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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于突發性事件、應急管理的相關規定散見于各類法律以及行政法規之中。現按大類梳理一二。
2. 安全保護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原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
3. 交通救援類: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搜救民用航空器規定等;
4. 應急管理類: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5. 醫療衛生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3日發布了《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爭議頗多的 急救是否必須征得患者親屬簽字 這一情況,“解釋”提出五種情形下,醫院可立即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緊急情況經批準的醫療措施醫院不擔責
“解釋”首先明確了適用范圍,除了診療活動外,同時 將醫療美容也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范圍。 而對于現實中是否“親屬簽字才手術”的爭議,“解釋”做出了明確說明。
最高法負責人介紹,侵權責任法規定了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實施緊急醫療措施的內容,但實踐中對于如何認識該條中“難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以及緊急救助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問題分歧較大。
對此,“解釋”列舉了五種情形,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
近親屬不明的;
不能及時聯系到近親屬的;
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
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遇上述情形, 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但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于實施相應醫療措施造成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說,這一規定,是本著鼓勵和維護醫療機構在患者處于緊急情況下積極施救的價值導向,同時也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樣不僅有利于指導實務操作,有利于規范醫療機構行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下患者得到及時救治,維護其生命、健康權益。
不提交病歷可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而作為醫療糾紛中最為重要的證據之一——病歷 ,一向是醫患雙方爭執的焦點。在這方面,醫院往往占有天然優勢。
對此,“解釋”詳細規定了病歷的范圍:
醫療機構保管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出院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解釋”還規定, 患者向法院申請醫療機構提交由其保管的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醫療機構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的,法院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同時,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也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颊呷魺o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可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
“解釋”還規定, 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說明義務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
鑒定意見應經當事人質證
醫療鑒定、損害鑒定,也是能夠決定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 因此,“解釋”提出,即使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但法院對相關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
“解釋”還明確規定:鑒定意見應當經當事人質證。
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經法院審查同意,或者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雙方當事人同意鑒定人通過書面說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也可以準許。
無健康、不可抗力等理由,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又不認可的,法院對該鑒定意見不予采信。
當事人還可申請通知一至二名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意見或者案件的其他專門性事實問題提出意見。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經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另外,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解釋”提出,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進行認定,可以綜合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平、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選編:北京日報
您好!
最新的醫療糾紛法律法規如下:
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后,應該怎么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3、最后有兩個注意點:一是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是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章 常見疾病診療 —、心臟驟停 指突然發生的生心臟有效排血量為零的狀態,多見于心臟病,也見于其他系統疾病如窒息性哮喘、急性腦血管病、中毒、電解質紊亂、正重創傷等患者。
診斷依據: 突然發生的意識喪失。 大動脈脈搏消失。
呼吸停止。 心電圖表現VF、VT或嚴重心動過緩或呈等電位線(心臟停搏)。
救治原則: 一、心室顫動 1.室顫持續則連續三次電擊:能量遞增為200、200~300、360J,其間電極板不離開皮膚。若電擊后 心電圖出現有組織電活動或呈直線則不必再電擊。
2 .開放氣道或氣管插管。 3.便攜式呼吸器人工呼吸。
4.標準胸外按壓。 5.開放靜脈通道,靜脈注射腎上腺素lmg/次,每3~5分鐘l次。
6.持續心電監護 7.可酌情應用胺碘酮150~300mg、利多卡因1.0~1.5mg/kg、硫酸鎂1~2g。電擊、給藥、按壓循環進行。
二、無脈搏電活動(PEA)和心臟停搏 1.開放氣道或氣管插管。 2.便攜式呼吸器人工呼吸。
3.標準胸外按壓。 4.開放靜脈通道,靜脈注射腎上腺素1mg/次或靜脈注射阿托品lmg。
5.持續心電監測。 注意點: 每次給藥后靜脈注射0.9%鹽水20m1,抬高注射肢體20°~30°數秒鐘,以加快藥物到達中心循環,并不間斷胸外心臟按壓。
腎上腺素、阿托品等藥物可以氣管內給藥,劑量加倍,用10ml生理鹽水稀釋后注人氣管,然后立即用力擠壓氣囊3至5次。 無電除顫器時,立即在心前區叩擊復律,并隨即開始心臟按壓。
轉送注意事項: 1.自主心跳恢復后,或現場急救已超過30分鐘應立即轉運。 2.在公共場合搶救心臟驟停時,不宜時間過長,可邊搶救邊運送。
3.及時通報擬送達醫院急診科。 yzszgr 2004-12-17 05:55 二、急性心肌梗死 診斷依據: 1.大多有心絞痛病史。
2.劇烈心絞痛持續時間超過半小時,含服硝酸甘油片不緩解。 3.心電圖表現為相對應導聯高尖T波、ST段抬高、T波倒置及病理性Q波。
救治原則: 1.吸氧。 2.生命體征監測(心電、血壓、脈搏、血氧飽和度)。
3.開通靜脈通道。 4.無低血壓時,靜脈滴注硝酸甘油15μg/分鐘。
5.硫酸嗎啡3~5mg肌肉注射或加人到25%GS20m1緩慢靜脈注射或地西泮5~10mg靜脈注射。注意嗎啡的毒副作用。
出現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時給予相應救治。 6.嚼服阿司匹林150mg。
轉送注意事項: 1.及時處理致命性心律失常。 2.持續生命體征和心電監測。
3.向接收醫院預報 yzszgr 2004-12-17 05:56 三、急性左心衰竭 心力衰竭是由于原發的心機舒縮功能障礙,心臟超負荷或心臟舒張受限,從而在有足夠靜脈回流和血管舒縮功能正常的情況下,心排血量不能滿足機體代謝需要的臨床綜合征,表現為靜脈系統淤血,動脈系統和組織灌流不足。左心功能受損而致肺靜脈淤血,進而引起肺水腫,有時數分鐘即達高峰。
常見于大面積心肌梗死或心臟慢性病變的急性加重。 診斷依據: 1.病史:勞力性呼吸困難,夜間陣發性呼吸困難史,心臟病史。
2.臨床表現:突然發生呼吸窘迫,咳嗽、喘息,咯白色或粉紅色泡沫痰,甚至不斷涌出。病人被迫坐起,顏面發紺。
兩肺內早期可聞及哮鳴音,硝晚出現濕性羅音??捎械谌虻谒男囊?。
心率加快,呈奔馬律。可有心房顫動或室性早搏等心律失常。
初期血壓可升高,可捫及交替脈。 救治原則: 1.純氧面罩吸人,使動脈血氧飽和度達到95%以上。
對意識模糊或呼吸無力者可氣管插管,甚至給以機械輔助呼吸(CPAP)或經鼻BiPAP(雙水平氣道正壓通氣)。 2.使患者呈半坐位,雙小腿下垂。
3.含服硝酸甘油0.5mg,每3~5分鐘1次,然后靜脈點滴硝酸甘油,從10μg/min開始,10分~15分鐘增加5μg~15μg/min,直至250pg/min。使收縮壓維持在90~100mmHg。
對頑固性高血壓或對硝酸甘油無反應者可靜脈點滴硝普鈉從2.5μg(min.kg)開始。 4.靜脈注射呋塞咪40mg,若患者正在服用此藥可先給80mg,30分鐘后無效可加倍。
5.靜脈注射硫酸嗎啡2mg,注意此藥可抑制呼吸,在老年人或COPD,患者中慎用。 轉送注意事項: 1.保持呼吸道通暢。
2.持續吸氧。 3.保持靜脈通道暢通。
4.使患者呈半坐位,小腿下垂,盡可能舒適 yzszgr 2004-12-17 05:58 四、高血壓急癥 指高血壓病人由于情緒波動、過度疲勞等因素,腦循環自身調節失調,外周小動脈暫時性強烈痙攣,血壓急劇增高,導致心、腦、腎等靶器官進行性損害等一系列表現。 診斷依據: 1.可能有高血壓、腎炎、妊娠中毒等病史。
2.臨床癥狀多樣化,患者有突然出現劇烈頭痛、頭暈、惡心、嘔吐、心悸、煩躁不安、視力模糊、皮膚潮紅、發熱等癥狀甚至昏迷、抽搐,也有出現心悸、呼吸困難、急性左心衰、肺水腫、半身麻木、偏癱、失語等癥狀。 3.血壓急劇上升,收縮壓超過26kPa(200mmHg)或舒張壓超過17。
3kPa(130mmHg)。 救治原則: 在院前急救時以穩定病情,及時轉送醫院為基本目標。
高血壓急癥院前只處理癥狀(如高血壓腦病癥狀),不處理原發病。 1.安慰患者及其家屬,使其情緒穩定。
必要時給予地西泮(安定)等。 2.吸氧。
嚴密監測意識、瞳孔、生命體征等變化,保持呼吸道通暢。 3.控制血壓:院前的條件有限,時間短暫,對不伴有其他合并癥、疾病的可使用緩和的降壓藥品。
但血。
律師函可以起到對法律權利義務的提醒、警告作用,但在法律上并沒有強制力;如果有必要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報警。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任何公民的合法財產,生命健康以及住宅的安寧安全等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有權機關的授權,任何人到其他公民的居住處進行打罵吵鬧,毀壞財物的,就是一種沒有法律依據的非法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批評教育,予以訓戒;涉嫌非法拘禁或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的,輕則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重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民間糾紛可以調解:《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故意傷害他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 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三、故意毀壞財物:《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非法拘禁或侵入住宅:《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五、賠償《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
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款: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以上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4〕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局:為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切實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為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加強醫藥衛生事業建設,是實現人民群眾病有所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會建設工程。經過多年努力,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就,但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之間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時期以來,個別地方相繼發生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良好的醫療秩序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體現,也是增進人民福祉的客觀要求。
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利于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患者創造良好的看病就醫環境,為醫務人員營造安全的執業環境,從而促進醫療服務水平的整體提高和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
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后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于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于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后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癥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尸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六)對于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三、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一)衛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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