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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一些,但一般不說11種,我盡量列出來吧:
1、混淆行為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限制競爭行為(2種,一種是獨占地位者的,一種是政府的):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3、商業賄賂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4、虛假宣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5、侵犯商業秘密: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6、傾銷: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7、搭售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8、不正當有獎銷售: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
9、詆毀商譽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10、串通投標: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及行為 (1)法律規定 中國制定和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并明確規定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種表現,其中包括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用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
(2)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等。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企業生存原理及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引發價格大戰、中小企業紛紛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全行業萎縮的嚴重后果。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依據以下各類行為: (1)混淆行為 的認定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只有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混淆行為: 1、行為人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
2、具有主觀故意?;煜袨橐话愣际菍|量好、知名度高、市場銷售量大的商品進行仿冒,它的實質就是掠奪他人的經營優勢,侵害他人長期形成的無形資產。
因此,混淆行為是一種故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具有特定性。
由于混淆行為是對市場中經營優勢的掠奪,因此,混淆行為總是發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場優勢的經營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誤導性。
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從事市場交易活動,其從事混淆行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對方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或誤解,從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務,以此獲得競爭優勢。 (2)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 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行為。
只有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1、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公用企業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 2、行為侵害的客體為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公平競爭機會和對商品的選擇權。
3、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排擠其他經營者的過錯。 4、行為人實施了強制交易行為給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損害。
(3)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 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的行為。凡符合以下四個方面構成要件的,即可認定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應追究其責任。
1、該行為主體不是經營者,而是政府機關,包括政府機關所屬部門; 2、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上經營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的公平交易權和公平競爭秩序; 3、客觀方面表現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4)商業賄賂的行為認定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只有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 1、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 2、商業賄賂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目的是為了爭取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 3、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秘密的手段給付財物或其他報償; 4、商業賄賂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 (5)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1、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 2、的不真實性。
廣告的內容未能真實客觀地介紹有關商品或服務的情況,即廣告內容與實際商品或服務情況明顯不符。 3、手段的欺騙性。
虛假廣告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故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使其產生錯誤的認識,進而購買其宣傳的商品或接受其宣傳的服務。 (6)侵犯商業秘密的認定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當手段獲娶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1、符合法定條件的商業秘密確實存在。 2、客觀上,行為主體侵犯了他人商業秘密。
3、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后果。 (7)低價傾銷行為的認定 低價傾銷行為是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 1、行為主體只能是處于賣方地位的經營者。 2、行為人進行傾銷的目的在于排擠競爭對手,妄想霸占市場。
3、客觀上行為人確實實施了壓價銷售的行為,即銷售商品的價格低于成本價格。 4、從不正當削價銷售的結果來看,行為人實施壓價銷售一般必然導致實力薄弱的其他競爭對手的利益受損。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認定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違背交易相對方的意愿,強行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 2、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經濟優勢濫用 3、主產品和搭售品互不相干 4、搭售行為足以給他人造成損害 (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是指經。
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如下特征: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
比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行為就是這種類型。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于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
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給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還是: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經營者只要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二)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適用于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分粚洜I者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另外送上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主要有以下幾種: 1、混淆行為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1)行為要件。
(1)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2)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企業名稱,仿冒國家名優標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等。
(3)經營者的欺騙性行為已經或足以使用戶或消費者誤認,亦即這種欺騙行為達到了較為嚴重的程度。2)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針對第5條所列不正當競爭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1)根據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經營者利用該法第5條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對第一、三、四種行為,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2)對第二種行為,第21條第2款規定,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視情節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1)行為要點(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賄賂行為,但不是商業賄賂。
(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而非其他目的。(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
(4)該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2)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有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3、虛假宣傳行為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廣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1)行為要點:(1)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2)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4)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責任:(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廣告法第37條規定。
就是《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二十條到底三十二條: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然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三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有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濟責任和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濟責任、民事責任的意義在于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實際損害時得以補償。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壞的市場競爭秩序得以恢復。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此外,還規定了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的行政處分。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對違法行為進行的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適用于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行為主體的違法行為而引起的自身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不正當競爭行為不但侵害了其他經營者甚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良好公平的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綜合性的調整方式,是許多國家的共同做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不例外,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根據情況分別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斗床徽敻偁幏ā返?章專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是違反了民事法律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了違反合同的責任和侵權行為的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市場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經營者故意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侵害的經營者確實存在著受損害的事實,這些損害包括直接和間接利益的損失。
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
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的損害主要是財產上的損害,所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賠償財產損失,并以金錢賠償為主,輔之以非財產損害的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對此加之規定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為人違反行政法律的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后果。行政責任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其后果則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主要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依法應接受刑罰制裁的法律后果。
不正當競爭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情節嚴重因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的以刑罰為處罰形式的法律責任。
其包括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刑事責任和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兩大類:
(一)限制性競爭行為。具體包括以下4小類:
1. 強制性交易行為;
2.行政強制經營行為;
3.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
4.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包括以下7小類:
1.混淆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虛假宣傳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低價傾銷行為 ;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7.詆毀商譽行為。
在以上共11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每一類都有各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要件、行為要件、結果要件等。需要結合法條和教材具體把握。希望對你有幫助。
(福建司法學校胡建中) [內容摘要]:不正當競爭是市場經濟競爭的產物,其存在具有極大危害性。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減少、杜絕其危害的有效手段,本文結合社會實踐,分析了我國目前社會上的不正當競爭新現象,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市場經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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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增加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進一步拓寬執法的范圍 法律的穩定性相對于法律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動性、靈活性而言是滯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穩定性,而社會經濟關系則是在不斷變化的。在國外,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其廣泛且不確定而著稱。我國...
一是完善立法,針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過于原則,線條粗,立法技術上不很嚴密的問題,應使之更具有實際操作性。建議在現有基礎上,作如下修改、補充: 1、修訂、增加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改進立法技術。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用列舉的方法,...
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就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民事訴訟管轄而言,商標侵權、專利侵權、著作權侵權的司法解釋對該三類案件的管轄進行了直接規定。但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民事訴訟管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
1.我國主要經濟法律有哪些 我國主要的經濟法律有以下幾類,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消費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銀行業法...
1.使用網約車的法律意識都有哪些 不管是坐什么車,法律意識還是要懂得,不然到時候有糾紛的時候就不知道怎么辦了。1、因網絡支付導致乘客多被扣費,誰來承擔責任?案例:據報道,前幾日,山東省煙臺市的賈先生早上通過某專車平臺叫車,并有人接單。但因為...
又稱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不正當競爭的各種具體行為。各國法律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一般采取列舉式加以規定。 大體上可分為3類:(1)侵犯工業產權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侵犯他人商標、商號,假冒原產地名稱、產地標記,假冒、仿冒服務標志,泄露技術秘...
我國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滯后性,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已成為阻礙網絡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絆腳石,成為工商部門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點。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曾提出,要把打擊利用網絡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反不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