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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以放牧為生,某日突然發現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頭大黃公牛,周轉的人也無人詢問此牛.幾天后,其妻勸劉某將此牛賣掉.以免惹出麻煩,劉某便以自己的牛為名,去村委會開出證明,到市場上將牛以1200元的價格出賣給鄰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發現,便于工作要求王某返還.王某稱牛是從劉某處買的,并有證明為據,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劉某,要求其返還賣牛所得的1200元.劉某認為牛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揀的,而是自己跑來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擔責任.李某只好訴到法院,要求劉某返還賣牛所得1200元.
回答下列問題;
(1)劉某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的行為?
(2)法院是否應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為什么?
1、劉某是不當得利。因為他取得該牛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據且他的得利致使李某的利益受損,所以屬于不當得利,且為惡意不當得利人
2、應該。李某是合法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返還賣牛款,不當得利人應返還不當得利。如果李某要求的是返還牛,則不會支持,因為王某構成善意取得
一、可以以提問或者故事的方式引入案例
1、以提問的方式引入案例便于調動聽眾的積極性,同時對案例積極思考,便于你做正確引導,講起來不太吃力;
2、以故事的方式引入主要是借助案例本身的曲折性和常見的生活場景,以抬高聽眾的認知意識,這樣的方式容易讓人接受和產生共鳴;
3、在制作PPT的時候盡量地插入較為貼切、幽默的圖片以增加受眾的興趣,增強受眾對案例的記憶。
二、在案例之后,需要截取部分情景提出問題,著重分析重點、難點,方式可以靈活一些,但提問和分析要有邏輯性,在解決問題的時候并列舉相關法律條文,一是增加說服力,二是增加受眾的知識面。
三、對案例主題進行歸納總結,并作出整個演講的結論。
轉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1\ 關于離婚案件中彩禮款的定性處理(案例分析) 李憲華 柳海峰 【學科分類】婚姻、家庭法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案情 原告畢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漢族,初中文化, 住東阿縣大橋鎮畢莊村,農民。
被告趙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東阿縣大橋鎮雙鳳村,農民。 原告訴稱:由于與被告相識之間性格差異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只因些許小事發生矛盾糾紛,但并未影響我們之間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離婚。即使判決離婚,原告亦應退還我彩禮款19000元,鉆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訂立婚約,當時原告在家務農,被告在部隊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愿于東阿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隊退役。原告訴稱于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被告所在部隊并與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認可,僅承認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
2008年古歷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并擬定于2008年古歷12月6日舉行婚禮。此時原告發現自己懷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
被告在愛為原告送結婚所需棉絮時,因原告嫌棄棉絮質量不好雙方發生爭執,同時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協,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訂婚禮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2009年1月7日送達前原告告知被告懷孕之事并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術,被告未允,原告獨自做了人流之行為,更加激起原告對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雙方未再謀面。
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訴,期間被告通過媒人和親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稱訂婚時曾給原告見面禮6000元、滿水錢1000元、認家錢1000元,定娶時給與原告催娶錢10000元、滿水錢1000元,原告父親住院時,其父又給與原告2000元,對上述款項原告認可。
被告另辯稱原告之弟結婚時曾給原告1000元、退婚后給付原告鉆戒一枚價值1500元,原告主張該1000元款項系被告給其弟的結婚禮金,不屬借款,并否認收取被告鉆戒。審理中,原告堅持離婚訴求,并以已共同生活為由不退還被告彩禮款,被告自認雙方隔閡太深,無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但以符合法律條件為由堅持要求應退還彩禮款。
因雙方各持己見,致調解不能達成一致。 合議庭合議時,對下列事實無爭議: 1、關于離婚問題:原、被告雖有著良好的婚姻基礎,并自愿登記結婚,但在定娶過程中因細微小事產生矛盾,且互不妥協讓步,終至矛盾升級、事態擴大,繼而造成信任危機,對婚姻的存續失去信心,雖經本院多次調解,終未奏效,現雙方均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之希望,并一致同意離婚,根據《婚姻法》“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應依法準予離婚。
2、關于彩禮的范圍問題:一般來說,在定親時說媒人或男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婚前給付女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屬于實際意義上的彩禮。它與婚約均有直接關聯,明確是以結婚為目的,帶有濃厚的習俗風味。
而在訂立婚約后結婚前互相來往中,男方主動給女方的禮品,如煙酒、食品、衣物、少量現金則不認為是彩禮,而理解為一般的婚前贈與。同時對滿水錢、認家錢系女方在定親過程中因改稱謂或某一行為而獲取,付出了一定代價,具有明顯的道德意義,一般情況下亦不按彩禮對待,均按婚前贈與。
3、關于彩禮的認定:本案中,被告主張在訂婚、定娶過程中共給付原告彩禮款19000元(包括滿水錢,認家錢3000元),鉆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張給其弟1000元系結婚禮金,否認收取鉆戒。雙方爭議并不太大。
根據上述界定范圍滿水錢、認家錢應按婚前贈與認定,故本案的彩禮款應局限于16000元。原告主張借款應由權利人主張相關權利。
另給其弟1000元,被告雖予否認不屬禮金,但確因原告之弟結婚時給付,在為由該種情形時亦就不會有該款給付的發生,故該款應認定為結婚禮金,應按贈與性質對待。原告否認收取被告鉆戒,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故該理由不予采信。
二、關于彩禮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論界對彩禮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種意見:一是贈與關系,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的規定。贈與行為完成,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據。
二是無效民事行為。以給付彩禮以限制婚約違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則,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權,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故應認定因訂婚給付或接受財物的行為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
【《澳門民法典》第1474條做出如下規定:因婚約之一放當事人無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締結婚約時,任一方當事人。
那要什么方式難道講故事?像做題似的如何? 案例1:“誤您一分鐘,賠您一元錢”的銀行儲蓄服務承諾是否有效可信? 〔 案情介紹 〕 1996 年 7 月 6 日,陳某到某銀行辦理了 7 500 元的活期儲蓄存款。
8 月 12 日,陳某到銀行取錢時發現.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領取走。后經公安機關偵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數收繳了贓款。
同年 12 月 3 日,陳某才從該銀行取出了一筆存款。陳某認為,由于銀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誤取款長達 100 多天,按照該銀行的“誤您一分鐘,賠您一元錢”的儲蓄服務承諾,銀行應當賠償其延誤期間的損失。
訴訟中,法院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該銀行也以實際行動贏得了較好的信譽。[法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到銀行儲蓄服務承諾問題。
“誤您一分鐘,賠您一元錢”的儲蓄服務承諾是銀行對儲戶提出的質量、信用保證,也是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的措施之一。與銀行“二人臨柜,復核為準,”的規定不同, “誤您一分鐘,賠您一元錢”是體現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民事行為,是能夠被儲戶接受的要約,而“二人臨柜,復核為準”,是銀行單方面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體現儲戶的意愿。
“誤您一分鐘,賠您一元錢”的潛在條件是:(1)承諾對象須是在本銀行或銀行系統進行儲蓄等業務的所有儲戶; ( 2 )耽誤儲戶存取活動的事由是銀行主觀原因引起的,比如儲蓄人員技術不嫻熟、內部計算機出現人為故障等; ( 3 )只要耽誤事由發生,不管儲戶有無損失,都要進行賠償。因此,如果銀行延誤是出于其他客觀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圍的停電、電腦病毒感染等,銀行則不存在賠償問題。
由于該承諾是面向廣大儲戶的,因此,凡是與該銀行存在儲蓄關系的儲戶,都有可能因為延誤支取而獲取賠償。“誤您一分鐘,賠您一元錢”的法律依據是關于要約和承諾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
自然人、經濟組織向銀行交付存款,銀行出具存款單后.雙方之間形成了存款關系。銀行應當依法履行按時支取儲戶存款、利息等義務。
“誤您一分鐘賠您一元錢就是銀行支取儲戶存款、利息等義務的具體表現,應當視為銀行與儲戶確立存款關系的要約內容。 1999 年 3 月15日通過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以下簡稱《合同法 》 )第 14 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 〔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 1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誤您一分鐘,賠您一元錢作為銀行要約的一部分.一旦向社會做出承諾以后,一般不得輕易改變,對儲戶和銀行都具有約束力。
銀行必須格守承諾,如果隨意撤回承諾.就等于變更了銀行與儲戶之間儲蓄關系的內容。類似于“誤您一分鐘,賠您一元錢”,的社會承諾到處可見,如“童叟無欺”、“缺一罰十”、“不火不要錢”等,而真正對此叫勁的人卻不多。
本案中的陳某對銀行承諾動了真格的,不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法院依法判決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是合情合法的 2 . “二人臨柜,復核為準”的規定對儲戶是否公平?[案惰介紹 ] 1997 年 4 月15日,韓某到一家儲蓄所辦理存款。記賬員劉某初點認定存款現金為 5 000 元,在其填寫完存折、存款憑條并且加蓋名章后,將現金交予復核員章某。
章某經復核認定為 4 900 元,比憑條少了 100 元,遂將現金由劉某轉交韓某重點。韓某堅持現金數額為 5 000 元,并且記賬員劉某初步復核也是 5 000 元,因此拒絕接受。
雙方為此發生爭執,訴至法院。訴訟中,銀行以“二人臨柜,復核為準”的內部規章為準拒絕承擔責任。
〔 法律分析 〕 “二人臨柜,復核為準”是銀行辦理儲蓄時的一項內都規章制度,即儲蓄數額以復核數額作為標準的支取數額。如果初審與復核發生分歧.如數額不符、有假鈔,初審要服從復核結果。
這一規定有利于加強銀行內部儲蓄管理,防止戴減少儲蓄風險。但是,該規定作為內部規章,只有對內效力,而沒有對外效力。
實際上,該規定不是約束儲戶與銀行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準則,因此,用它來對抗儲戶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公平的。在法律上,我們目前對此還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類似的原則性的規定還是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法院在審理本案時也是運用了法理學分析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 3 條規定: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 4 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 》 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 6 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見,立法將誠實信用、公平、平等作為指導經濟生活的重要準則。
本案審理中銀行提出的內部規定,完全違反了公平、平等原則。對儲戶而言,實質上是由銀行單方面規定的類似于店堂告示的格式條款,其在性質上與“一經售出,概不退還”的告示是一樣的,即都是“利己不利人的做法”。
對于格式條款。
一、2002年2月,建材公司與建筑隊訂立鋼材購銷合同,約定于 5月30日前在建筑隊施工工地交貨。
三天后建材公司又與軋鋼廠訂立合同,由軋鋼廠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鋼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筑隊施工工地。5月30日建筑隊未收到鋼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貨,建材公司立即催促軋鋼廠,軋鋼廠提出因原材料和燃料問題,本廠鋼材產量下降,要求推遲一個月供貨。
當時市場上鋼材緊缺,建材公司一時難以組織貨源,建筑隊因而停工待料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建筑隊要求建材公司賠償損失,建材公司認為責任在軋鋼廠,要求建筑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
請問: 1、建筑隊能否直接向軋鋼廠索賠?為什么? 2、本案中包含哪幾個合同關系? 二、大名農場向多家果品加工企業寄送了水果品種簡介及價目表。甲企業收到后,立即回電表示希望按照價目表所列價格購買蘋果100噸,并要求一周內運至指定地點。
農場收到電報后立即裝車發貨。第五天,大名農場將蘋果運至指定地點。
此時,當地水果已經大幅度降價,甲企業遂要求農場按市場價銷售。遭到拒絕后,甲企業拒不收貨,并表示自己不收貨因雙方合同不成立。
大名農場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便訴至法院,要求甲企業履行合同。 請問: 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發出價目表的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為什么? 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三、服裝廠與紡織廠簽訂了一份布料購銷合同,約定紡織廠向服裝廠提供10000m米高檔布料,分兩次在3個月供貨,服裝廠收到全部貨物后向紡織廠支付 100萬元價款。
紡織廠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發現,服裝廠資產狀況嚴重惡化,涉及大量訴訟案件,已均系敗訴方,已無能力履行100萬元給付義務。而且,還發現服裝廠在不斷以低價向外轉移財產。
紡織廠便決定停止向服裝廠供貨,并要求其提供擔保。服裝廠則認為紡織廠的行為構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 1、紡織廠是否違約? 2、紡織廠行使的是何種權利,該權利應依照何種程序行使? 四、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50萬元,雙方約定1999年12月31日還清該欠款(甲公司現有資金為20萬)。甲公司還擁有對丙公司的40萬元債權,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沒有按約定還款,甲公司也對其提起要求。
1999年12月10日甲公司宣布,鑒于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難以還債。故減免其50%的債務。
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沒有還款能力為由,未向乙公司還債。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甲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
請問: 1、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的保全部包括哪些方式? 2、乙公司應當怎樣行使權利以保全自己的債權? 五、紅星小學與甲企業于2001年5月簽訂了一份校服加工合同。合同約定,2個月后甲企業交付1000套校服,紅星小學支付價款。
由于甲企業業務量大,未能在約定的交貨期限內交付貨物,致使紅星小學多次臨時租借服裝參加活動,造成較大的損失。紅星小學認為甲企業已經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甲企業則辯稱,自己沒有按期交貨是因訂單太多,工作量過大,并非故意拖延,因而認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 1、簡述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并分析甲企業是否構成違約? 2、如果甲企業違約,則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優質大米100噸,甲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收貨后3個月內付清貨款。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運輸,丙公司因業務繁忙,僅將其中80噸按期運至指定地點。另20噸逾期運達且因在運輸中遭雨淋而變質。
請問:: 1、甲公司是否對乙公司構成違約?為什么?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 為什么? Ch2 合同法 一、 1、本案中軋鋼廠與建材公司約定在建筑對施工工地交貨,是向第三人履行交貨義務,但這并不能使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軋鋼廠只向建材公司承擔責任,而不需向第三人建筑隊承擔責任。
因此,建筑隊無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 2、本案中包含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建材公司和建筑隊之間的購銷合同,另一個是軋鋼廠和建材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
二、 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寄送價目表的行為屬于要約邀請,即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本案中,甲企業向大名農場發出的回電,內容清楚、具體,屬于要約,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大名農場接電后立即裝車發貨。
并在約定時間運至指定地點,是以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行了承諾(我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
因此,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甲企業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1、紡織廠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服裝廠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其行為不構成違約。 2、紡織廠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即紡織廠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的償債能降低,才能通知對方暫時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后,可要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
比如:一、基本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6.基金會管理辦法17.儲蓄管理條例18.現金管理暫行條例19.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二、機構與人員管理規則1.金融機構管理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3.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4.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5.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6.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8.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9.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10.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1.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12.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1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范本)1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15.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16.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17.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18.《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19.關于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20.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人股的暫行規定 三、業務經營管理規則 (一)信貸資金管理1.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貸款通則3.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4.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 (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及風險管理1.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2.城市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3.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4.防范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鳳險暫行辦法 (三)存款與利率管理1.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2.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3.通知存款管理辦法4.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5.制止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于規則 (四)現金管理1.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 (五)會計結算管理1.銀行賬戶管理辦法2.票據管理實施辦法3.支付結算辦法 (六)外匯外債管理1.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2.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3.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4.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5.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6.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7.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8.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9.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10.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七)債券管理1.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2.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 (八)內部控制及監督檢查 l.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2.非現場稽核監督管行規定3.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規程(試行) (九)信用卡管理1.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四、其他有關規則1.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3.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4.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出處:/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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