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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一剛上小學二年級的男童,在某購物網站以他父親李某的身份證號碼注冊了客戶信息,并且訂購了一臺價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機。
但是當該網站將貨物送到李某家中時,曾經學過一些法律知識的李某卻以“其子未滿10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拒絕接收打印機并拒付貨款。由此交易雙方產生了糾紛。
李某主張,電子商務合同訂立在虛擬的世界,但卻是在現實社會中得以履行,應該也能夠受現行法律的調控。而依我國現行《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和第55條的規定,一個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應該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其子剛剛上小學二年級,未滿10周歲,不能獨立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所以該打印機的網上購銷合同無效;其父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拒付貨款。 對此,網站主張:由于該男童是使用其父親李某的身份證登錄注冊客戶信息的,從網站所掌握的信息來看,與其達成打印機網絡購銷合同的當事人是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
由于網站是不可能審查身份證來源的,也就是說網站已經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不應當就合同的無效承擔民事責任。 問題: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電子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二: 海南經天公司1998年投資180萬元完成開發并出版發行的《中國大法規數據庫》,被海口網威公司2000年將其解密后,復制到其經營的《司法在線》網站上。
經天公司將該侵權的網上法規數據庫下載,經過公證后將其作為證據,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海口網威公司是否侵犯了海南經天公司的著作權?為什么? 案例三: 趙某是國內著名拍賣網站的注冊用戶。
1999年10月1日晚上,他在瀏覽網頁時發現一網站正在舉辦“海星電腦專場拍賣會”,于是在閱讀了拍賣公告后就參與了競拍。經過一番競價,趙某以最高價競得3臺電腦,并且該網站公布的拍賣結果中確認拍賣成交。
過了國慶假期,趙某匯款1萬余元打算取得拍來的3臺電腦,但是事情并沒有想像的那么簡單。 趙某稱當時他在這家網站的“買家須知”中看到拍賣周期是10月1日至10月5日,但是在10月8日他再次上網時,發現該網站仍在進行海星電腦專場拍賣會,而且截至日期改為了10月10,他已經拍賣成交的3臺電腦正在以他的拍價為底價繼續拍賣,10月9日公布了第二次拍賣結果。
對該著名拍賣網站出爾反爾的做法,趙某當即提出抗議,認為網站違約,必須承擔責任。于是趙某把這家網站的主辦者北京某電子技術公司和某國際拍賣公司等多家單位告上法庭,要求給付他拍得的3臺電腦費用,賠償電腦貶值損失1萬余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問題:趙某拍得的3臺電腦是否有效?為什么?。
隨著計算機、網絡的發展,電子商務也變得日益重要。為了規范、調整計算機、網絡、電子商務,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為了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熟悉和掌握計算機、網絡、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法規,我們編輯了本書。
本書收錄了截至2002年底以前有關計算機、網絡、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并按內容的不同分為計算機、網絡、電子商務三部分。
本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審定。本書編排體例科學合理,內容權威、實用,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法律工作者常備的法律工具書。
【案情簡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
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
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
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律師評析】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
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
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
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聲明。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法條鏈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5年) 第二條 未經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 “ 二手房 ” 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答: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 “ 二手房 ” 買賣合同無效。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挑戰 應對策略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討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
從不同角度比較了有關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思想,確定廣義論為基本出發點;初步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稅法等問題,并提出了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絡的建立和完善,網絡的應用越來越廣泛。
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準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動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指Intemet網絡)按照一定的標準,采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
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絡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絡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于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絡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余地。電子商務通過網絡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余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絡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絡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絡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
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
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并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
由于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并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準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并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
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
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
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范于未然。
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
對于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
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于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網絡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絡安全防范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絡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報警后,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這個案件就極類似于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筑上有人拋擲一個煙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筑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筑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筑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盡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也就是依據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筑物拋擲物的規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的行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復雜程度,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過以上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于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標準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則。
【案情簡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
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
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
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律師評析】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
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
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
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聲明。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法條鏈接】 1、《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5年)第二條 未經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 “ 二手房 ” 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答: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 “ 二手房 ” 買賣合同無效。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
1. 惠爾浦公司是全球第二大家電企業,它的產品有冰箱、空調、冰柜、洗衣機、微波爐、洗碗機等。
惠爾浦公司的定價業務流程非常復雜,沒有采用計算機系統,一般情況下每年要幾次變價,而每次變價需要對18萬個單元格的Excel電子報表進行計算,費時110天。這不但影響了他的利潤率,而且使顧客迷惑不解。
為了降低經營成本,惠爾浦公司決定改進其銷售鏈的業務流程。 現在公司還面臨大規模定制的壓力,這意味著顧客的要求更復雜了,銷售人員必須從龐大的產品線中配置出顧客要求的方案,同時正確的定價。
傳統的銷售和定價業務流程根本不能應付這種要求。 案例問題: (1)什么是銷售鏈管理?目的是什么? (2)銷售鏈管理應用整合重要性是什么? 答: (1)銷售鏈管理就是定單獲取的整合戰略,其廣義的定義使用信息技術支持從客戶初次聯系到訂貨的整個銷售周期。
目的:在互不相連的銷售職能之間建立起實時地連接,從而形成一個從客戶初次聯系到完成付款的完整的銷售周期。 (2)重要性:因為銷售隊伍的環境非常復雜,需要所有銷售人員(如電話銷售人員、售前人員、現場鋪售人員、地區銷售經理和銷售總裁)協調行動并分享信息以制定并執行銷售戰略。
應用的整合可以讓銷售隊伍共享諸如定價、客戶聯系歷史等信息,也有助于管理銷售活動,包括確定下次會面的時間、了解買方的決策者及其態度、了解會面對購買決策者的影響極確定銷售隊伍隨后的行動。 2.CyberCash公司可提供多種互聯網結算方式。
CyberCash公司通過他自己的CyberCoin來提供小額支付服務,消費者可把自己的CyberCoin放在CyberCash錢包里。商家可用CyberCoin來處理25美分到10美元之間的小額支付。
有償提供信息的商家可用這種小額支付方式來收取低額付款;軟件分銷商可通過收取大量的CyberCoin來銷售軟件。 案例問題: (1)什么是電子結算? (2)電子結算方式有哪些(至少三種)?以上CyberCash公司提供的服務屬于哪種方式? 答: (1)廣義講,電子結算就是買主和賣主之間在線資金交換。
交換的內容通常是由銀行或中介機構發行的并由法定貨幣支撐的數字金融工具。 (2)信用卡結算;電子現金結算;電子支票結算;電子錢包結算;借記卡結算;電子代幣結算。
CyberCash公司提供的服務屬于電子現金結算。 3.a.多數公司在互聯網上銷售產品時所采取的第一個步驟就是建立網站。
他們坐等訪問者會發現其網站,并希望這些訪問者會發現其內容如此吸引人,以至于經常自愿地重訪。 b.還有些公司,不是被動的等待消費者的到來,而是主動的使公司走向消費者,使消費者認識自己的網站。
再通過提供高質量的服務來留住顧客,銷售自己的產品。 案例問題: (1)以上兩種營銷方式分別是什么? (2)b中的營銷方法有哪幾種?各包括什么戰略? 答: (1)內向營銷戰略和外向營銷戰略 (2)有三種: a.利用電子郵件:提示通知;定制信息流;參與和創建討論名錄;簽名文件;擴大公司在討論組的影響; b.在網絡上進行外向營銷:多媒體外向戰略;互聯網自動回復程序;參與討論組; c.互聯網之外的外向營銷:聯機服務;電子媒體的有形分銷:在BBS上的營銷。
4.80年代早期,國外的郵購業已經得到巨大發展。1980年至1985年間,美國的郵購銷售增長了43%,而整個零售總額才增長了37%。
隨著技術的發展,郵寄的時間縮短,800電話帶來了更多的便利,消費者對郵購更加滿意。 進入90年代,經濟的衰退使郵購業深受影響。
隨之而來的紙張和郵寄價格的猛漲更是使郵購業雪上加霜。網絡的出現使郵購業看到了新的希望,因為它比郵購更具有優勢,也更有潛力。
案例問題: (1)在線零售相對郵購的優勢有哪些? (2)在線零售可從郵購發展中吸取哪些教訓? 答: (1)在線零售相對郵購具有的優勢包括: a.結算的優勢; b.成本的優勢; c.交互性的優勢; d.實時的優勢; d.受眾范圍的優勢; f.展示的優勢; g.信息比較的優勢; h.管理的優勢。 (2)a.認清它們的實質:在線零售只是一種新的零售形式,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傳統零售業,摧毀一切傳統零售; b.機會存在,但也有例外:郵購業在成本大幅度上升時,不知所措。
在線零售現在機會雖然很多,但應在問題出現之前,提早進行調整; c. 區分客戶和品牌是成功的關鍵:對于在線零售來說,吸引消費者進入網站購物是非常重要的; d.沒有一種單獨的零售形式能取代所有的形式:歷史已經證明,新型零售渠道的興起并沒有取代傳統的零售形式; e.只有價格很低時,零售市場份額才會發生變化:在線零售要奪取傳統零售的市場份額,必須兼備低價和方便兩個優勢。 5.Mondex卡是能存儲電子現金的智能卡,它是萬事達國際公司的產品。
Mondex卡是1990年推出的,于1996年在香港試驗,到1997年春,香港的持卡人已有45 000人,有約400家商戶支持這個系統。 但是大多數Mondex卡持卡人的購物額都在100美元以下(超過65%),購物超過l000美元用Mondex卡付款的人很少。
案例問題: (1) 什么是智能卡? (2)試分析Mondex卡在實驗中沒有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 答: (1)智能卡就是嵌人了一個微處。
案例一:
淘寶“錯價門”引發爭議
互聯網上從來不乏標價1元的商品。近日,淘寶網上大量商品標價1元,引發網民爭先恐后哄搶,但是之后許多訂單被淘寶網取消。隨后,淘寶網發布公告稱,此次事件為第三方軟件“團購寶”交易異常所致。部分網民和商戶詢問“團購寶”客服得到自動回復稱:“服務器可能被攻擊,已聯系技術緊急處理。”這起“錯價門”事件發生至今已有兩周,導致“錯價門”的真實原因依然是個謎,但與此同時,這一事件暴露出來的我國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不容小覷。在此次“錯價門”事件中,消費者與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訂單,買賣雙方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淘寶網關閉交易,這種行為本身是否合法?蔣蘇華認為,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淘寶網的行為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交易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賠禮道歉并賠償消費者的相應損失。
總結: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領域安全問題日益凸顯,比如,支付寶或者網銀被盜現象頻頻發生,給用戶造成越來越多的損失,這些現象對網絡交易和電子商務提出了警示。然而,監管不力導致消費者權益難以保護。公安機關和電信管理機關、電子商務管理機關應當高度重視電子商務暴露的安全問題,嚴格執法、積極介入,徹查一些嚴重影響互聯網電子商務安全的惡性事件,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一、電子商務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
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力,反之亦然。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在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和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買方同樣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電子商務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和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也變為虛擬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客戶與虛擬銀行的關系變得十分密切。
大多數交易要通過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的。虛擬銀行同時扮演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
在實踐中,電子資金劃撥中常常出現因過失或欺詐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遲延的現象。如系過失,自然適用于過錯歸責原則。
如系欺詐所致,且虛擬銀行安全程序在電子商務上是合理可靠的,則名義發送人需對支付命令承擔責任。 認證機構(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
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撮合過程中,認證機構是提供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它不僅要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
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亦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現階段,合同已經成為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采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
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采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
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二)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
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 (四)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于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
但對于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三、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
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在于它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涉及國民經濟建設中資金的調撥,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
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因特網上的交易。
因此,從推動電子商務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努力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統一起來,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融會貫通、取長補短,結合而形成為一種較為完美的支付方式。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發表了一份題為《歐洲電子商務設想》的文件,旨在為歐洲制定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統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
文件指出,標準化是一項重大而嚴峻的課題,比如說,在儲值卡領域就有20多種互不兼容的標準。文件還反復強調從全球角度提出解決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問題的方案。
為解決這一問題,歐委會宣布了有關電子商務標準的具體研究項目,并在布魯塞爾主持召開了全球信息社會標準化會議。由此可見,關于支付方式及其標準的統一問題,已經列入了歐盟的議事日程之中。
我國目前在有關電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剛剛起步,大量的法律新問題需要研究: (一)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征。電子支付是通過網絡而實施的一種支付行為,與傳統的支付方式類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資金轉移方面的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美國提出的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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