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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體育的相關法律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2、《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3、《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4、《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5、《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擴展資料: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介紹:
1995年8月29日,經過8年反復醞釀,8年艱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終于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體育法》的頒布,不僅填補了國家立法的一項空白,而且標志著中國體育工作開始進入依法行政、以法治體的新階段,這是新中國體育事業發展的一座里程碑。
1、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3、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4、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D 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5、國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
6、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7、國家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
8、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9、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對外體育交往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百度百科-《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百度百科-《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百度百科-《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百度百科-《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體育工作。 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民享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國家全民健身計劃和本省實施方案,并納入目標管理,引導、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增強體質。 第七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標準,制定本省公民體質標準和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從事體質測試工作的機構、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體質測試的場地、器材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試。
提倡公民定期接受體質測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城市社區體育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單項運動協會、行業體協、老年人體協等體育社會團體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區為中心的城市社會體育組織網絡。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體育工作人員,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居(村)民體育活動。 鼓勵具有體育特長或者熱心體育事業的人員,參與輔導居(村)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人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積極組織和開展廣播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體育健身活動應當科學、文明、健康。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禁止利用體育活動從事邪教、迷信、幫會、賭博、色情以及其他違法或者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標準。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批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小區、居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建設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未達到規定指標的,規劃行政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小區、居住區應當逐步增添小型、多樣的體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和建設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設施,為農村開展體育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可按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城建配套費和其他有關規費,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并公布日常開放時間,為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準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體育工作。 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民享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國家全民健身計劃和本省實施方案,并納入目標管理,引導、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增強體質。 第七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標準,制定本省公民體質標準和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從事體質測試工作的機構、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體質測試的場地、器材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試。
提倡公民定期接受體質測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城市社區體育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單項運動協會、行業體協、老年人體協等體育社會團體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區為中心的城市社會體育組織網絡。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體育工作人員,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居(村)民體育活動。 鼓勵具有體育特長或者熱心體育事業的人員,參與輔導居(村)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人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積極組織和開展廣播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體育健身活動應當科學、文明、健康。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禁止利用體育活動從事邪教、迷信、幫會、賭博、色情以及其他違法或者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標準。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批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小區、居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建設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未達到規定指標的,規劃行政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小區、居住區應當逐步增添小型、多樣的體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和建設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設施,為農村開展體育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可按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城建配套費和其他有關規費,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并公布日常開放時間,為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準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性質。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活動場地開展非體育性活動的,應當報同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占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活動場地的原有功能。所獲收入專項用于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因實施城市規劃確需改變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先行擇地新建償還,原則上應當在同類地段安置。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體育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體育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體育工作。 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民享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國家全民健身計劃和本省實施方案,并納入目標管理,引導、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增強體質。 第七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標準,制定本省公民體質標準和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從事體質測試工作的機構、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體質測試的場地、器材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試。
提倡公民定期接受體質測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城市社區體育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單項運動協會、行業體協、老年人體協等體育社會團體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區為中心的城市社會體育組織網絡。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體育工作人員,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居(村)民體育活動。 鼓勵具有體育特長或者熱心體育事業的人員,參與輔導居(村)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人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積極組織和開展廣播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體育健身活動應當科學、文明、健康。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禁止利用體育活動從事邪教、迷信、幫會、賭博、色情以及其他違法或者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標準。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批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小區、居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建設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未達到規定指標的,規劃行政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小區、居住區應當逐步增添小型、多樣的體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和建設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設施,為農村開展體育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可按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城建配套費和其他有關規費,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并公布日常開放時間,為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準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性質。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活動場地開展非體育性活動的,應當報同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占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活動場地的原有功能。所獲收入專項用于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因實施城市規劃確需改變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先行擇地新建償還,原則上應當在同類地段安置。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體育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體育設。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文 號: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3號 發布日期:2004年06月26日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0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三章 學校體育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五章 體育經營 第六章 保障條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行政許可清理要求,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作如下修改: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體育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從事涉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應當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修正)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公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體育組織管理、經費投入、設施建設和發展體育產業等方面給予保障和支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體育事業發展規劃、計劃,指導、監督各部門、行業、社會團體開展體育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財政、教育、建設、公安、工商、勞動保障、衛生、農業、民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體育相關工作。
體育社會團體依照其章程組織開展體育活動。第五條 推進體育體制改革,逐步形成體育行政部門管理,體育社會團體運作,社會各方面支持體育事業發展的機制,促進體育社會化和體育產業發展。
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各類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為體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全民健身計劃和實施方案,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省、市、縣每四年舉辦一次綜合性體育運動會。
省適時舉辦民族傳統運動會。第八條 建立以體育社會團體、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的全民健身組織網絡,組織、指導公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編創、推廣科學文明、簡便易行的體育健身方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體育作為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發展城市社區體育。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區內自然環境和體育設施,引導、組織居民開展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體育活動。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體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容,采取措施推進農村體育事業的發展。村民委員會和基層文化體育組織應當引導、組織農民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科學文明的體育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制訂體育健身計劃,為職工參加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組織開展工前操、工間操、群眾體育競賽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應當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殘疾人、老年人開展適合各自特點的體育健身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實施公民體質監測,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指導公民科學健身。第十四條 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從事群眾性體育運動技。
我國社會體育法規制度的主要內容 社會體育的法規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所建立起來的持續、規范的工作或活動體系。
我國現行的社會體育法規制度主要包括: 1.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制度。我國自1954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實施《勞動衛國體育制度》。
1964年,該制度改名為《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 1975年又改稱為《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1990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體委發布了進一步修改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在學校全面施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城市街道、農村鄉鎮可以根據條件施行。為推動職工鍛煉, 1989年全國總工會推出了與之配套的《全國職工健身七項標準》。
經過幾十年發展,體育殿煉標準制度已成為我國一項基本體育制度。國家體委在對它進一步完善的同時,又積極準備建立國民體質測定制度。
2.廣播操、工間操制度。 1951年,全國體總、教育部、衛生部等部委發出《關于推行廣播體操活動的聯合通知》,逐步在全國建立起廣播體操制度。
1954年和1955年,國家又先后推出了少年廣播體操和兒童廣播體操。至今,已推行了7套成人廣播體操、5套少年廣播體操和7套兒童廣播體操,并于1992年推出幼兒廣播體操。
1954年,政務院曾發出《關于在政府機關中開展工間操和其他體育活動的通知》, 1981年國務院辦公廳又予以重申。許多機關、企事業單位都建立了工間操、班前操等體育活動制度。
3.爭創全國體育先進縣制度。國家體委1984年發出的《關于加強縣體育工作的意見》中指出:“為適應農村形勢的發展,加強和改革縣的體育工作,決定自1985年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創體育先進縣活動”,并同時制定了《體育先進縣的標準和評選辦法》及其細則, 1987年又對該辦法和細則做了修改。
至今,已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4次評選工作,命名了388個“全國體育先進縣”,對農村體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目前,國家體委與有關方面正在對評選條件做進一步修訂,以使爭創體育先進縣制度更好地堅持下法。 4.群眾體育評比制度。
1979年,國家體委《關于加強群體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群眾體育要建立評比制度,樹立比先進找差距的社會風氣。在全國范圍內,除開展評選田徑之鄉、爭創體育先進縣等以外,還特別建立了綜合性的群眾體育評定制度。
1989年,國家體委發布了《全國省、區、市群眾體育工作評定辦法》,以后又幾次修改并提出實施細則,同時定期進行全國群眾體育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目前,推動城市體育發展的體育先進城市評比辦法也在擬定之中。
5.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略)。
太原出臺體育場地建設與管理辦法(07-12 04:57) 山西財經大學暑期社會實踐活動正式啟動(圖)(07-12 04:57。太原公布相關規定掃除“海歸”回并身后憂(07-10 02:59) 第二季度太原勞動力供大于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政策法規與標準規范匯編》-。
標準附2:射箭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體育設施建設標準規范體育競賽場地規格體育器材標準規范國際奧林匹克相關規定《。《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國家標準貫徹實施與中小學體育器材選型、使用及體育場地建設、管理和新課程教學實務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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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有關體育的法律法規 我國有關體育的相關法律法規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3、《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4、《學校體育工作條例》;5、《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擴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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