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內容有: 一、加大政府責任:地方政府要對水環境承擔實實在在的責任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有關加大政府責任的新規定主要是指: 1、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政府最重要的規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而這個規劃是有項目和資金作保證的。
2、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3、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這些新規定意味著,今后各級政府,特別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承擔實實在在的責任。 今后,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情況以及當地的水環境質量如何,都要納入到對政府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中來。
二、明確違法界限: 超標即違法,不得超總量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本條規定明確了違法行為的界限,是對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1984年通過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僅僅把超標準排放水污染物作為征收超標排污費的一條界限,這是根據當時的歷史條件做出的規定。 鑒于我國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同時也考慮到我國企業達標排放能力日益增強,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抽緊環境政策,明確將企業超標排污作為構成違法行為的界限。
不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違反這些標準也是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得到進一步強化 此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
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同時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以上3條規定是總量控制制度的核心條款。
專家們認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是防治水污染物的有力武器,是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基礎。只有堅定不移地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才能切實把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削減下來,把水環境質量提高上去。
四、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規范企業排污行為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許可證制度和規范排污行為方面也有不少創新。 一是對于排污許可證制度,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二是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三是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法律規定的廢水、污水。
此外,關于規范排污行為,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專家和基層執法部門認為,排污許可證制度是落實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加強環境監管的重要手段。規范排污口的設置,有利于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和有關主體排放水污染物的監測,有利于及時制止和懲處違法排污行為。
五、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建立水環境信息統一發布制度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經驗證明,水環境監測是嚴格執法的基礎,沒有完善的水環境監測網絡,就不可能貫徹落實好《水污染防治法》。 建立水環境監測制度的前提,就是對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連續自動在線監測,并要與當地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在這個基礎上,完善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規范水環境監測制度,建立統一的水環境狀況的信息發布制度。 六、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 為確保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確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并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一章,進一步完善飲用。
1 我國現行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 1.1 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一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條,其中十條與飲用水關系密切。其內容明確了法定介水傳染病的種類,規定了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法定職責以及失職應負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雖然沒有直接對飲用水作相應規定,但是部分條文對飲用水的保護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其中,水環境在本法當中屬于被保護的對象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水事活動的基本法, 對規范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加強水資源管理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具體措施等制度,從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質安全的角度體現了我國飲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
2008年修訂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并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 1.3 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了一批與生活飲用水有關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城市供水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1.4 地方行政法規我國一些省、直轄市、自治區因地制宜,制定頒布了一批有關生活飲用水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在當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等。
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是建設部與衛生部于1996年7月9日以部長令聯合發布的,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 標志著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了專項規章, 對保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安全, 保障人體健康具有重要的意義。
2.1《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總則中主要對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衛生部與建設部在飲用水衛生監督、衛生管理工作的分工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的范圍。鑒于生活飲用水在國民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本《辦法》針對供水衛生安全方面的問題,以及目前市場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質量的狀況,規定了對供水單位和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衛生許可制度,以保護消費者健康。
2.2 在衛生管理方面,強調了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了供水單位職責和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制度;對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規定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對于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質量,以及直接從事供、管理水人員的衛生管理都作了明確規定,并強調設置飲用水源保護區,防止水質污染,以有效地加強水源水的衛生防護。 2.3 為有效地實施衛生監督,本《辦法》明確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衛生監督活動中的職責范圍,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管理審批權限作了原則規定,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規定須經衛生部審批后方可進口和銷售。
同時還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作出了行政處罰規定。另外對幾個專門用語,如“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等用語含義作了說明。
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對生活飲用水的保護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指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有關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各種因素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準。我國政府歷來都十分關心和重視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曾多次發布和修改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1 1956年制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及1959年、1976年修訂的標準分別包括15項、17項、23項微生物、一般化學和感官指標,著重技術要求,均未列為強制性衛生標準。1985年衛生部組織飲水衛生專家,結合國情并吸取了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質量標準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中的先進部分,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至35項,由衛生部以國家強制性衛生標準發布,增加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
3.2 2006年12月29日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這是國家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自來水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水源概況、保護區范圍及劃定之理由,并檢附標示地上建物及界限之地形圖為之 (平地比例尺不小于五千分之一,山地比例尺不小于一萬分之一) 。 自來水事業應在前項劃定公布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范圍設置告示牌。
第 3 條 為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定,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作成水質、水量調查及紀錄之項目及頻率。
第 5 條 自來水用戶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裝設用戶用水設備,其設計圖說應經自來水事業審定后始得施工;工程完竣,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檢驗合格后,始得供水。 第 6 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于私有土地內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必要時得請求當地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于開始施工七日前以書面為之,敘明水管或其他設備經過處所、預定興工與竣工期限、主辦單位及通訊地址。但因緊急措施而施工者,得以口頭通知之。
第 7 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營業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供水區域。 二、供水期間。
三、供水條件。 四、用戶用水類別及其定義。
五、用戶用水設備之裝設及維護。 六、用戶用水事項之申請程序。
七、水費與其他費用之計算方法及收費方式。 八、竊水與違章用水之檢查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營業章程經主管機關核準后,應于實施前十日張貼于營業處所,并公開于資訊網路或刊登新聞紙。
修正時,亦同。 第 8 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如下: 一、配水管尚未敷設到達者。
二、當地出水或配水系統供水能力已達飽和尚未完成擴充者。 三、供水有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克服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9 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于事先通告周知停水者,應于二十四小時前,將有關停水情形刊登新聞紙,并以電子媒體或資訊網路公告。
第 10 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消防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火警時消防用水。 二、消防機關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三、消防機關列管檢查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籌建或整修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四、平時消防演習、試車及檢查救火栓用水。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市政公共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公告環境清潔用水:包括公廁、洗街、灑水、防疫及其他有關公共環境清潔所使用者。 二、公園綠地用水:包括綠地、行道樹、水池及其他有關公園綠地所使用者。
第 11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自用自來水設備工程計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 二、水權取得。
三、供水范圍。 四、工程內容。
五、設計圖。 六、主要器材規格。
第 12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自用自來水設備工程計劃經核準登記后,申請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開工時,應通知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派員勘查。 第 13 條 申請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于工程完成后,應填具申請書,并檢附竣工報告及竣工圖,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查驗;經查驗不合格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 14 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經查驗合格之自用自來水設備,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應于查驗合格后十日內,發給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證。 第 15 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主要事項如下: 一、所有人及管理人。
二、設置地點。 三、供水范圍。
四、出水量及水質。 五、水權取得。
六、必要設備。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1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自來水事業之水質、水量或器材之檢查,得委讬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第 1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在中國,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和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規。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規:《城市供水條例》
城市供水條例總共七章共計三十八條,條款詳細的介紹了城市供水的內容。對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城市供水經營、城市供水設施維護,以及違反條例所應受的處罰等都做了詳細說明。此條例于1994年7月19日國務院令第158號發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飲水安全法律法規匯編》
內容簡介:我國政府把保障飲水安全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責,在聯合國千年大會上,向國際社會莊嚴承諾在2015年前基本解決飲用水安全問題,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頒發了《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并投入大量資金用于飲水安全的規劃和工程建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指出:“科學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強化對主要河流和湖泊排污的管制,堅決取締飲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嚴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污水。”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設部、衛生部聯合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環保法律法規有哪些 環保法律法規有:1、環境保護方面: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2、資源保護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
1.2017新法律法規有哪些 2017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規條例全國法律法規國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實施新年一馬當先的就是兩部與國家安全和國防相關的法律實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國防交通法,與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
1.2017新法律法規有哪些 2017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規條例全國法律法規國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實施新年一馬當先的就是兩部與國家安全和國防相關的法律實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國防交通法,與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
1.2017新法律法規有哪些 全國法律法規 國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實施 新年一馬當先的就是兩部與國家安全和國防相關的法律實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國防交通法,與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
1.2017年和2018年新修訂的法律有哪些 1. 《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開征,這將意味著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費正式謝幕。這是我國...
1.2017年和2018年新修訂的法律有哪些 1. 《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開征,這將意味著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費正式謝幕。這是我國...
1.2017年和2018年新修訂的法律有哪些 1. 《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開征,這將意味著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費正式謝幕。這是我國...
1.2017年和2018年新修訂的法律有哪些 1. 《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開征,這將意味著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費正式謝幕。這是我國...
1.2017年和2018年新修訂的法律有哪些 1. 《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開征,這將意味著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費正式謝幕。這是我國...
1.2017年5月7日開始執行的關于城管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政策全文 城市管理執法范圍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焚燒瀝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