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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和獲取使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管理制度
1、目的
確定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其獲取的渠道,保證生產運行的各個環節均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相關的國家、行業、地方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與更新的控制。
3、職責
3.1各職能部門都有責任通過各種渠道獲取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并負責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確認其適用性,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清單。
3.2各部門負責將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4、工作程序
4.1與公司活動相關的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包括:
國家、行業、地方質量和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及其他規范性要求。
4.2獲取方法
4.2.1各職能部門應經常與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部門保持聯系,主動獲取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也可通過出版機構、書店、報刊、雜志、互聯網進行補充,以確保公司在生產活動中能獲取最新的有效版本。
4.2.2安全技術科負責通過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消防、社會和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獲取有關國家、行業、地方職業健康安全標準、規范和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2.3設備科、生產科負責通過技術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獲取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其它要求。
4.2.4企管辦負責通過工商、化工等部門獲取合同管理方面的國家、地方標準和相關法
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2.5質檢科負責通過質檢部門獲取有關國家、行業、地方質量標準和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2.6其它職能部門負責通過相應國家職能部門獲取有關國家、地方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3確認、分發和更新
4.3.1各相關職能主管部門根據以下條件確認獲得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適用性:
是否與公司的安全、環境和職業健康有關;
是否為最新的版本。
4.3.2各主管職能部門負責保存與本部門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3.3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更新時,應及時修正清單,將新的內容補發到相關部門,并對舊的文件做相應的處理。
4.4執行
各部門負責將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5、記錄
按表“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進行填寫、存檔。
6、附則
本制度由企管辦、安全技術科負責解釋。
識別和獲取使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管理制度1、目的確定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其獲取的渠道,保證生產運行的各個環節均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公司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相關的國家、行業、地方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與更新的控制。
3、職責3.1各職能部門都有責任通過各種渠道獲取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并負責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確認其適用性,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清單。
3.2各部門負責將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4、工作程序4.1與公司活動相關的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包括:國家、行業、地方質量和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及其他規范性要求。
4.2獲取方法4.2.1各職能部門應經常與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部門保持聯系,主動獲取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也可通過出版機構、書店、報刊、雜志、互聯網進行補充,以確保公司在生產活動中能獲取最新的有效版本。4.2.2安全技術科負責通過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消防、社會和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獲取有關國家、行業、地方職業健康安全標準、規范和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2.3設備科、生產科負責通過技術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獲取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其它要求。4.2.4企管辦負責通過工商、化工等部門獲取合同管理方面的國家、地方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2.5質檢科負責通過質檢部門獲取有關國家、行業、地方質量標準和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4.2.6其它職能部門負責通過相應國家職能部門獲取有關國家、地方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3確認、分發和更新4.3.1各相關職能主管部門根據以下條件確認獲得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適用性:是否與公司的安全、環境和職業健康有關;是否為最新的版本。4.3.2各主管職能部門負責保存與本部門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3.3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更新時,應及時修正清單,將新的內容補發到相關部門,并對舊的文件做相應的處理。4.4執行各部門負責將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5、記錄按表“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進行填寫、存檔。6、附則本制度由企管辦、安全技術科負責解釋。
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1.目的為獲取、識別、評價、應用、定期更新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并及時傳達給公司員工和相關方,以達到提高員工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獲取、識別、更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建立臺帳。3.職責3.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負責獲取、識別、更新與?;饭芾怼⑹鹿使芾怼踩逃嘤枴⒙殬I病防治、消防管理等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地方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和其他要求,并及時傳遞到各相關部門。
3.2 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獲取、識別、更新與工藝、設備、電氣安全、環境保護等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地方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和其他要求,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3.3 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獲取、識別、更新公司經營管理中適用與安全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地方行政法規、規章,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4 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獲取、識別、更新與信息安全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行政法規、規章,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3.5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獲取、識別、更新與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地方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和其他要求,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6 工會組織負責獲取、識別、更新與工會活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等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3.7 財務、審計管理部門負責獲取、識別、更新與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及審核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程序4.1獲取途徑4.1.1由安全處通過標準化信息網、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方式查詢獲取國家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4.1.2上級部門的通知、公報等由行政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門從專業或地方報刊、雜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報送安全辦進行識別和確認并備案。4.2登記與識別4.2.1根據公司生產、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所有的危險、有害因素,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內容及版本,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4.2.2根據本行業特點,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4.2.3安全處組織相關部門對獲取和識別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組織評審確認,報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并編制《適用的法律、法規清單》。
4.3更新4.3.1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更新時,應重新及時識別。4.3.2安全處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更新工作。
4.3.3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進行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識別。4.4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4.4.1安全處及時將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并下發到相關部門單位。4.4.2各部門單位要組織學習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各部門單位培訓學習情況記錄于安全例會臺帳,班組學習情況記錄于班組活動記錄中。
4.4.3安全處每年一次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安全辦建立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記錄。
4.5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4.5.1 安全處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下發到部門、單位及班組,各級人員應嚴格執行。4.5.2各部門單位應根據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下發到班組,崗位人員應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6評審和修訂4.6.1安全處每年一次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頒發的制度文件進行評審,對不適宜性文件及時進行修訂。4.6.2當發生事故時,工藝、技術、材料等發生變更時,各部門、單位應及時對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適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訂時應填寫《文件更改審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內容,經生產總監批準后進行修訂。4.6.4新修訂的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應及時發放到崗位,保證各崗位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統一作廢。
5. 附則5.1 本制度依據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規范》制定,如與國家安全標準化相關內容相抵觸,按國家安全標準化的相關規定執行。5.2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
送你一份僅供參考:識別和獲取使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管理制度1、目的確定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其獲取的渠道,保證生產運行的各個環節均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公司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相關的國家、行業、地方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與更新的控制。
3、職責3.1各職能部門都有責任通過各種渠道獲取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并負責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確認其適用性,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清單。
3.2各部門負責將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4、工作程序4.1與公司活動相關的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包括:國家、行業、地方質量和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及其他規范性要求。
4.2獲取方法4.2.1各職能部門應經常與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部門保持聯系,主動獲取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也可通過出版機構、書店、報刊、雜志、互聯網進行補充,以確保公司在生產活動中能獲取最新的有效版本。4.2.2安全技術科負責通過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消防、社會和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獲取有關國家、行業、地方職業健康安全標準、規范和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2.3設備科、生產科負責通過技術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獲取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其它要求。4.2.4企管辦負責通過工商、化工等部門獲取合同管理方面的國家、地方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2.5質檢科負責通過質檢部門獲取有關國家、行業、地方質量標準和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4.2.6其它職能部門負責通過相應國家職能部門獲取有關國家、地方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3確認、分發和更新4.3.1各相關職能主管部門根據以下條件確認獲得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適用性:是否與公司的安全、環境和職業健康有關;是否為最新的版本。4.3.2各主管職能部門負責保存與本部門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3.3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更新時,應及時修正清單,將新的內容補發到相關部門,并對舊的文件做相應的處理。4.4執行各部門負責將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5、記錄按表“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進行填寫、存檔。6、附則本制度由企管辦、安全技術科負責解釋。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
及其它要求的管理制度
為了及時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對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識別、獲取、對內宣傳培訓教育及對外傳達。
二、管理要求
1、相關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由生產安全部每月向安監部門咨詢,并及時將法律法規傳達到相關部門及企業高管層。
2、設備設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由工程設備部負責每季度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咨詢、向行業協會團體索要或通過數據庫、網絡獲取,并及時將法律法規標準傳達到相關部門、相關方及企業高管層。
3、防盜、交通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由后勤部每季度向相關政府部門咨詢、向行業協會團體索要或通過數據庫、網絡獲取,并及時將法律法規傳達到相關部門及企業高管層。
4、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由綜合部每季度向相關政府部門咨詢、向行業協會團體索要或通過數據庫、網絡獲取,并及時將法律法規傳達到相關部門及企業高管層。
5、財務管理、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分別由財務部、質量部每季度向相關政府部門咨詢、向行業協會團體索要或通過數據庫、網絡獲取,并及時將法律法規傳達到相關部門及企業高管層。
6、涉及各類原料、材料、設備設施及配件的標準及其他要求由采購部、工程設備部每月向相關政府部門咨詢、向行業協會團體索要或通過數據庫、網絡獲取,并及時將標準及其他要求傳達到相關部門、相關方及企業高管層。
7、當國家出臺新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時,相關適用部門必須立即進行識別、獲取。當現已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被修訂時,識別和獲取部門需立即對其進行更新。
8、各部門應將識別和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匯總,列入清單,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宣傳、培訓。
9、各部門應及時將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傳達給相關方。
10、風險評價小組應每年一次對公司獲取在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進行一次評審,以確定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是否適用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1.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制度 送你一份僅供參考:識別和獲取使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管理制度1、目的確定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其獲取的渠道,保證生產運行的各個環節均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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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制度 送你一份僅供參考:識別和獲取使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管理制度1、目的確定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其獲取的渠道,保證生產運行的各個環節均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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