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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孫國廷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各項經濟承包有明確的安全指標和包括獎懲辦法在內的保證措施。有勞務使用和機械租用安全生產協議書。 (2)工人應掌握本工種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應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 (4)進行全面的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受交底者履行簽字手續。 (5)安全檢查 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有時間、有要求,明確重點部位、危險崗位。 安全檢查有記錄。對查出的隱患應及時整改,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6)班組”三上崗、一講評”活動 班組在班前須進行上崗交底、上崗檢查、上崗記錄的”三上崗和每周一次的”一講評”安全活動。對班組的安全活動,要有考核措施。 (7)遵章守紀、佩戴標記。 2、施工用電 (1)支線架設 A、配電箱的電纜線應有套管,電線進出不混亂,不容量電箱上進線加滴水彎。 B、支線絕緣好,無老化、破損和漏電。 C、支線應沿墻或電桿架空敷設,并用絕緣子固定。 D、過道電線可采用硬質護套管理地并作標記。 E、室外支線應用橡皮線架空,接頭不受拉力并符合絕緣要求。 (2)現場照明 A、一般現場所采用220V電壓。危險、潮濕場所和手持照明燈具應采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電壓。 B、照明導線應有絕緣子固定。嚴禁使用花線或塑料膠質線。
XX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設成優質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技術規程》等國家和部門的法律法規,以及河北省有關政策規定和省交通廳文件要求,結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設的實際,制定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參與承朝高速公路建設的各監理、施工單位要積極運用安全系統工程技術,正確處理安全與工期、質量、效益等方面的關系,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安全。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第三條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 第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
第五條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適用于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在建項目。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六條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建設,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thldl.org.cn的組織落實體系。
從建管處、總監辦、駐地辦、各施工單位、到各施工隊和班組,都要層層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各單位一把手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駐地監理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建管處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安全生產辦公室設在建管處辦公室。 第八條各監理單位成立安全生產監督領導小組,負責對所轄合同段安全生產的監督和安全技術的指導,由總監理工程師或駐地監理工程師任組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并指定一名專業工程師為專(兼)職安全監理,負責日常安全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項目經理部相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下設安質科(或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部經理、副經理、黨支部書記、總工和安質科的科長組成。
安質科按照安全生產合同規定數量設置專(兼)職安全員。項目經理和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為第一和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施工單位所轄工區(隊)應有兼職安全員。
現場施工員要分管安全。工區(隊)負責人是本工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分管安全的副職領導是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建立保衛組織機構,設專人負責保衛工作,負責施工駐地和施工現場的治安工作,保證施工的正常進行。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二條參建單位要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做到安全職責明確。
第十三條安全領導小組職責 1、在建管處處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分析全線的安全生產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搞好安全生產的措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辦法。 2、組織做好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并下發安全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單),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人和事給予糾正或處罰。
3、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 4、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5、負責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上報。 第十四條各崗位人員安全責任制 (一)建管處處長職責 1、對建管處安全生產負主要領導責任。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方針、政策。在制定、實施生產計劃的同時,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計劃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建管處、各項目經理部要為安全檢查使用車輛提供便利。
3、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防止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 4、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立即組織搶救,并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不得隱瞞不報。
5、組織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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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公路管理常用法律法規手冊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路規劃
第三章公路建設
第四章公路養護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收費公路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篇公路建設管理相關法規
(一)公路施工企業資質管理相關法規
(二)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相關法規
(三)公路建設勘察設計管理相關法規
(四)公路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相關法規
(五)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法規
(六)公路建設招投標管理相關法規
(七)公路建設監督檢查相關法規
(八)公路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法規
(九)公路兩側建設管理相關法規
(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相關法規
(十一)收費公路建設管理相關法規
(十二)其他相關法規
第三篇公路路政管理相關法規
(一)路政管理綜合法規
(二)路政巡查管理相關法規
(三)超限運輸管理相關法規
(四)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相關法規
(五)公路養護管理相關法規
(六)公路路產路權管理相關法規
第四篇收費公路管理相關法規
(一)收費公路管理綜合法規
(二)收費公路收費項目審批相關法規
(三)收費公路收費站管理相關法規
(四)收費公路收費管理相關法規
(五)收費公路路政管理相關法規
(六)收費公路權益管理相關法規
(七)收費公路免費通行車輛管理相關法規
(八)收費公路管理相關法規
第五篇高速公路管理
(一)高速公路管理綜合法規
(二)高速公路收費管理相關法規
(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相關法規
(四)高速公路養護管理相關法規
(五)其他相關法規
第六篇公路規費征收管理相關法規
(一)公路規費征收綜合性法規
(二)養路費征收管理相關法規
(三)公路運輸管理費征收管理相關法規
第七篇公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
(一)公路交通管理綜合性法規
(二)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法規
(三)公路事故處理相關法規
(四)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法規
(五)交通運輸管理相關法規
(六)交通通信管理相關法規
第八篇公路管理綜合性法規
(一)公路管理相關法規
(二)車輛管理相關法規
(三)公路環境管理相關法規
(四)公路建設稅務管理相關法規
(五)縣鄉公路管理相關法規
原發布者:王曉寧
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規定
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規定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以下簡稱“路產”),維護公路合法權益和為發展公路事業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條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養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條公路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省、地(市)、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可分別設立相應的路政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的路政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養護道班和養護人員對所轄路段應依法保護路產,制止毀壞路產行為,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和路政人員報告有關情況。
第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分為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兼職路政管理人員和義務路政管理人員。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由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聘用。
第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及專職路政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公路項質量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種: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
《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辦法》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
《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等。
安全專職部門成立肯定是為了保障安全,高速公路方面的話,在經濟發展和方便大眾上都擔負著重要作用。成立部門是為了為了使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得到落實,對高速公路各方面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進行處理以及出現安全事故時候,專門負責等等。
從企業法律責任角度來分析:《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重大責任事故追究條例》等若干法律都對企業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由明確要求:安全生產法規定是“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所以無論是從法律還是從自身來看,都是需要的。
E學云海——高速公路崗位在線學習管理系統
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一、總則 1、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為加強施工過程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3、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1、成立由項目經理為組長,項目總工為副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為骨干成員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本標段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 2、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3、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4、現場施工人員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安全教育與培訓 1、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才能準其進入工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2、施工單位應保證所有參加工程項目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其生產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應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3、定期組織項目人員學習、交流,分析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安全隱患。
每次會議都需有相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人員簽字后歸檔。 4、工程項目施工必須實行安全技術逐級交底制度,縱向延伸到全體作業人員。
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具體明確,應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術措施等向施工隊長、班組長、作業人員進行詳細交底,并書面記錄。交底記錄應按要求歸檔。
四、安全生產要求及規范 ? 施工現場安全 1、施工作業區內嚴禁一切非工作人員進入。嚴禁非作業人員接近和觸碰正在施工運行中的各種機具與設施。
2、在城鎮和居民區內施工使用發電機、空壓機、吹纜機、電錘、電鋸、破碎錘(炮)等有噪聲擾民時,應采取防止和減輕噪聲擾民措施,并按照在相關部門規定時間內施工。需要在夜間施工的或在禁止時間內施工的,應報請有關單位和部門同意、批準。
3、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施工單位交叉作業時,建設單位應明確各方的安全職責,對施工現場實行統一管理。 4、遇有強風、暴雨、大霧、雷電、冰雹、沙塵暴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雷雨天不得在電桿、鐵塔、大樹、廣告牌下躲避。 5、在炎熱或寒冷、冰雪天氣施工作業時應采取防暑或防寒、防凍、防滑措施。
6、嚴禁在有塌方、山洪、泥石流危害的地方和高壓輸電線路下面架設帳篷及搭建簡易住房。 7、消防器材設置地點應便于取用,分布位置合理。
使用方法必須明示,必要時進行示范,做到人人會用。消防設施不得被遮擋,消防通道不得堵塞。
8、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施工單位交叉作業時,建設單位應明確各方的安全職責,對施工現場實行統一管理。 9、施工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施工時,應在距離作業地點的來車方向按相關部門的要求分別設置明顯的交通警示標志和導向箭頭指示標志,按指定位置停放施工車輛,并有專人維護交通。
10、施工安全警示標志應根據施工作業點“滾動前移”。收工時,安全警示標志的回收順序必須與擺放順序相反。
安全警示標志的擺放、回收及看守應由專人負責。 ? 施工駐地安全 1、施工駐地臨時搭建的員工宿舍、辦公室、倉庫必須安全、牢固、美觀,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設。
臨時搭建的生活設施不得靠近電力設施,應保證與高壓架空電線的水平距離大于6m。施工駐地應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
員工不得在宿舍擅自安裝電源線和使用違規電器。 2、宿舍內應設置生活用品專柜,生活用品擺放整齊。
宿舍必須設置可開啟式窗戶,保持室內通風。宿舍夏季應有防暑降溫措施,冬季應有取暖和防煤氣中毒的措施。
生活區必須保持清潔衛生,定期清掃和消毒。 3、應定期對住宿人員進行安全、治安、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教育。
4、施工駐地臨時食堂應有獨立的制作間,配備必要的排風和消毒設施。施工駐地臨時食堂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炊事人員應有身體健康證,上崗應穿戴潔凈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個人衛生。
? 施工交通安全 1、必須建立、健全車輛、駕駛員管理制度和檔案。選聘施工車輛駕駛員,應嚴格考察其素質,必須具有熟練的駕駛技術。
2、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法規。駕駛車輛應注意交通標志、標線,保持安全行車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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