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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汽車產業技術進步,著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節能減排,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出臺《關于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確定在上海、長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個城市啟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
《通知》明確,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貼。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每輛最高補貼5萬元;純電動乘用車每輛最高補貼6萬元。補貼資金撥付給汽車生產企業,按其扣除補貼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或租賃企業。
試點期內,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后,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貼標準。《通知》指出,試點城市政府是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要安排一定資金并出臺相應配套政策措施,重點對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汽車購置和使用、電池的報廢及回收體系建設等給予支持。
此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還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將發動機排量在1.6升及以下、綜合工況油耗比現行標準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車(含混合動力和雙燃料汽車)納入“節能產品惠民工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中央財政對消費者購買節能汽車按每輛3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由生產企業在銷售時直接兌付給消費者。
設備設施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
能源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法律條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第六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資源調查的技術規范。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調查結果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匯總。
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結果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并予公布。 第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規劃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第三章 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第十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 第十一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并網技術標準和其他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技術要求的有關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的國家標準。
對前款規定的國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技術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列為科技發展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進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知識和技術納入普通教育、職業教育課程。第四章 推廣與應用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
建設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建設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有多人申請同一項目許可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確定被許可人。
第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十五條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清潔、高效地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鼓勵發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城市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
國家鼓勵生產和利用生物液體燃料。石油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筑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范。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技術規范,在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對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戶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與安全的前提。
通用法律法規及政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3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4 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5 能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6 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7 關于建立GDP能耗指標公報制度的通知
8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能源發展重點專項規劃
9 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十五規劃
10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十五”規劃
11 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
12 節能中長期規劃
13 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
14 國務院關于“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的批復
15 “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
16 能源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018年3月13-16日召開的聯合國世界車輛協調論壇(WP29)第174次會議上,由中國、美國、歐盟和日本共同牽頭制定的電動汽車安全全球技術法規(EVS-GTR)經《1998年協定書》締約方投票表決,獲得全票通過。
EVS-GTR緊緊圍繞整車及動力蓄電池的安全性能提出技術要求,同時規定了電動汽車滿足安全性能要求的試驗方法,以保障電動汽車在各種使用環境下以及發生正面碰撞、側面碰撞等事故時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乘員安全。EVS-GTR制定工作自2012年啟動,在中國、美國、歐盟和日本共同牽頭下成立了專門的法規起草工作小組,聯合全球近50個國家和地區開展大量的技術研究、試驗驗證和溝通協調工作。
中國組織來自汽研中心、一汽、北汽、比亞迪、寧德時代、中電十八所等的國內專家,牽頭了其中3個研究小組的工作,對電動汽車整車防水、動力電池熱擴散和商用車安全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EVS-GTR是全球汽車技術法規體系中第一個專門針對電動汽車的安全技術法規,也是我國在參與聯合國世界車輛法規論壇(WP29)工作中,第一個以主要牽頭國的身份全程主導并深度參與完成制定的全球技術法規,標志著我國已開始從汽車標準法規的“跟隨者”向“主導者”轉變,在國際標準法規工作中的主導權和話語權不斷提升。
今后我國還將繼續深度參與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等法規制定工作,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推動中國標準走向世界,以標準法規引領汽車產業創新發展。
首先,我國法律要求用能單位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 能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耗;開 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加強能源計量管理, 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建立節能工作責任 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如果生產產品 能耗較髙,應制定能耗限額。
其次,我國節約能源工作實行限期治理制度和淘汰制度。規 定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的,限期治理。
生產、銷售用能產品和使用耗能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國務院管理 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 備,并不得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三,我國要求重點用能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報送能 源利用狀況報告。
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用能效率和 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 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員,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 部門備案。
單位職工和其他城鄉居民使用企業生產的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計量和交費,不得無償使用 或者實行包費制。
節能環保法律法規總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 3.《關于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的通知》 4.《關于印發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發改[2006] 364號) 5.《關于印發<北京市支持清潔生產資金使用辦法的通知》 京財經一[2007] 156號 6.《關于發布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暫行辦法和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機構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京發改 [2007] 1379 號 7.《關于印發<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財經一[2005] 412號 8.《關于印發<北京市清潔生產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發改 [2007] 1760號 9.《關于發布北京市第三批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機構名單的通告》京發改 [2007] 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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