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高發的形勢下,如何有效遏制虛假訴訟,是擺在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重要難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審判實踐的調研結果,吸收了實踐中的有益的經驗做法,采納了合理懷疑加綜合判斷的規范模式,總結出了可能是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幾種行為方式。具體理解如下:
1、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對于民間借貸出借人是否實際出借款項,進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是否系虛假訴訟,應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如果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應對其是否出借款項持有合理懷疑。當然,考慮到民間借貸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從其親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實,故在法院持有懷疑時,允許出借人進一步舉證證明其具備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審判中具有事實認定功能。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事實并非客觀事實的重現,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和生活常識等對案件事實的重構。在這個過程中,日常生活經驗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出借的事實和理由需經得起檢驗,它首先必須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數人的日常生活經驗。
當然,就當事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來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究竟如何加以審查并判斷,還需要具體審判人員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認定,以形成心證。 3、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對于民間借貸糾紛而言,出借人在起訴時應提供初步的證據來佐證其主張。債權憑證應該是其中比較重要的證據。債權憑證有多種,比如借款協議、收據、借據、匯款單、承諾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往往會給審判人員帶來虛假訴訟的表面印象。另外,虛假訴訟的證據一般為書證,虛假訴訟者為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編制的書證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條件,被告也都沒有異議;但即使這樣,虛構的事實仍然代替不了客觀的事實,如果審判人員通過對證據的審查,發現書證有偽造可能的,即便雙方當事人對證據并無異議,也應產生該訴訟系虛假訴訟的合理懷疑。
4、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程序的啟動,多發生在以虛假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另案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但是財產尚未處置完畢前。當然,實踐中也有部分虛假訴訟案件早于他案進入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這種虛假訴訟就更加具有隱蔽性,更不易鑒別。所以,就民間借貸糾紛而言,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的,則審判人員可對當事人系虛假訴訟產生合理的懷疑。
5、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就民間借貸訴訟而言,當事人基于對其利益的關注,往往親自到庭參加訴訟。在虛假訴訟案件中,為了避免露出破綻,當事人到庭率較低,大多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獨參加訴訟,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設置障礙。因此,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且當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矛盾,則審判人員應對借貸關系是否真實發生產生疑問。
6、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對于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需要通過審判實踐進一步總結和補充完善。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發現有上述虛假訴訟可能情形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事實上,由于虛假訴訟是由當事人虛構的,或者是由當事人所偽造的證據提起的,所以其在表象上往往存在上述情形的多種。由于訴訟是虛假的,虛假訴訟所圍繞的證據不可能是客觀事實,故不能形成證據鏈,因此也達不到證據鏈條上的法律真實,經常在借貸發生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等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之處。至于如何確證構成虛假訴訟則需要審判人員基于具體的個案情形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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