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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166號令) (2010-06-03)
[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10-06-03)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010-06-03)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10-04-23)
[行政法規]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2009-04-13)
[行政法規] 無錫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9-02-18)
[行政法規]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2008-12-24)
[行政法規] 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通知 (2008-05-13)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2008-02-18)
[部門規章]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7-09-06)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07-20)
[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7-05-28)
[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7-05-28)
[行政法規]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05-28)
南京市、無錫市、徐州市、蘇州市,依據如下:
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擬訂,并經各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法律規范形式。其效力等級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有權制定規章的“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中國的“較大的市”雖然在《憲法》和多部法律中沒有統一的定義,但其中的18個經國務院據《地方組織法》規定批準的“較大的市”較無異議。
“較大的市”有以下幾類:
1)18個共四批公布的城市:
唐山、大同、包頭、大連、鞍山、撫順、吉林、齊齊哈爾、無錫、淮南、青島、洛陽(1984年10月批準,重慶市是在這一批公布的,已經升格為直轄市)
寧波(1988年3月批準)
淄博、邯鄲、本溪(1992年7月批準)
徐州、蘇州(1993年4月批準)
2)4個經濟特區:深圳、珠海、汕頭、廈門(這里談論的是經濟特區中屬于較大的市的那些經濟特區。海南是省,不是城市。)
3)27個省級政府所在地=22個省會(大陸上的省份)+5個自治區首府
目前共有49個“較大的市”=18+4+27。
在中國283個地級市中,僅僅這49個“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權。
江蘇省土地管理法已廢止現在執行的是: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2004年修訂)(2000年10月1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4月2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4月16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管理。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依法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資產流失。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記發證第四條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管理。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土地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出租、抵押登記。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權利終止的,原土地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國有土地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三)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四)土地使用權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六)其他依法被終止土地權利的。
第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因工作失誤導致登記不當的,應當予以更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編制本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批。
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區應當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農用地區、城市建設用地區、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土地開墾區和禁止開墾區等。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條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江河、湖泊、灘涂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交通建設規劃等,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應當優先保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建設用地。
節余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法規:一、環境保護方面: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2、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3、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
4、江蘇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當前全省環境監測系統進一步做好服務經濟發展工作的通知
5、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6、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
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含記分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和《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辦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規、法令而訂的,該處罰依據和標準分為《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和《高速公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兩個部分,已經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的附頁上向群眾公開。
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 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吊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2、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吊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3、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記分12分。 4、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記分12分。
5、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7、駕駛員不按規定學習駕車,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分。 8、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3分。
9、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10、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1、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駕駛員經審驗不合格仍駕車,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4個月。
13、駕車穿越、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4、駕車逆向行駛,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5、駕車下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6分。 16、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3分。
17、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準行駛的機動車,罰款50元。 18、駕駛轉向、制動、燈光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9、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20、駕駛后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21、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2、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后車強行右轉,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6分。
23、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24、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 ,記分6分。
25、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車、救護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記分2分。
27、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記分2分。 28、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記分2分。
29、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記分2分。 30、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記分2分。
31、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上不按規定行駛,記分1分。 32、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牌或移動證,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33、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34、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35、不按規定掉頭,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6分。 36、貨運汽車不按規定載人,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7、學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駛大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8、駕駛噪音、排氣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9、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 40、不按規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41、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2、違反車速規定,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3、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4、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5、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6、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7、其他車輛違反裝載規定,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48、不按規定安裝使用報警器或標志燈具,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9、在禁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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