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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您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法律法規的標準清單有很多,不知您是指哪一方面。
例如: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律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9.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m2.5.1)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9.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1988.4.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4.7.1)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9.7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9.1)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6.5.25)
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3.30)
電氣安全管理規程(1986.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10.29)
鄉鎮煤礦安全規程(1987.4.30)
關于加強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規定(1987.7.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987.1.1)
關于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重點要求(1987.8.1) 等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中指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這句話的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1)建議先弄清楚你看中的水庫是什么性質的,如果是灌溉發電性質的拿就可以用于水產養殖,但是如果是當地的水源地,那就是不允許被開發的。
(2)如果你承包成功,日后就必須在保護水資源環境的基礎上進行養殖。
收費范圍
《水法》第七條指出“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除外”。
根據《物權法》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項法規對承包了水庫、河流養魚的養殖戶來說其實是個保護盾,你承包成功就享有用益物權,別人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就跑來釣魚的話你是可以告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
第一部分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一、相關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 號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 號2014年1月1日起施行)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5、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2007年6月1日起施行)8、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安全管理1、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建質[2005]184號)3、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5]232號)4、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5、關于加強重大工程安全質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3183號)6、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1]5號)7、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23號)三、安全技術1、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建[2000]230號)2、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質[2003]82號)4、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建設部公告第659號 2007年6月14日施行)5、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6、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建質[2009]254號)四、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 年 7月 5日建設部令第 128號發布并施行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發布,2014年10月25日施行)4、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2014年9月1日起施行)5、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6、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第30號令2011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機械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六、消防1、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3、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4、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號)七、環境保護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2013年6月29日修正)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綠色施工導則(建質[2007]223號)八、安全培訓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 號2013年8月19日修正)九、安全費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05]89號)2、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3、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十、勞動保護及職業健康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65號2012年12月28日修正)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主席令第57號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 586 號2011年1月1日起施行)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28號2009年8月27日)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2008年9月3日)6、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2014年5月14日修正)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年7月8日)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號2011年12月31日修正)9、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5號2002年3月15日)10、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1、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2005年9月1日)12、建筑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7]255號)十一、生產安全事故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2011年9月1日修正)2、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2008年2月1日施行)4、生產安。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飲水安全法律法規匯編》
內容簡介:我國政府把保障飲水安全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責,在聯合國千年大會上,向國際社會莊嚴承諾在2015年前基本解決飲用水安全問題,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頒發了《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并投入大量資金用于飲水安全的規劃和工程建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指出:“科學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強化對主要河流和湖泊排污的管制,堅決取締飲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嚴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污水。”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設部、衛生部聯合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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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規性評價應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內部涉及的各專項管理,包括黨群工作,實際上都有一個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客觀需要,如何卓有成效、全面、定期地開展類似合規性評價工作,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在具體工作中,各級管理者會考慮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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