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公路項質量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種: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
《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辦法》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
《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等。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實行單雙號限行措施。機動車違反限行規定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限行措施由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具體處罰標準由地方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范圍確定。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原發布者:王曉寧
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規定
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規定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以下簡稱“路產”),維護公路合法權益和為發展公路事業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條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養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條公路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省、地(市)、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可分別設立相應的路政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的路政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養護道班和養護人員對所轄路段應依法保護路產,制止毀壞路產行為,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和路政人員報告有關情況。
第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分為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兼職路政管理人員和義務路政管理人員。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由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聘用。
第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及專職路政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高速公路有管理條例: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速公路,是指經國家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設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公路. 第三條 凡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乘車人以及進行養護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應當遵循《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養護等作業人員和專用的機動車不適用前款規定.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第五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忠告標志牌. 第六條 規定安裝安全帶的車輛,其駕駛員和前排乘坐人必須系安全帶. 第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乘車人不準站立,不準向車外拋灑物品. 第八條 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經核準設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二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許載人. 第九條 機動車載運危險物品或者載物長度和寬度超出車廂,高度超過《條例》規定的,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按指定路線、時間、車道、速度行駛,并須懸掛明顯標志. 第十條 高速公路以沿機動車行駛方向左側算起,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第二、第三條和其他車道為行車道. 第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摩托車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志或者標記的規定. 第十二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后,應當盡快將車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駛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三條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然后經匝道駛離. 第十四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上行駛. 設計時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二條車道上行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設計時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三條車道上行駛. 有四條以上車道的,設計時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二、三條車道上行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設計時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三、四條車道上或者向右順延的車道上行駛. 摩托車在最右側車道上行駛. 第十五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同一車道的后車與前車必須保持足夠的行車間距.正常情況下,當行駛速度一百公里時,行車間距為一百米以上;時速七十公里時,行車間距為七十米以上.遇大風、雨、雪、霧天或者路面結冰時,應當減速行駛. 第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需要超前車或者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還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與要進入的車道前方車輛以及后方來車均有足夠的行車間距后,再駛入需要進入的車道.超車時只允許使用相鄰的車道.駛入超車道的機動車在超車后,應當立即駛回行車道. 第十七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一)不準倒車、逆行,不準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轉彎; (二)不準進行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 (三)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 (四)不準騎、壓車道分界線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 (五)不準右側超車; (六)除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不準隨意停車、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 (七)除因停車駛入或者駛出緊急停車帶和路肩外,不準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 第十八條 機動車行駛中,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者右側路肩上.禁止在行車道上修車. 機動車修復后需返回行車道時,應當先在緊急停車帶或者路肩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進入行車道后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九條 機動車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離開行車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車時,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啟危險警報閃光燈,并在行駛方向的后方一百米處設置故障警告標志,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緊急停車帶內,并立即報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條 除執行緊急勤務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 第二十一條 除救援、清障車外,禁止其他車輛拖曳故障車、肇事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救援、清障車必須安裝標志燈具并噴涂明顯的標志.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須開啟標志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二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按照交通部有關高速公路養護工程作業交通控制的規定,實行作業交通安全控制.夜間還須設置紅色警燈(筒).作業人員應著安全標志服,戴安全標志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機動車來歷證明;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偽造、變造。
《交通規則大全》里交通肇事是要終身禁駕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交通法規,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參考資料 交通法規:/item/%E4%BA%A4%E9%80%9A%E6%B3%95%E8%A7%84/13973277?fr=aladdin。
1.關于高速公路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公路項質量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
1.交通法律法規大全 無證駕駛的處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交法》)及實施條例和各地方的實施辦法,以及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進行歸納,無證駕駛和被視為無證駕駛的可能有以下十種情形:1.沒有駕駛證的;2...
交通規則大全最新全文 一、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交通規則大全 1、騎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必須遵守哪些交通規定? (1)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應到車輛管理機關注冊、辦證和砸鋼印。 (2)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的車閘、車鈴,必須保持有效;自行...
可分為四種。①指示標志;通常為圓形和矩形,藍底白色圖案。用于指示車輛和行人按規定方向、地點行駛。如直行、左轉、右轉、停車、繞行等。②警告標志:通常為等邊三角形(或菱形),黃(白)底黑(紅)邊,黑色(或深藍色)圖案。用于警告駕駛人員注意前方路...
1.有哪位知道,公路工程安全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啊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公路管理常用法律法規手冊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公路規劃第三章公路建設第四章公路養護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
1.2015年頒布的新法律法規有哪些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為配合刑訴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公安部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訂《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
新交通法規2013具體扣分細則如下: 一、交通違法的處理: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5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 3、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 4、副駕不系安全帶,記1分,罰50元。 ...
1.尋 機動車在高速路行駛的相關法律法規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
1.關于高速公路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公路項質量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
1.公路部門需要哪些什么法律來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辦法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工作管理辦法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