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01 法規: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11.10 2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008) 2008.07.10 3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關于開展全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重點檢查的通知 2008.06.17 4 國務院關于城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情況的報告 2007.12.26 5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安全“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2007.04.17 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2007.03.31 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2006.07.30 8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2005.08.03 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食品藥品專項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5.03.30 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2003.07.16 1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3.04.25 1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中醫藥局、中科院關于中藥現代化發展綱要的通知 2002.11.01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2002.08.04 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藥品管理法有關藥品標準延期執行問題的復函 2001.11.30 1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意見的通知 2001.03.10 16 國務院批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0.06.07 1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1998.06.11 18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10.10 1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整頓和規范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04.16 20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1994.09.29 21 藥品行政保護條例 1992.12.19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失效] 1989.02.27 23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 1989.01.13 24 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失效] 1988.12.27 25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1988.12.27 26 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失效] 1987.11.28 27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關于加強藥品管理制止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報告的通知 1984.10.25 28 國務院批轉衛生部等單位關于加強藥政管理禁止制售偽劣藥品的報告的通知 1980.09.17 29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失效] 1978.09.13 司法解釋: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藥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09.04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2004.06.21 3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屬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藥品問題的答復 2002.10.24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08.16 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行政保護公告第140號(終止公告)--法國利博福尼制藥公司的非諾貝特(Fenofibrate)微粒化膠囊終止藥品行政保護 2002.01.25 6 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在醫藥衛生領域職務犯罪系統預防工作中加強聯系配合的通知 2001.08.02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藥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藥品監督職權時應當適用《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的答復 1999.12.08 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藥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失效] 1996.10.25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復 1992.01.02 另外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頁面功能 【我來說兩句】【我要“揪”錯】【推薦】【字體:大 中 小】【打印】 【關閉】 【分類號】 2360069301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衛生部 【頒布日期】 930326 【實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醫政類 【文號】 衛生部令第31號 【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 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 第十三條 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 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 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
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 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關于衛生方面的規定; 行政法規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 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診療科目名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
您好,關于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包括:
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后,應該怎么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3、最后有兩個注意點:一是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是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列出一些醫院管理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1993年)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2002年)
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2002年)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年)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
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07年)
醫療保險主要法規政策: 一、職工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1998〕44號)1998-12-14 2、《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勞 社部函〔2000〕4 號)2000.1.5. 3、《關于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的通知》(勞 社廳發〔2002〕6 號)2002-08-12 4、《關于進一步做好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 蓋范圍工作的 通知》(勞社廳發〔2003〕6 號)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豫政[1999]38 號) 2、《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豫政[2001]51 號) 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號)2009-12-22 鄭州市政策文件: 1、《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等 12 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鄭政辦 文(2000)152 號) (1)《實施細則》 (2)《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3)《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 圍及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4)《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急診、外地就醫管理 暫行辦法》 (5)《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暫行辦法》 (6)《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種病”、“慢性病”管理暫行 辦法》 (7)《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8)《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 (9)《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IC 卡使用及管理暫行辦法》 (10)《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11)《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質量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12)《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2001)21 號)2001-12-31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辦(2004)72 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的通知》(鄭政辦文(2004)105 號) 5、《鄭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關于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暫行定額標準的通知》(鄭社醫(2005)13 號) 2005-7-27 6、《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 保 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44 號) 7、《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鄭勞社醫 療〔2008〕6 號)2008-10-16 企業醫療保險: 1、《河南省省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豫勞社醫療 [2001]16 號) 2、《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辦(2002)2 號) 3、《關于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指導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2〕27 號)2002-12-9 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 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 (2004)75 號)2004-11-26 5、《鄭州市市屬企業、自收自支、差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醫療保 障管理暫行辦法》(鄭辦(2004)24 號)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關于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 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 號)2004-05-28 《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通知》(豫勞社醫療 〔2004〕5 號)2004-07-05 其它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2002)23 號)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1、《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 社廳發〔2003〕10 號)2003-05-26 2、《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3]21 號) ( 2003-8-12 3、《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的 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4 號)2003-8-29 4、《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3〕27 號) 5、《關于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6 號) 2003-11-12 (三。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7-10-30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最新法規 關于將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藥品管理的通知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衛生部(2008-7-21)閱58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災后婦幼衛生服務應急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21)閱295次 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管理的通知 / 衛生部(2008-7-17)閱55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埃博拉出血熱等6種傳染病預防控制指南和臨床診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2)閱42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草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0)閱384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閱62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防治糖尿病宣傳知識要點》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閱60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災后不同人群心理衛生服務技術指導原則》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3)閱920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多重耐藥菌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7)閱334次 關于印發《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7)閱70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部分附表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4)閱1252次 衛生部關于印發《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4)閱145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綜合醫院建設標準》等14個汶川地震災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裝備指導標準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1)閱631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地震災區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0)閱484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貫徹實施《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12)閱54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抗震救災文件材料歸檔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閱407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孔肯雅熱診斷和治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9)閱1233次 關于印發《地震傷員康復指導規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8)閱1201次 關于印發《四川汶川地震傷員康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7)閱635次 關于切實做好地震災區飲用水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 環境保護部等(2008-5-24)閱496次 民政部、公安部、衛生部關于“5.12”地震受傷人員轉移救治中死亡遺體處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衛生部(2008-5-23)閱1111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地震災區預防接種指南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3)閱850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地震災區鼠疫等3種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預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閱122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地震災區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閱93次 關于切實做好抗震救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局(2008-5-13)閱666次 關于印發《2008-2010年全國正電子發射型斷層掃描儀配置規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2008-5-13)閱1118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醫療機構放射防護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9)閱700次 關于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全國愛衛會辦公室(2008-5-6)閱1414次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衛生部(2008-5-6)閱1227次 衛生部發布關于加強春夏季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2008-5-3)閱8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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