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是和“可以”相對應的一個詞語;對于“應當”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須”,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定;而“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是一種授權性的規定,可以進行選擇。
“應當”屬于強制性規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范。主要分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例如: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制性規范
從學術或實踐的角度來看,“應該”和“必要”是強制性規范。意義上沒有本質的區別。但是,“必要性”在語氣上比“應該”更嚴重。
在立法中,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頒布的《立法工作規范(試行一)》(法工委發[2009年]62號文)對“應當”和“必須”的使用進行了規范化,一般不在法律文件中使用“必須”。具體規定如下:
①“應該”與“必然”的含義沒有本質的區別。當表達義務規范時,法律一般使用“應當”而不需要。
②仲裁庭應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作出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定。
總之,從規范的角度看,無論是具體立法還是法學專業畢業論文寫作,都要避免使用“必須”和使用“應當”更科學。
拓展資料:
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工作規范(試行一)》
"必須"、"應當"的理解,應該要把"可以"一起來講。
"可以"、"必須"、"應當",是法律文書中常見的用語,措辭的不同,表達的意義也不一樣。 "可以",表示"許可'的意思。
在法律規范中凡帶有'可以"的條文,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說,是授杈性的規范。這種規范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
某種行為法律規定可以為,也就同時允許可以不為。這要由被授權者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必須'和'可以"正好相反。帶有'必須"的法律條文,在法律規范中屬于義務性的規范,規定的是一種責任。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將所有的情況都加以考慮了,沒有例外和特殊,必須一律執行。 "應當',在法律規范中的意義比較復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
我國法律中的"應當'雖然很近似于"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許在執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那種把"應當"和"必須'混為一談的看法是不正確的。
法律中應當和可以之間的區別如下:
1、法律權利不同。法律中“應當”條款規定的法律主體的義務,如果違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可以”表述的是法律主體的權利,是否作出一定的法律行為,由法律主體自主決定,不論其最終選擇的是允許范圍內的何種行為,都將得到法律的認可、保護。
2、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條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規則形式出現的,應當與可以實際上就是法理上的強制性規則與授權性規則。 在刑法與行政法上的應當與可以是最多的。其中又以刑法上的最為突出。 刑法大篇幅的法條規定了應當如何,可以如何。
3、法律效力不同。在法律用語中,應當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謂應當,是法定的必須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違法,行為效力會受到影響。所謂可以,是授權性的規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權”。
因此,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當怎么樣,那么法官在具體操作中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常識進行適當的判斷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的。
擴展資料:
法律語言規范示例
和,以及,或者
“和”連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無主次之分,互換位置后在語法意義上不會發生意思變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應當根據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邏輯關系或者用語習慣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示例2: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以及”連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為主,后者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換。
示例1: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示例2: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或者”表示一種選擇關系,一般只指其所連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
法律語言學研究網-關于“應當”一詞的立法建議
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是和“可以”相對應的一個詞語;對于“應當”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須”,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定;而“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是一種授權性的規定,可以進行選擇。
“應當”屬于強制性規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范。主要分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
例如: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制性規范 。
您好:
這個是法理學上的問題,嚴格意義上“應當”不可以解釋為“必須”。
具體涉及到“法律規則的分類”和“法律規則的行為模式”(可以在法理學的著作上找到)。
涉及“應當”二字的法律規則多是“義務性規則”,其“行為模式”多是“應為模式”。
所以這類條款多是給主體設定義務的,“必須”和“應當”都表示了主體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但是在法律規則中“必須”恰恰不能代替“應當”,這主要是——在程度上“應當”具有更多的彈性。
“必須”具有無條件性,即不論主體的意愿如何,客觀上必然要求主體去實施某種行為、實現某種結果,因而“必須”是無條件、義務性法律規范(即強義務)。
而“應當”則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許在執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例外和特殊情況存在(弱義務)。
而法律規則在適用上為了避免“過分的僵化,給予一定的彈性”,所以基本上所用的詞都是“應當”。
而《民法通則》第6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很少見出現“必須”的條款,它能給出很好的啟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還規定了一些應當寫入勞動合同的事項。如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再如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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