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而,隨著買房出資糾紛、離婚糾紛的增多,父母們也逐漸有了危機意識,會在掏出出資款的時候與自己的孩子簽一張借條,約定這筆買房款是父母借給子女買房用的,有些甚至還在借條上約定了借款利息。
然而,僅憑父母跟自己孩子的一張借條就能認定借款嗎?司法判例告訴我們,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即使有借條的存在,也不必然認定為對子女的借款。
一張借條引發的糾紛
小七和張三是一對新婚夫妻,張三的父母為了這一對小夫妻的美好家庭生活,在小夫妻婚后購買房屋時,自掏腰包出資了全部的首付,并將房屋作為婚房登記在小夫妻的名下。但是,老兩口也多了一個心眼,在打款后,就偷偷與張三簽訂了一張借條明確約定,為了購買夫妻共同房產,張三向老兩口借款支付全部房屋首付。
幾年后,小七和張三鬧起了離婚。張三的父母拿出了這張借條,將小七和張三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小夫妻償還共同債務。
面對張三父母的起訴,小七傻了眼:當初明明說好是贈與的,為什么現在又一口咬定是借款,還拿出了借條?
那么,小七需要承擔這筆款項的清償義務嗎?法院會怎么認定呢? 司法裁判:三種可能的結果
裁判可能一:父母出資的款項屬夫妻共同債務,小七需要與張三一起償還
部分法院認為,張三父母轉賬的這筆款項,全部用于小兩口婚后購買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且張三與父母也均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雙方簽署了借條,可據此視為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
退一步講,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也有很大可能認定為共同債務。
裁判可能二:父母出資的款項屬贈與,無須償還
部分法院認為,即使有借條作為證據,但這筆出資仍然是對子女的贈與。
首先,雖然張三出具了借條,載明父母出資的購房款是對小兩口的借款,但是張三和父母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在這種關系下,出具的借條不足以認定這筆款項的性質;其次,該房屋登記在張三和小七的名下,沒有證據顯示小兩口沒鬧離婚時,父母對這筆出資主張過還款,事后又拿出借條來證實有借款行為,有悖常理。再次,小七和張三剛結婚時,父母就拿出這筆錢出資購房,這與夫妻一方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向一般債權人舉債的情形有所區別。
綜合考慮雙方的理由,部分法院會認定小七主張的贈與更具有高度蓋然性,從而認定張三父母出資的款項為贈與性質。
裁判可能三:父母出資的款項為張三的個人債務,小七無須償還。
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因為小七表示對該筆借款不知情,借條上也沒有小七的簽名,并且張三及其父母也不能提供證明小七知道存在這筆借款的證據,所以小七對這筆借款無需承擔清償義務。張三認可這筆債務,是自行處分權利,但不宜因此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決張三單獨承擔還款責任。
總結上述裁判結果,父母對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在有借條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大致分為三類:
(一)認定為贈與,無須還款;
(二)認定為借貸,且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認定夫妻一方還款,由該方個人償還。
除了借條以外,法院也會綜合考慮身份關系、出資背景、出資后的行為、雙方的經濟情況、一般社會公眾的認知水平、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等因素,作出合法合情的判決結果。具體需要結合案件情況分析。 一張借條,
為何會衍生出三種不同的結果?
婚姻關系引發的財產糾紛中,除了感情因素、人身因素,還摻雜著復雜的社會邏輯和文化根因;再加上客觀事實的復雜多變性,導致在各方因素的影響下,僅憑一張借條,有時也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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