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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概念 一、環境 二、環境質量 三、環境容量 四、環境影響評價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節 環境影響評價的產生與發展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由來 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沿革 第三節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中各層次間的關系 第四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系 第二章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一節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和要求 一、《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 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分為兩種類別,即環境影響的篇章 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類別 四、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范圍 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六、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節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 一、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 或者說明的主要內容 二、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三、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 或者說明的報送要求 四、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報審時限 五、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程序和審查時限 六、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采納的相關規定 第三節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 一、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有關規定 二、規劃編制機關和審查機關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違反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第一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 一、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法律規定 二、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輕度影響或影響很小的建設項目具體劃分 三、分類管理中環境敏感區的含義 第二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要求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法定內容 二、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填報要求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報批時限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過程及審批時限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和重新審核的有關規定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 第四節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及后評價 一、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有關規定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有關規定 第五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編制區域性開發建設規劃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第四章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 第一節 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確立和沿革 一、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試行)》階段 二、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階段 三、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階段 第二節 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節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資質管理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劃分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條件的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管理、考核與監督的有關規定 第四節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的有關規定 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職責 第五章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一節 “三同時”制度與環境保護驗收 一、“三同時”制度的由來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第六章 環境影響評價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章 環境政策與產業政策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模擬試題一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模擬試題二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模擬試題一參考答案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模擬試題二參考答案。
1、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的有關規定及審批時限;P35 2、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和重新審核的有關規定;P36 3、熟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范圍;P36-37 4、熟悉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建議的原則P36-39 5、掌握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有關規定;P39 6、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有關規定;P39-40 7. 掌握建設單位未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P40-4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一、環境 1、環境的含義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2、環境質量和環境容量 (1)環境質量——指一個具體環境中,環境總體或某些要素對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會經濟發展適宜程度的量化表達。 包括綜合環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環境質量。
(2)環境容量——對一定地區(一般是地理單元),在特定的產業結構和污染源的分布條件下,根據地區的自然凈化能力,為達到環境目標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環境影響評價 二、環境影響評價 1、《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立法目的 《環評法》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實施后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而環境質量評價則是針對既有的環境質量的優劣進行評價。 2、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和原則 (1)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2)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 (3)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是環境影響評價的延續。
(4)原則: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即:第一:客觀、公開、公正;第二:綜合考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影響;第三:兼顧各種環境因素和其構成的生態系統;第四: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我正好摘得有,你看一下行不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限期整治法律法規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自日起施行)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6頁第二章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第四章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第五章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五章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1998年5月29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8年月7日1日施行)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3頁。
第三章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以及區域開發等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監督,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三同時”審查和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計劃、經濟、規劃、土地、建設等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建設或投產使用。
第三章第二十一條 對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分別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決定。企業事業單位中超過標準的單個污染源的限期治理,按以下規定辦理:(一)市屬以上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單個污染源,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二)其他單位的單個污染源,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作出限期治理決定。
跨區、縣(市)的區域性污染的限期治理由我市人民政府決定。本條所規定的限期治理,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三峽庫區的開發建設必須保護水資源和植被,實施生態經濟區發展戰略。
城鎮搬遷、企業遷建和居民點建設等。應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七章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進行建設的;(二)未經資質審查取得相應證書的專業單位,擅自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的由于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失誤造成環境污染的;(三)不執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或許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四)不執行限期治理或取締、關閉、停業、轉產、搬遷決定的;(五)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不履行環境治理和補償責任的;(六)違反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特殊保護區的管理規定,造成污染危害的;(七)違反噪聲管理規定,危害周圍生活環境的;(八)違反引進設備或項目的有關規定,造。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
1.《環評法釋義》“指導性規劃”的說明是“以提出預測性、參考性指標和要求為主”的規劃,即可以理解為非強制性規劃。宏觀的、長遠的綜合性規劃以及主要是提出預測性、參考性指標的專項規劃,可將其歸類為指導性規劃。一些指標、要求比較具體的專項規劃,可將其歸類為非指導性規劃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
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4.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詳見環評師教材《相關法律法規》2016版,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第13頁至第16頁,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都有詳細說明。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環評
與環保相關的法律有很多,這里優浩律師事務所提示你主要包括以下這些點:1.《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2.環境保護綜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3..環境保護單行法可分為三類:(1)自然資源保護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氣象法》等;(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3)其他類的法律,如《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
具體國家頒布的環境保護主要及相關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頒布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頒布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訂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頒布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頒布10.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2000年1月29日頒布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2.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7年3月25日頒布1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頒布1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頒布1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年8月23日頒布1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1992年8月14日頒布17.征收超標準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1984年5月13日頒布18.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 1999年11月1日頒布19.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制標準20.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1999年1月5日頒布21.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999年7月8日頒布2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2001年10月10日頒布23.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2002年9月9日頒布24.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2001年7月30日頒布25.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頒布26.關于發布《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規定》的通知2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2002年7月19日頒布2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9.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頒布30.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 2001年頒布31.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30日頒布32.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6日頒布33.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34.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0日頒布3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頒布36.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37.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認可管理辦法(試行)3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39.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4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年頒布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1979年2月10日頒布4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頒布4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2001年12月28日頒布44.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987年2月17日頒布4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頒布46.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5月13日頒布47.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頒布48.水功能區管理辦法 2003年5月30日頒布49.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50.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5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52.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5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2001年12月28日頒布54.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1999年5月31日頒布55.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001年頒布56.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2003年4月1日頒布 5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8.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 2003年10月8日頒布 59.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11月14日頒布 60.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2003年11月26日頒布 61.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 2004年1月15日頒布 62.國家林業局印發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63.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64.林業科技重獎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6月2日頒布 65.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66.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3日頒布 67.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04年9月30日頒布 68.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69.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70.黃河河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2.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7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2004年12月14日頒布 74.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9日頒布 75.全國文明風景旅游區評選和管理辦法 2005年1月7日頒布 76.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
漁業資源環境影響評價由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并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請參考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四章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第五章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五章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擴展資料:
據環保部網站消息,日前,環保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 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規劃涉及水利、水電、航電等筑壩工程的,應調查洄游性水生生物情況,調查影響區域內漂流性魚卵的生產和生長習性、調查影響區域內水生生物產卵場等關鍵棲息場所分布狀況,全面評估規劃實施對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種群結構的影響。
《通知》表示,水生生物資源在中國生態安全格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保護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境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任務,也是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
近年來大規模區域、流域、重點行業的開發和高強度港口、碼頭、航道等工程建設,加劇了對重要、瀕危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脅,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境保護壓力凸顯、形勢日益嚴峻。
《通知》要求,編制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等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其中,對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以及洄游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開發建設規劃,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應進一步強化以下內容:
——將重要水生物種資源及其關鍵棲息場所列為敏感目標,開展重要水生物種資源及其關鍵棲息場所等調查監測,科學客觀地評價規劃實施可能帶來的長期影響,并按照避讓、減緩、恢復的順序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和對策措施。
——規劃涉及港口、碼頭、橋梁、航道整治疏浚等涉水工程以及圍填海等海岸工程的,應綜合評估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底棲生物、魚卵、仔稚魚等水生生物資源的損失和長期影響。
——規劃涉及水利、水電、航電等筑壩工程的,應調查洄游性水生生物情況,調查影響區域內漂流性魚卵的生產和生長習性、調查影響區域內水生生物產卵場等關鍵棲息場所分布狀況,全面評估規劃實施對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種群結構的影響。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兩部委: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 嚴格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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