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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項質量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種: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
《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辦法》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
《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等。
原發布者:王曉寧
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規定
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規定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以下簡稱“路產”),維護公路合法權益和為發展公路事業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條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養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條公路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省、地(市)、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可分別設立相應的路政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的路政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養護道班和養護人員對所轄路段應依法保護路產,制止毀壞路產行為,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和路政人員報告有關情況。
第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分為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兼職路政管理人員和義務路政管理人員。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由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聘用。
第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及專職路政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實行單雙號限行措施。機動車違反限行規定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限行措施由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具體處罰標準由地方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范圍確定。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高速公路有管理條例: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速公路,是指經國家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設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公路. 第三條 凡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乘車人以及進行養護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應當遵循《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養護等作業人員和專用的機動車不適用前款規定.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第五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忠告標志牌. 第六條 規定安裝安全帶的車輛,其駕駛員和前排乘坐人必須系安全帶. 第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乘車人不準站立,不準向車外拋灑物品. 第八條 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經核準設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二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許載人. 第九條 機動車載運危險物品或者載物長度和寬度超出車廂,高度超過《條例》規定的,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按指定路線、時間、車道、速度行駛,并須懸掛明顯標志. 第十條 高速公路以沿機動車行駛方向左側算起,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第二、第三條和其他車道為行車道. 第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摩托車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志或者標記的規定. 第十二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后,應當盡快將車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駛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三條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然后經匝道駛離. 第十四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上行駛. 設計時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二條車道上行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設計時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三條車道上行駛. 有四條以上車道的,設計時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二、三條車道上行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設計時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三、四條車道上或者向右順延的車道上行駛. 摩托車在最右側車道上行駛. 第十五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同一車道的后車與前車必須保持足夠的行車間距.正常情況下,當行駛速度一百公里時,行車間距為一百米以上;時速七十公里時,行車間距為七十米以上.遇大風、雨、雪、霧天或者路面結冰時,應當減速行駛. 第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需要超前車或者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還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與要進入的車道前方車輛以及后方來車均有足夠的行車間距后,再駛入需要進入的車道.超車時只允許使用相鄰的車道.駛入超車道的機動車在超車后,應當立即駛回行車道. 第十七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一)不準倒車、逆行,不準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轉彎; (二)不準進行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 (三)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 (四)不準騎、壓車道分界線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 (五)不準右側超車; (六)除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不準隨意停車、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 (七)除因停車駛入或者駛出緊急停車帶和路肩外,不準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 第十八條 機動車行駛中,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者右側路肩上.禁止在行車道上修車. 機動車修復后需返回行車道時,應當先在緊急停車帶或者路肩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進入行車道后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九條 機動車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離開行車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車時,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啟危險警報閃光燈,并在行駛方向的后方一百米處設置故障警告標志,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緊急停車帶內,并立即報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條 除執行緊急勤務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 第二十一條 除救援、清障車外,禁止其他車輛拖曳故障車、肇事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救援、清障車必須安裝標志燈具并噴涂明顯的標志.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須開啟標志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二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按照交通部有關高速公路養護工程作業交通控制的規定,實行作業交通安全控制.夜間還須設置紅色警燈(筒).作業人員應著安全標志服,戴安全標志帽。
由于高速公路比普通道路有一定的區別,所以行駛高速公路的車輛、司機和乘客,要遵守一些附加的交通規則。這些基本上是:
超車(在香港也稱為爬頭):只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超車(在實行左側通行的國家只能右側超車,在實行右側通行的國家只能左側超車)。但是,在一些地方,允許在塞車中右行(或左行)“通過”,而非超車。
行駛:只可以在主線車道道(和在必要時間,在超車道)行駛。路肩、匝道與緊急停車灣里不能行駛。但是,基于交通紓解的需要,臺灣的高速公路會開放固定時段以及特定路段得路肩供駕駛人使用,以暫時解決道路容量不足的問題。
停車:不準在超車道和行車道上停車,只準在車輛故障或其他意外時在路邊(在應急車道里面)停車,停車之后應當放置應急標志,以便警告其他車輛注意安全。
車速:不足最低限速者,以及超速者(所謂“飆車”),都是違法行為,尤其對于超速,會有比較昂貴的罰金,甚至于會扣留或者吊銷駕駛執照。
世界上其他國家與地區的一些相關規定:
臺灣:基于許多安全顧慮,高速公路不開放重型摩托車行駛,但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公路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摩托車,不受此限制。
中國大陸:以前新司機在第一次領到駕駛執照之后的第一年不準開車上高速公路,同時新司機在這一年內要在車尾部貼上統一核發的“實習”標志,以確定是否是新司機。這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后審議表決通過之前被法律人士刪除。
瑞士:已在即將駛出高速的匝道車輛,可以右側“通過”車輛。此外,萬一在上路時遇到無法正常駛入行車道的事況,可在停車帶短距離行車,但必須在最早的時間進入行車道。
美國:美國各州有關高速公路的法規都不盡相同,但大多數州都有規定多軸車,如大貨車和連接車,應駛于外線。另外,大多數駕駛者都有“位在越內線的車輛應該開越快”的默契。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這是行車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在同向2車道的高速路上,最左側車道為超車道,本車道只為超車使用,最低限速為100km/h,任何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此道行駛,超車完成后必須立即駛回行車道,因此你可以借道超車,不算違規。另外在同向2車道以上的高速路,需要超越前車時也可以借用左側相鄰車道臨時超車,但必須遵守有關速度和有關優先通行的規定,禁止跨道超車。
“大中型貨車行右道,小型的行左道”,不知你從何處得來此條,《交法》及《條例》無明確條款,或許是你根據有關速度的邏輯做的推測,正確但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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