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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體、
和內容構成。
主體:參加合同關系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
、法人和其他組織。
: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在法律關系中,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之爭總是圍繞著一定的對象所展開的,沒有一定的對象,也就沒有權利義務之分,當然也就不會存在法律關系了。
合同
包括行為,物,財產,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
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是合同主要條款所規范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權利,是指權利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約定,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種行為,同時要求義務主體做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以實現合法權益。當權利受到侵犯時,法律將予以保護。一方面,權利受到國家保護,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因他人干涉而無法實現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時,可以請求國家協助實現其權利或保護其權利;另一方面,權利是有行為界限的,超出法律規定,非分的或過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視為合法的權利。權利主體不能以實現自己的權利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或侵犯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2、義務
義務,是指義務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權利主體的合法要求,必須做出某種行為或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以保證權利主體實現其權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一方面,義務人履行義務是權利人享有權利的保障,所以,
都針對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規定了具體的法律義務。尤其是強制性規范,更是側重了對義務的規定,而不是對權利的規定。另一方面,法律義務對義務人來說是必須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國家就要依法
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您好,簡單的說:包括合同法律關系主體、合同法律關系客體、合同法律關系內容
合同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合同法律關系,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合同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合同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關系內容:是指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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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關系內容是指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法律關系內容是合同的具體要求,決定了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是連接主體的紐帶。
1.權利
權利是指權利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約定,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種行為,同時要求義務主體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以實現合法權益。當權利主體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法律將予以保護。一方面,權利受到國家保護,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因他人干涉而無法實現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可以請求國家協助實現其權利或保護其權利;另一方面,權利是有行為界限的,超出法律規定,非分的或過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視為合法的權利。權利主體不能以實現自己的權利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或侵犯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2.義務
義務是指義務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權利主體的合法要求,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不得作出某種行為,以保證權利主體實現其權益,否則義務主體要承擔法律責任。一方面,義務人履行義務是權利人享有權利的保障,所以,法律規范都針對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規定了具體的法律義務。尤其是強制性規范,更是側重了對義務的規定,而不是對權利的規定。另一方面,法律義務對義務人來說是必須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國家就要依法強制執行,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權利是指合同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按照合同的約定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種行為。權利主體也可要求義務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有關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有權得到法律保護。
不清楚你具體要問什么內容。自擬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規定。首先,當事人都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次,合同雙方應當自愿。再次,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社會公序良俗。以下合同無效: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無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總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八章其他規定
分則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總 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定
分 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一、法律適用范圍 第一條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二、訴訟時效 第六條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第七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第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條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四、代位權 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相關法律法規 1、《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勞動者因欺詐導致合同無效是否應賠償給用人單位,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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