逸于刑法管控的一片“凈土”,同樣也是不切實際的做法。如此,體育競技就真的會變異為犯罪的“避風港”,這會縱容大量嚴重違規違法行為橫行,甚至于一些惡意傷害現象滋生不斷。
從現今亂象叢生的體育競技比賽就可見一斑。近幾年來,體育界“黑哨”“賭球”“假球”“群毆”以及“興奮劑”等丑惡現象層出不窮,而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卻寥寥無幾,這不得不說與刑法手段管控體育競技領域的疲軟有一定關系。
正如有學者認為,對于類似在運動競賽中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都使其逍遙法外,極不利于運動競賽的健康發展,只會徒增或助長賽場上的野蠻粗魯,甚至下黑手,不正賽風泛濫,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這對于體育競技運動簡直是場災難。 第三,刑法介入應寬嚴有度。
公平正義是法律永遠的價值追求,法律對人們的行為做出普遍調整,在維護理想的社會秩序的同時也要保障人們的自由權利,從而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正是因為法律蘊含的公平正義,所以立法者在創設一項刑事法律制度時既要考慮法益保護,同時也要考慮權利保障。
反映在體育競技領域,刑法介入既不能過度而不顧及參賽人員的自由權利,也不能過于松弛而忽視了體育競技秩序的維護,關鍵在于如何在保障體育競技的健康發展和懲治預防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滋生之間尋求一個法益保護的最佳結合點,這個最佳結合點就是刑法介入體育競技領域使所受到的法益損失相對最小化,而法益保護達到最大程度化。 12以刑法干預最低限度為原則 刑法介入體育競。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 法》,明確國家發展體育事業的目標之一是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并設置 社會體育和學校體育專章對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予以規范。
就青少年學生和 體育設施這兩個全民健身工作中的重要方面,國務院先后發布《學校體育 工作條例》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做出了專門規定。 2009年國務院制定《條例》,從保障人民群眾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 法權益、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的角度出發,對全民健身涉及的各方面進 行了規范,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全民健身的、系統全面的行政法規。
隨 后,部分省市依據國務院《條例》,制定和頒布了地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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