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核材料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核材料是一種用來在原子反應堆中進行核聚變,同時產生原子能的放射性物質,其本身具有放射性,極易對人體造成損害。核材料一旦落入犯罪分子之手并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后果將不堪設想。我國目前也已經出現了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犯罪。因此,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國家必須對核材料的買賣、運輸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運輸核材料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核材料買賣、運輸的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凡違反國家有關核材料買賣、運輸的規定,擅自買賣、運輸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都必須運用刑法武器予以嚴懲。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核材料。根據《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的規定,核材料是指除钚一238同位素含量超過80%者以外的钚;同位素235或233濃縮的鈾;非礦石或礦渣形式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鈾;任何含有上述一種或多種成份的材料。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第2條的規定,國家管制的核材料有:鈾一235,含鈾一235的材料和制品;鈾一233,含鈾一233:的材料和制品;釬一239,含釘一239的材料與制品;氚,含氚的取料和制品;鋰一6,含鋰一6的材料與制品;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同時,核材料也是核燃料、核燃料產物和核聚變材料的通稱。其中,核燃料是指含有易襲變核素,可以通過自持核襲變鏈式反應產生能量的材料,它們是金屬或化合物形式的钚和鈾,含有易襲變核素鈾一325、鈾一233、钚一239;核燃料產物是指核燃料的演變物;核聚變材料是指鋰一6、氚等主要用于核聚變的專用材料。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核材料的行為。非法買賣核材料是指違反國家對核材料的管制規定,未經國關都門批準,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具體有三種情況:一是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門的批準而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二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種類而購買或銷售核材料;三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數量購買或銷售核材料。買賣包括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為之一的,即為非法買賣核材料,并不要求行為人既實施了非法購買行為,又實施了非法銷售行為,才成立非法買賣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既有以金錢為交換條件的非法買賣,也有以實物為交換條件的買賣;既有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也有單位之間的非法買賣;還有單位與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如果明知是走私進口的核材料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購買核材料進行走私出口而賣給走私人核材料,或者在內海、領海收購、販賣核材料,沒有合法證明的,則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核材料罪論處。
所謂非法運輸核材料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將核材料從此地運往彼地,使核材料在空間上發生轉移的行為。從運輸形式來看,有陸運、水運、空運等。由于核材料是一種放射性物質,因而對核材料的運輸有嚴格的技術要求,故一般不可能采取肩挑背扛、隨身攜帶的方式非法運輸核材料。從運輸的空間范圍來看,必須是在我國境內非法運輸,不包括非法運輸上述物品出人國(邊)境的行為。為走私而違反我國的對外貿易管制,逃避海關監管或邊防檢查,非法運輸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的,則構成走私核材料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了這兩種行為,也只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核材料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核材料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雖然本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并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核材料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于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與非罪的認定
雖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并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于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應當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看其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這是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涉及范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滅鼠藥等。實踐中,未經批準少量制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適用《刑法》的規定,不以犯罪處理。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范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老鼠藥等。不具備制造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少量制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也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一定要定罪處罰。可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原藥制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制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藥、制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4.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87次會議、2003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19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犯罪活動,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原藥制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制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藥、制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三條 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四條 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本解釋施行以前,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餌料自用,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
本解釋施行以后,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餌料自用,構成犯罪,但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條 本解釋所稱“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鈉、毒鼠硅、甘氟(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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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通用名稱│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分子式 │CAS號 ┃
┃號│ │ │ │ │ ┃
┃ │ │ │ │ │ ┃
┃ │ ├──────────┬──────┼───────────────┬────────┼──────┼─────┨
┃ │ │化學名 │別名 │化學名(英文) │別名(英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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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鼠強 │2,6-二硫-1,3,5,7│四亞甲基二砜│2,6-dithia-1,3,5,7- │tetramine │C4H9N4O4S2 │80-12-6 ┃
┃ │ │-四氮三環[3,3,1, │四胺 │tetrazatricyclo[3,3,1,1, │ │ │ ┃
┃ │ │1,3,7]癸烷-2,2, │ │3,7]decane-2,2,6,6- │ │ │ ┃
┃ │ │6,6-四氧化物 │ │tetraoxid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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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氟乙酰胺│氟乙酰胺 │敵蚜胺 │Fluoroacetamide │Fluorakil 100 │C2H4FNO │64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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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氟乙酸鈉│氟乙酸鈉 │一氟乙酸鈉 │Sodium monofluo fluoroacetate │Compound 1080 │C2H2FNaO2 │62-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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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鼠硅 │1-(對氯苯基)-2, │氯硅寧、硅滅│1-(p-chloropenyl)-2,8,9- │RS-150,silatrane│C12H6ClNO3Si│29025-67-0┃
┃ │ │8,9-三氧-5 氮-1-硅 │鼠 │trioxo-5-nitrigen-1-silicon- │ │ │ ┃
┃ │ │雙環(3,3,3)十二 │ │dicyclo(3,3,3)undencane │ │ │ ┃
┃ │ │烷 │ │ │ │ │ ┃
┠─┼────┼──────────┼──────┼───────────────┼────────┼──────┼─────┨
┃5 │甘氟 │1,3-二氟內醇-2和1- │伏鼠酸、鼠甘│1,3-difluoirhydrine of │Glyfuor │C3H6F20, │ ┃
┃ │ │氯-3 氟丙醇-2混合物 │伏 │glycerin and2-chloroflurohydri│Gliftor │C3H6ClFO │ ┃
┃ │ │ │ │ne of glycerin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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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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