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隱患,經指出 仍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或停業整頓。
對屢教不改的,縣、市公安局有 權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制造、販運、銷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 帶、濫用、盜竊爆炸物品的,公安機關除沒收其爆炸物品外,應視情節輕重,屬于個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單位的,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中,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領導人不負責任,忽視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丟失、被盜和發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葉子8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4月26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五月十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三條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二章 生 產第三章 銷售和購買第四章 運 輸第五章 爆破作業第六章 儲 存第八章 附 則。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葉子8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4月26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五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三條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二章 生 產第三章 銷售和購買第四章 運 輸第五章 爆破作業第六章 儲 存第八章 附 則
國務院通過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對1984年發布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為準確理解《條例》的精神,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 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關重大,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1984年1月,現行條例施行,對于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近幾年的情況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仍存在很大隱患,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很不適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產事故多有發生,需要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新情況、新特點,通過修改現行條例完善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涉及到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諸多環節,需要通過修改現行條例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三是現行條例對違法行為懲處的規定過于原則,需要通過修改強化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問:《條例》從哪幾個方面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作了完善? 答:一是規范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和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許可制度。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和購買、運輸、爆破作業許可的條件、期限和程序,并明確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許可證,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 二是明確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實行監控制度。規定: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條例》從生產、銷售和購買、運輸以及爆破作業等環節,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監控作了具體規定。要求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雷管編碼打號;要求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進出口單位應當分別將買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以及購買、銷售單位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備案;要求爆破作業單位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發放的原始記錄留存2年備查。 問:《條例》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是明確了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責任。規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違法行為。 二是明確了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同時,還具體明確了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在生產、銷售、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各個環節中的安全管理責任。 問:違反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考慮到民用爆炸物品破壞性大、危害后果嚴重,《條例》設“法律責任”一章,對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行為分別規定了刑事責任和治安管理處罰以及其他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1.未經許可非法生產、銷售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不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2.違法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1)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2)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5)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6)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7)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8)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3.違法經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1)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志、登記標志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2)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3)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5)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6)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未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人計算機系統的。(7)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4.違法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1)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2)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3)違反有關標準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4)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5)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6)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7)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5.違法從事爆破作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1)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2)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3)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4)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5)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6.違法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1)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
(2)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3)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7.違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2)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
2、國家對民用爆炸物管理有何制度?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3、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有哪些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哪些人不能成為民用爆炸物品從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從業人員應具備什麼條件?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5、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二)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向哪個部門提出購買申請,提交哪些材料方可購買?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7、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有哪些規定?
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如果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就會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被認定后將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證監會大消息,曾經的私募大V,葉飛,落網了!證監會:葉某涉嫌操縱市場已落網證監會24日發布消息,近日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聯合行動,一舉將3起操縱市場案件的主要涉嫌犯罪人員抓捕歸案。其中包括各方高度關注的葉某。經查,葉某在明知劉某燁等人操縱南嶺民...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條例全文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葉子8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4月26日國務院...
1.非煤礦山違法生產十二種行為 非煤礦山違規生產的行為山東奧普礦山為您列舉出了十二種相關的違章內容:1、無證、無照不全或證照過期從事勘查、建設、生產、經營的。2、盜采礦產資源。3、以采帶探、超層越界開采,以及不同礦山井下巷道互相貫通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