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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日前制定發布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據介紹,這是中國首部專門針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52 號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蔡 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執法機構包括: (一)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的執法機構; (二)接受有關行政部門委托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接受委托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對委托機關負責的執法機構。 第四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運行機制。
第五條 文化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建立統一完善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體系,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完善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績效考核。 各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指導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業務。
各級綜合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 執法機構與執法人員 第六條 綜合執法機構與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及時掌握行政執法的依據、標準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情況,定期通報市場動態和行政執法情況,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議。
第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五)無犯罪或者開除公職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錄用執法人員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八條 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后,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
對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應當暫扣執法證件。 第九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
第十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配備調查詢問、證據保存等專用房間及交通、通訊、取證、檢測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
執法人員在同一執法崗位上連續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可按有關規定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綜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執 法 程序 第十三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場舉報體系,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依法及時有效受理、辦理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可給予一定獎勵。 對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的違法行為,上級交辦的、下級報請處理的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重大案件發生后12小時內,當地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報告。上級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委托機關應當對重大案件的查處進行督辦。
第十五條 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管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有關行政部門、綜合執法機構;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規范著裝,佩戴執法標志。 第十七條 綜合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并依法制作執法文書。
第十八條 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文化經營和管理行為,保障文化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文化產業,繁榮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的下列文化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一)營業性娛樂;(二)營業性演出;(三)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五)互聯網文化產品經營;(六)美術品經營;(七)營業性藝術培訓、藝術攝影攝像;(八)文化經紀;(九)營業性藝術展覽、文藝比賽;(十)依法應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的批發、零售、出租,電影影片的發行、放映,國家允許的文物經營及其管理活動,按照有關法規執行。
第三條 文化經營活動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文化市場發展的總體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全省文化市場發展總體規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文化經營單位進行合理布局,引導文化經營向產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鼓勵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業。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文化建設,制定優惠政策,扶持、培育農村文化市場發展,促進農村文化市場繁榮。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農村開展文化經營活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文化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并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的作用。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對文化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文化經營場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和文化經營活動涉及的信息網絡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文化經營單位登記注冊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新聞出版(版權)、電信、交通、衛生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文化市場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對文化市場進行依法管理和經營中取得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制止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等部門應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設立文化經營單位或者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對符合條件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手續。第十條 設立營業性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經文化行政部門許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領取營業執照后,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演出經紀機構和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在90日內到發證的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依法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舉辦。營業性演出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售票。
營業性藝術展覽、文藝比賽應當在活動舉辦5日前將展覽、比賽的內容等有關資料報舉辦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查。第十三條 美術品經營單位、營業性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經紀機構以外的其他文化經紀單位、營業性藝術培訓以及藝術攝影攝像單位,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20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音像制品出版、批發單位在本省舉辦音像制品訂貨會或者展銷會,應當在舉辦5日前告知舉辦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第十四條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文化經營活動需辦理消防安全、衛生等許可證件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六條 開展文化經營活動應當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十七條 禁止從事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化經營活動:(一)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社會穩定的;(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四)泄露國家秘密的;(五)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或者渲染暴力的;(六)誹謗、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七)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八)宣揚邪教、迷信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內容。第十八條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并在入口處設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內的顯著標志。
設置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在入口處設置限制未成年人入內的顯著標志,在非法定節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電子游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對于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設置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證件。
第十九條 音像制品批發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
本辦法所稱綜合執法機構包括:
(一)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的執法機構;
(二)接受有關行政部門委托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接受委托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對委托機關負責的執法機構。 文化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建立統一完善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體系,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完善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績效考核。
各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指導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業務。
各級綜合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中國當前的藝術市場表現出兩大特點:一方面藝術市場火爆,藝術品收藏的群體大大超過了專業收藏家和鑒賞家,諸多買畫者藝術品收藏為重要的投資手段,許多藝術品拍出千萬天價;而另一方面,書畫市場假畫、贗品泛濫,不僅損害了畫家個體的合法權益,更破壞了中國書畫在收藏者中,乃至世界藝術市場的聲譽和信譽,阻礙了中國書畫行業的健康發展。
如何規范藝術市場,在全國政協第十屆二次會議召開之際被提出。 藝術市場的主體畫家、鑒定人、畫商、拍賣行、買畫人,規范藝術市場即是對這幾類主體行為以及相互之間權利與義務的調整與規范。
首先具體分析當前藝術市場各主體市場參與中存在問題,發現癥結,以在規范制定中對癥下藥。 畫家自身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體制內享受行政權利的畫家決定制”,即畫家的職稱與頭銜取代藝術市場的專業評論與市場影響力,而成為評價畫家及其作品的價值的主要依據,這樣畫家的創作力及其作品的保質性評價失去動態標準。
這種體制帶來的弊端就是畫商及畫廊在書畫作品鑒定與推薦中作用的弱化,甚至失去必要性,同時為藝術腐敗埋下禍根。 畫商與畫廊作為一級藝術市場,理應是藝術品進入交易市場中經歷的重要環節,起著藝術品的鑒定、定位和推薦的重要作用。
在國外規范化的藝術市場中,一般書畫作品進入畫廊,買畫人便可以對書畫作品價值的真實性產生信賴。藝術市場因其包含的特殊的藝術價值及交易標的的獨一無二性畢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場,畫商要對畫家承擔更多的維護其藝術聲譽的義務,對買畫人承擔更大的標的符合交易要求的瑕疵擔保義務,畫商與畫廊對其所經營的藝術品的鑒定與市場定位的義務是與生俱來的,健康的藝術市場對該義務的要求也應是嚴格的。
而在我國,一級書畫市場是在先天不足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雖然現在各種畫廊不乏活躍,但魚龍混雜、急功近利。不僅沒有維護書畫的聲譽與信譽,反而以假畫、贗品迎合附庸風雅者,雖然表象上繁榮了文化市場,但實際是破壞了藝術的價值、混淆了大眾的鑒賞視野,以致大眾對一級市場不再信任,為二級市場的越俎代庖埋下伏筆。
拍賣行作為二級藝術市場是現在暴露問題最多的一個環節,也是批評者的矛頭首指的靶子。拍賣行的黑幕屢見報端,如拍賣場上耍騙局,委托方既賣又買;操盤手和拍賣公司或賣主、拍賣行與競價人、競價人之間相互勾結;甚至把拍賣行當成行賄、受賄,洗錢的工具。
除了這些嚴重的違法行為外,拍賣行為了從拍賣活動中獲得更大的利益,常常不顧藝術品本身的價值而進行大肆的商業宣傳,過分操縱市場,抬高拍賣物的價格。我國對拍賣行進行調整的現行法律法規只有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國拍賣行業拍賣通則》,但即便是這兩部法律規范,對我國不成熟的藝術市場,有些規定籠統,需要增加相關細節,具體規范。
比如,在買畫者買到假畫向拍賣行求償的案例中,拍賣行以《拍賣法》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作為免責理由。這項辯護理由并不成立。
因為這條免去的僅是善意拍賣人對拍賣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并不能免去拍賣行故意串通賣畫人,哄抬畫價,欺騙買畫人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健康的藝術市場中,拍賣行作為買畫人與賣畫人的中間人,其權利與義務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拍賣標的,收取費用,而不對標的物的瑕疵承擔保證人的責任,而承擔該責任的是賣畫人。
同時根據拍賣法規定,拍賣行有權鑒定拍賣物,這進一步說明,拍賣行對拍賣物進行鑒定不是拍賣行的法定義務而是權利。但是,在拍賣行與相關當事人惡意串通,以內幕交易、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侵害其他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嚴重損害了藝術市場的交易秩序時,拍賣行不能依據該條免責。
國外藝術市場的發展中,一級市場的規范是二級市場健康運作的前提。而在我國,二級市場的熱鬧卻是發生在一級市場發展的不成熟不規范階段。
這種不正常的現象之后,是大量對假畫充斥的一級市場失去信賴的民眾,紛紛轉向二級市場,卻被惡意的拍賣行欺騙,付出更慘重的代價。其實,問題和癥結在于,藝術作品價值鑒定體系的缺位,而在西方,藝術品的價值通過在一級市場的流通而經過市場評價與檢驗得到公認。
買畫人雖然是權利受侵害最嚴重的一類主體,但對藝術市場的現狀,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現實中,有許多消費者知假買假,使假畫、贗品有相當的市場。
這一方面出于經濟的考慮,而更重要的是藝術鑒賞力的缺乏。在我國一直是美協、書協和畫院都作為藝術的公共指導的機構,使我們的公眾無法進入起藝術的價值這樣一個專業性很強的領域。
培育一個健康的文化市場,不僅要依靠法規,也要依靠每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對文化產業負責的心態。 通過以上分析,規范藝術市場,不僅僅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與健全,還包括書畫家評價體制的改革、各級藝術市場職能的準確定位與各自作用的積極發揮、專業鑒賞體系的建立以及整個民族藝術鑒賞水平的提高等,具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改變體制內享受行政權力的書畫家決定制,從法律上開放非。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務院關于文化部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文化市場稽查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文化商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文化市場稽查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文藝演出(含時裝、健美、氣功表演和民間藝人的演出活動); (二)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臺球、電子游戲及其他各類游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三)美術品收售、展銷、招賣等經營活動,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 (四)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五)文物經營活動; (六)電影發行、放映; (七)書刊經營活動; (八)經營性文化藝術培訓; (九)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前款第(四)、(六)、(七)項規定范圍內的稽查職責分工,按省級國家權力機關或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文化市場稽查的依據是: (一)法律; (二)行法政規; (三)行政規章; (四)地方性法規;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文化部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稽查工作;地方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級國家權力機關或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管理本轄區的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 第六條 文化市場稽查機構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的組織。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文化市場的發展實際組建文化市場稽查機構。 第七條 文化市場稽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法對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四)總結、交流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的經驗,井向有關立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八條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須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熟悉文化市場管理的業務知識,經過崗位培訓,取得崗使資格。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由文化部統一確定。
第九條 文比市場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在履行職責對的權力是: (一)對文化經營單餃進行例行檢查; (二)根據檢查情況和群眾的舉報與揭發對有關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調查; (三)經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對非法經營活動涉及的工具、物品等證據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四)對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履行職責才應承擔的義務是: (一)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購程序執行公務; (二)為檢舉、揭發違法活動的人和被查閱復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三)秉公執法、廉潔奉公; (四)對執行公務時的失職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工作中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 (二)不得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向經營單位索取或變相索取財物; (三)不得在工作中采取違反國家法律的手段; (四)不得袒護、包庇被查處的經營者; (五)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毀和擴散證據; (六)不得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動安排。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文化市場稽查機構負責本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的稽查工作。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稽查機構有權對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權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代行稽查職責。 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
第十四條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對文化經營單位和活動的現場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或非法活動,應填寫《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要與事實相符,并由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不簽字的,由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做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五條 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保存的證據,應當按照規定登記,由專人保管,不準私自占有或者外傳。 第十六條 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授權,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場予以警告、罰款的處罰。
執行當場處罰時,必須有兩名以上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場。 第十七條 須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由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填寫《立案呈批表》,并經縣級(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大案要案應抄報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案件調查中應收集的證據主要有: (一)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 (二)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材料; (三)檢查筆錄(含證人筆錄); (四)對扣押物品的技術鑒定結論; (五)錄音、錄像、攝影材料; (六)案件涉及的信件、帳目、票據及其他物。
近幾年,我國陸續出臺一些文化方面或與文化產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著作權法》、《教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專利法》、《商標法》、《廣告法》、《文物保護法》、《娛樂場所保護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并制定一些配套的實施細則。
但總體說,我國文化產業法律環境與文化產業的發展還不相適應,主要是:一、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我國的文化產業立法還處于初級階段,目前多通過行政法規、規章、政策來調整,缺少高層次立法。
不僅沒有發展文化產業的基本大法,而且一些對發展文化產業必不可少的法律,如《新聞法》、《出版法》、《文藝演出法》、《電影法》、《廣播電視法》、《網絡法》以及專門的《文化產業法》、《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都有待于建立。 二、立法相對滯后,許多法律缺少嚴密性,缺乏可操作性。
對文化產業的管理還習慣于用管理事業的方法去管理,造成有些法律法規已明顯與現實脫節;有些法律帶有過渡性,無法應對文化產業迅速發展出現的新問題;一些法律法規定義不明確,規定過于概括,操作起來靈活性太強。 三、法律法規缺少系統性。
一些地方法規和國家法律相矛盾,缺少系統性和同一性,不能相互銜接和配合,造成執法困難。四、投資、稅收、文化市場管理體系不完善。
投資法律保障機制不完善,投資渠道不暢通、投資方式不合理,民間資本和外來資本所關注的法律地位、權益保護、退出機制等核心問題都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整體上對文化產業實行了優惠稅率,但是文化產業中各行業的稅負依然比較重,髙稅負嚴重阻礙了投資者對文化行業投資的積極性;文化產業的各種管理關系尚未制度化和規范化,執法上一些刮風式、運動式的臨時突擊做法亟待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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