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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 《價格法》將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為經營者。
根據《價格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一)法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成為法人要具備以下四條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1.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按照規章而由一定的會員所組成的,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活動的組織。
(二)其他組織。指具有一定生產能力,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
(三)個人。主要包括:1.個體工商戶。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主體是個體勞動者,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
2.農村承包經營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二、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認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屬于哪一類價格違法行為的過程。
(一)價格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 確定一種價格行為是否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首先要明確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發展改革委曾大幅度下調了藥品的零售價。
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降低藥品價格,就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依據的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具有合法性。
如果“不合法”,就不能確定其價格行為是價格違法行為。這里所說的“不合法”包括三層意思:一是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內容,與憲法、《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二是雖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沒有作具體規定,但其基本原則是明確的,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這些基本原則不一致;三是該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超越其職責范圍制定規章、規范性文件,這種規章、規范性文件也屬于不合法的。
(二)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律、法規 這是認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第二步,在確定違反了有關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后,就要確定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具體是哪一條;再有就是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具體定性,是屬于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還是屬于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如:經營者違反規定亂收費,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列舉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注意價格法律、法規的時效性 法律的生效時間是指法律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開始具有約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體時間。絕大多數的法律都在其附則中規定了生效時間。
我國對于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時間通常有三種方式:一是自發布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采取了這種辦法。
二是公布或者發布后某一特定時間生效。即公布或者發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到法定的時間才生效。
法律、法規通過后是立即施行還是經過一段時間以后再施行,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所規范的具體內容、所面對的社會環境等情況而定。如《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這是由于《價格法》突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作用,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較以前的《價格管理條例》有了較大突破,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要認真學習,做好各方面準備,需要廣大經營者領會其精神,也需要在正式實施前進行廣泛的宣傳,使全社會普遍了解。三是規定在其他法律、法規生效后一定期限后生效。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3個月之日起試行。”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溯及力問題。
所謂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答:與價格鑒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參考資料有:
①價格評估管理辦法;
②價格鑒定行為規范;
③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管理辦法;
④價格認定依據規則;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⑥價格法實施細則;
⑦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發展和改革委第22號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 《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監測管理規定》 《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制度》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福建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證管理暫行規定》 《福建省汽車運價規則》 《福建省實施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細則》 《福建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藥品政府定價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 《福建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若干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反價格壟斷規定》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辦法(試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發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公路客運汽車運價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客運出租汽車營運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資格考試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氣價格聯動管理規定(試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抵稅(應稅)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價格鑒定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 《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物價局集體審議》 《福建省物價局組織專家評審價格暫行辦法》 《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 《福建省價格誠信示范單位評審與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行政處罰管轄規定》 《卷煙零售明碼標價暫行辦法》 《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保證查辦案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價格認定,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對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涉案財物,向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價格認證機構)提出價格認定,由價格認證機構依法對涉案財物的價格進行測算,并作出認定結論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可以證明違紀違法行為的財物和違紀違法所得的財物,包括房地產、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家具、電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價證券等。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科學、合理、保密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和價格認證機構工作人員在價格認定工作中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紀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工作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辦理價格認定事項的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和價格認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案件被調查人以及與價格認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調查人近親屬的; (二)辦理的價格認定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辦理的價格認定事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價格認定工作公正進行的。
紀檢監察機關和價格認證機構發現其所屬人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第二章 提出與受理 第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應當向本級價格認證機構提出協助請求;案件被調查人要求價格認定的,可以向承辦案件的紀檢監察機關提出。
涉案財物在外地的,承辦案件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向涉案財物所在地的紀檢監察機關提請協助,并由涉案財物所在地的紀檢監察機關向其本級價格認證機構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查辦案件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未設立價格認證機構的鄉(鎮),其紀委查處案件需要查行價格認定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辦理。 第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向價格認證機構提出對涉案財物進行價格認定的,應當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以及價格認定所需的材料。
第八條 在價格認定過程中,需要對涉案財物先行作出技術、質量檢測報告的,價格認證機構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委托有關檢測機構進行技術、質量檢測;必要時,價格認證機構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九條 價格認證機構接到價格認定協助書和相關材料后,應當予以受理,經審查認為內容不完整的,應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補充。
第三章 價格認定 第十條 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協助請求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價格認定人員共同進行價格認定。 第十一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涉案財物進行勘驗。
如勘驗結果與價格認定協助書所載事項不符,應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由紀檢監察機關重新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 第十二條 價格認定機構一般不留存涉案財物,如確需留存,應當征得紀檢監察機關同意并辦理交接手續。
價格認證機構對留存的涉案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調換、滅失和私自使用。價格認定工作結束后,應當將涉案財物退回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三條 價格認定機構在勘驗、調查等價格認定過程中,確需紀檢監察機關配合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配合。 第十四條 價格認定的期限,由紀檢監察機關與價格認定機構約定,補充或者重新提取認定材料等,可以由雙方商定延長期限。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價格認定暫時無法進行的,應當中止價格認定;確實無法進行的,應當終止價格認定。 價格認證機構中止或者終止價格認定的,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出具通知書,紀檢監察機關提出中止或者終止價格認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價格認證機構。
價格認定中止事項消除后,應當恢復價格認定工作。終止價格認定的,價格認證機構應當將全部材料退還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增加與原價格認定有關的內容的,可以向原價格認證機構提出補充價格認定。 第十七條 價格認證機構完成價格認定后,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
結論書應載明復核裁定的受理機構。 第四章 重新認定和復核裁定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價格認證機構提出重新認定,也可以直接向價格認定結論書中告知的復核裁定受理機構提出復核裁定。
對重新認定仍有異議的,應當向復核裁定受理機構提出復核裁定。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復核裁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再次提出復核裁定。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設立。
第一條為加強涉案物品價格認證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司法、行政執法中涉案物品價格認證的客觀、公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昆明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涉案物品價格認證及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涉案物品價格認證是指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受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委托機關)委托,對其在辦理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繳、沒收、無主物品等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以下簡稱涉案物品)進行價格公正性認定。
第四條昆明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涉案物品價格認證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是辦理市級委托機關涉案物品價格認證的專門機構。縣(市)、區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本地涉案物品價格認證的管理和監督,其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是辦理縣級委托機關涉案物品價格認證的專門機構;尚未設立價格認證機構的由縣級政府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五條涉案物品價格認證遵循客觀、公正、及時的原則。第六條價格認證應當按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
第七條涉案物品價格認證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涉案物品價格認證工作中,對于重大案件,可移送上一級涉案物品價格認證機構辦理。
縣級委托機關委托當地價格認證機構進行價格認證的涉案物品不在本轄區內的,受委托機構應將案件移送昆明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辦理。第八條涉案物品中的文物、字畫、郵票、貴重金屬、珠寶玉石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價格認證,由價格認證機構按法定程序委托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后,再進行價格認證。
第九條涉案物品中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認證基準日物價部門制定的有效價格進行認證;屬市場調節價的,按認證基準日當地市場合理的價格水平進行價格認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委托機關需要對涉案物品進行價格認證,應當向價格認證機構提交委托書,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實物。委托書應當載明涉案物品的品名、產地、規格型號、數量、生產和購置時間及存放地(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獲得贓物的時間、地點)、價格認證的目的和時限要求、價格認證基準日、經辦人員姓名,并加蓋委托機關印章。
第十一條價格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時,應當認真審核委托書的各項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認證要求的,應當及時受理;委托要求與認證機構意見不一致時,應當與委托機關協商。從通知委托機關決定受理之日起,價格認證機構一般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價格認證結論;另有時限約定的特殊涉案物品,應在約定時限內完成。
第十二條涉案物品價格認證人員,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物品價格人員資格證書》或《云南省價格評估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價格認證工作。價格認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認證工作人員共同承辦,認證結論書由認證機構負責人審核。
第十三條價格認證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委托機關也可以向價格認證機構申請回避:(一)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認證的。價格認證人員的回避由價格認證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認證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價格認證機構在完成價格認證后,應當向委托機關出具《涉案物品價格認證結論書》。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涉案物品的品名、產地、規格型號、數量、價格認證依據、認證目的、認證基準日、認證方法、認證過程要述、認證結論、有關問題說明、作業日期、認證人員姓名及其認證資格證號、負責人簽章、價格認證機構印章等。
第十五條委托機關對《涉案物品價格認證結論書》有異議的,應當在結論書送達15天之內(訴訟期間除外)向原認證機構書面提出補充認證或重新認證申請;經補充或重新認證后,仍有異議的,可向省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涉案物品價格認證機構中請復核裁定。案件當事人對《涉案物品價格認證結論書》有異議的,應當在結論書送達15天之內(訴訟期間除外)向委托機關提出要求,由委托機關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提出補充認證、重新認證或復核裁定。
第十六條涉案物品價格認證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價格認證費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十七條價格認證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虛假認證、泄露案情及資料秘密,致使價格認證失真,情節后果較輕的由價格認證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由昆明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二00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2004年財政部《關于批準收取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的復函 》,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價格認證中心,可以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中央部門和單位委托的非刑事案件的財物進行價格鑒定,對跨地區、跨部門以及涉外當事人涉及非刑事案件的財物進行價格鑒定時,向委托部門和單位收取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
財政部關于批準收取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的復函
財綜(200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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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于申請核定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收費標準的函》(發改價格[2004]234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收取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問題
(一)按照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規范價格鑒證機構管理的意見》(國清[2000]3號)的有關規定,同意你委價格認證中心在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中央部門和單位委托的非刑事案件的財物進行價格鑒定,對跨地區、跨部門以及涉外當事人涉及非刑事案件的財物進行價格鑒定時,向委托部門和單位收取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
(二)為確保鑒定工作的公平、公正,你委價格認證中心在價格鑒定過程中需要到外地(境外)進行調查的,不得向委托部門和單位另外收取差旅費。
(三)你委價格認證中心在價格鑒定過程中需要聘請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及其授權機構進行財物質量鑒定的,不得向委托部門和單位另外加收外協質量鑒定費。
(四)鑒于目前對疑難復雜標的內涵難以準確界定,為避免產生歧義,你委價格認證中心在對疑難復雜標的進行價格鑒定時,不得加收50%的價格鑒定費用。
二、關于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標準。
(一)你委價格認證中心收取的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標準按照附件《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收費標準》規定執行。 對由同品種、同牌號、同規格而且沒有使用過的相同物品組成的大宗貨物(如走私案中的香煙、汽車、石油及其制品、布皮、農產品等)收取的價格鑒定費,收費標準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二)你委價格認證中心對下一級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定結論進行復核裁定收取的價格鑒定費,按照附件規定收費標準的50%執行。
三、你委價格認證中心收取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規定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的票據。
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的有關規定,你委價格認證中心收取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收入,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關于確認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3]10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你委價格認證中心支出由財政部按照其履行職能的需要核撥。
五、你委價格認證中心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文規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
1.關于物價方面的法律法規 我國價格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實踐中,內幕交易罪爭議焦點一般集中在犯罪的主體、內幕信息的形成和起止時間的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等三個方面。 從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關系、證監會出具的認定報告的性質、違法所得三個角度對該罪的辯護實務進行...
價格欺詐怎樣認定一、《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主席令第92號)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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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市場價格是不是違法 依據我國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格,破壞市場價格的是屬于違法的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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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高于正常市場價值就屬于哄抬口罩價格。可以予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第40條規定,經營者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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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期間,超市商品大漲價的,是屬于價格違法的行為,可以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從重進行處罰。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