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制定并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登記 第五條 申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答復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消。 第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準,并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護士資格,并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 具有二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 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并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美容服務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 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并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登記機關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
(一)醫療衛生法律。
指由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主要有: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紅十字會法、母嬰保健法、獻血法、執業醫師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另外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關于衛生方面的規定。
(二)行政法規。
指由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
(三)部門規章。
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診療科目名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護士管理辦法等。
一、執業醫師法
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四、母嬰保健法
五、傳染病防治法
六、艾滋病防治條例
八、藥品管理法
十、處方管理辦法
十一、獻血法
十二、侵權責任法
十三、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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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牙醫證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口腔執業醫師考試
最低學歷需要全日制的口腔醫學專業的中專學歷,先報考助理醫師,拿到助理醫師以后念第二學歷成人大專的口腔專業,五年后考執業醫師!如果是全日制的大專口腔專業的畢業生,先報考助理醫師,拿到證以后注冊滿兩年后考執業醫師!全日制本科口腔專業畢業生畢業以后直接報考執業醫師。
擴展資料:
綜合筆試大綱打破原大綱按傳統學科劃分的模式,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和工作場景,將考核的內容與知識點重新歸納整合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基礎綜合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執業醫師工作中必須掌握的基礎醫學、法律法規、倫理、心理和人文學科的基礎理論、概念、原則等。
專業綜合
結合病歷,主要考核醫師必須掌握的專業理論與知識,適當融合基礎學科、人文學科等知識。
實踐綜合
考核內容是考生綜合運用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處理臨床實際問題的能力,試題以模擬臨床情景的形式考核。例如:急診、門診(初診、復診)、病房病例或案例等。
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范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采用A型(最佳選擇題)和B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 5種題型。
A1 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
每道試題由1個題干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干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余4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 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
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歷作為題干、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
B1 型題(標準配伍題)
試題開始是5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 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
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后提出2個~3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 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
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后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并不一定有聯系。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后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口腔執業醫師考試
需要醫師的執業資格證,此證只有兩個級別,分別為:
1、助理執業醫師資格。
2、執業醫師資格。
以上執業資格這些都是醫師的上崗證,一般來說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就算是合格的醫師了,但是經驗還不是很豐富,一般只做一些非常小的手術才,比較大一點的手術基本上都是由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級別的醫師才有可能主持。
執業醫師是執業資格,也屬于初級職稱,相當于工程技術人員的助理工程師一個級別。
主治醫師是職稱,屬于中級的,與講師、工程師一個級別,經驗比較豐富了。
另外還有副主任醫師,這是副教授級。主任醫師是教授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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