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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皮革奶”事件概述2005年,山東等地曝出在牛奶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的事件,引發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吳儀的重視,曾經大力整頓。當時山東省工商部門至少查獲2.8萬多件使用水解蛋白的乳制品,有200多家小廠從事這類生產。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司于2009年2月份接到了一封舉報信,舉報浙江金華晨園乳業有限公司在生產乳制品的過程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粉”,從而達到提高產品蛋白質含量的目的。金華市質監局、蘭溪市質監局于3月5日配合浙江省質監局,對晨園乳品公司進行突擊檢查。在當場查獲60公斤無標簽白色粉末,經鑒定該粉末為皮革水解蛋白粉。浙江省質監局在3月18日對浙江晨園乳業八個批次的產品抽樣檢測,其中三批次成品兩批次半成品含有皮革水解蛋白成分。目前證據表明,早在2008年10月20日監管部門在晨園乳業公司當天生產的含乳飲料中,檢測出了這種皮革水解物。晨園乳制品公司在生產經營中,無視國家法律的規定,漠視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濫用非食品添加劑,最終釀成了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2010年8月,質檢總局再次與農業部等5部委聯合印發《關于開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嚴禁使用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作為食品原料,加大打擊力度。 2011年2月17日下午一條被廣大網友熱議的名為《內地“皮革奶粉”死灰復燃長期食用可致癌》的新聞報道。此報道一經發布,便被紛紛轉載,從而迅速地登上了各大商業門戶網站的首頁。報道
職工食堂無論是否營利均應納入食品衛生許可范圍
2006年11月24日,XX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的執法人員到XX愛邦鋁箔制品有限公司食堂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而供應職工飯菜。金山分局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條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食堂予以取締并罰款2000元。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繳納罰款后,向XX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原告系鋁箔制品企業,既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也非食品攤販,被告處罰主體錯誤。
被告XX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金山分局辯稱,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衛生部《餐館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和《XX市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規定,食堂無論營利還是非營利,均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原告開辦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對其予以處罰于法有據,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裁量適當,處罰程序合法。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
XX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開辦食堂涉及眾多職工,其食品衛生是關公共安全,與食堂是否營利無關,應屬公共食品衛生監管領域,故原告提出其非營利性食堂不受該法限制的意見,與法有悖。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XX市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的規定,食堂應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依照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涉及到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理解和適用。
一、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由此,從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條文字面文義來看,顯然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原告公司是鋁箔制品生產企業,既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也非食品攤販。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同時該法第十四條和第二十條分別規定了從事食堂經營須具備的條件和主管部門對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XX市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下列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XX市食品衛生許可證》……(二)食堂”。顯然,食堂屬于須辦理衛生許可證的范圍,且未區分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食堂。
二、本案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去理解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立法原意。
1.目的解釋法。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應拘泥于文字,應當從法律制定的宗旨和立法的目的出發。本案原告開辦食堂涉及眾多職工,其食品衛生事關公共安全,應屬公共食品衛生監管領域,原告提出其開辦食堂不受該法限制的意見,顯然缺乏法律依據。另外,食品衛生法第五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作出解釋,“指一切從事食品的生產(不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采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顯然,法律所指的“生產經營”亦未特別指出為營利性活動。
2.體系解釋法。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應從單一的條文去理解,而應該聯系前后條文的邏輯聯系作出判斷。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職工食堂。結合上述的三個條款可以得出職工食堂“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結論。根據法律規范的反面解釋規則,食堂經營者要依法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食品安全標準強制性的規定。
(一)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標準是為適應科學發展和合理組織生產的需要,在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等方面規定的統一技術要求。標準根據是否具有強制性,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其中,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國家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構成。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二)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標準屬于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因此是強制執行的標準。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等都是強制性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意味著食品安全標準具有強制性,食品生產經營者、檢驗機構以及監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禁止生產經營;違法生產經營的,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例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最高達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同時有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等多套標準的問題,從制度上確保食品安全標準的統一,本法在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這就意味著,此后只能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其他部門不得再制定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等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供參考。,
又發現了一個.. 我的三輪車 呂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輪車夫,無證經營。
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隊根據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沒收了三輪車。呂通過查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上面說對非機動車違規應處5元以下罰款,認為西安交警支隊應該歸還他的三輪車,并為此進行了5年的努力。
專家認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個地方性行政法規,他不能違反國家性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終審判決呂勝訴,交警歸還他的三輪車。
針對處罰過輕的情況,人大正在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修訂。 非常關系 福州市一個雇主經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終于有一天將小保姆毆打致死。
為了毀尸滅跡,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將尸體火化。法院判決,雇主故意傷害死緩,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專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關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國家應該對勞動法進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這種存在個人雇傭關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現在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證。
另外,為了約束保姆的行為,雇主應該與保姆簽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機關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嚴重 陳兵在火車站發現一個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趕。
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結果猝死。
小偷與他并沒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運動醫學專家分析說他可能是因為心臟問題而突然死亡的。
專家分析說小偷的盜竊行為與陳兵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但是只構成盜竊罪。
量刑時可以酌情作為一個加重情節。小偷對陳兵的死有過錯,但是陳兵的家人并沒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賠償要求。
最后,小偷由于盜竊未遂被判4年,罰金3000。 老吳得了一種怪病,去了很多醫院都沒查出來。
最后在南京一家醫院確診為隱球菌肺炎。醫生說這種病可能是由于鴿子糞引起的。
老吳的樓上老丁養了很多鴿子,老丁把這些鴿子當寶貝一樣。老吳與老丁交涉多次讓他把鴿棚拆了,老丁不同意。
雙方各執一詞。無奈老吳將老丁告上法院。
老丁拿出一份鑒定材料說他的鴿子糞里不含隱球菌。法院認為,本案一方為個人興趣愛好,一方為人的身體健康,兩權相爭,應更重視人的身體健康。
因此法院判決老丁限期內拆掉鴿棚。現在老丁家的鴿子暫時在朋友家寄養。
專家分析,這是一起侵權案件。雖然老丁養鴿子并不違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吳的健康權。
關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專家認為一無法確認其開信機關是否具備鑒定資格,二即使具備鑒定資格關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視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個18歲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來到沈陽。
一天,和小伙伴們去丁香湖邊玩。卻被淹死在湖中。
據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說,他是為了救一個人才跳進湖里的。他們說,那個人被救上來以后就跑了,他們只顧的去救小伙伴也沒看清那個人什么樣子。
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個孩子被一個大浪打進湖中,再也沒有上來。他家里條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
他父親咨詢了民政機構,說可以申請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來做證。他們一家人尋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個人一直沒有出現。
后來有幾個湖邊的工人愿意為孩子作證。 專家分析說,對于見義勇為者,首先應該是國家和社會給予他們補償,被救者承擔的義務比較小。
國家設立見義勇為基金,納稅人的一部分稅就被用來做這個。 今天的案例,很讓人氣憤。
一個3歲的小孩子跟爸爸媽媽去酒店吃飯。席間,孩子想喝飲料,媽媽出去買,想讓孩子跟著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媽媽就把他領了下去。
后來,孩子跑到了馬路上,酒店的一個服務員將孩子救了下來,但是自己卻出車禍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開始說把孩子托給了吧臺,后來又說托付給了這個服務員,但是都沒有證據證明。
他們認為服務員應該對孩子的被傷害負責。 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決,交通肇事司機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孩父母承擔20%,共計死亡賠償15萬元,但賠償者提出異議認為服務員是農村戶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應按照農村的規格賠償5萬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個79歲的老人,在與一個30歲的年輕人發生了爭執。僅10個小時后,老人去世。
老人的家人說老人是被那個人打死了,而那個年輕人說是老人心臟病突發自己死的。由于發生在院內屋后,雙方都沒有目擊證人。
老人死亡后公安局來了人,但是堅持不做尸檢,直接說老人是心臟病死的,讓雙方民事調解,賠了8000塊錢了事。記者問到有關如何認定是心臟病的證據,公安局一直沒有,可能根本就是沒法提供。
后來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訴,縣市兩級公安局對老人開棺驗尸,鑒定結論是老人服用毒鼠強自殺。老人的家人對此很懷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幾份樣本送到附近大學檢驗,結果是不含毒鼠強成分。
經過家人的不斷努力,幾年后,老人第二次被開棺,省廳的鑒定結論是沒有毒鼠強。 記者想找到當初鑒定的兩位法醫,但是被拒絕了。
后來,公安局道歉,并賠了5萬多塊錢。此事了結,老人怎么去世的永遠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曉楠是一個15歲的活潑女孩,自尊心極強。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媽媽一起去超市買東西。
媽媽被超市員工懷疑偷了超市的東西,他們一起來到超市對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媽媽被一個女警官和超市員。
【案例】 2000 年5 月,原告項某到被告山東濟南某汽車有限公司處購買了價款為3000 元的珠峰 ZF125—18 兩輪摩托車一輛。2000 年8 月5 日17 時20 分許,原告駕駛該摩托車在下班回 家途中,與騎自行車的馬某發生碰撞,造成馬某及原告受重傷的交通事故。馬某因搶救無效 死亡。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原告駕駛的機動車不符合 GB7258—1997 標準(指摩托車前大燈光線偏低,光度不夠)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原告 對此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2001 年3 月31 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鹽縣人民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賠償受害人家屬35000 元的判決。
問: 1.原告可否依據《產品質量法》要求廠家賠償損失?為什么?
2.本案中,被告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
1、可以。因為《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 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 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摩托車的燈光設計存在缺陷,雖然該產品缺陷沒有直接造成產品使用者損 害,但卻間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體傷害,依據產品質量責任的構成要件,該產品缺陷與損 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生產廠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的,屬于侵權行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 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
【案情簡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
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
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
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律師評析】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
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
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
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聲明。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法條鏈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5年) 第二條 未經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 “ 二手房 ” 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答: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 “ 二手房 ” 買賣合同無效。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
案例事由:
顧客甲帶著小孩到某超市選購食品,途中因另外購買了整袋牛肉干,就將已經過秤 的散裝牛肉干隨意放在了散裝區域。但顧客甲準備付款離開時,卻被員工A 和員工B 攔 住要求拿出散裝牛肉干,顧客甲告知員工A 散裝牛肉干已放在了散裝區域,并轉身準備 離開。站在收銀臺旁的治安員C 立即擋在顧客前面,不準顧客離開。員工A 隨即轉身去 散裝區域查看,幾分鐘后員工A 在散裝區域找到商品后示意治安員放行,但顧客甲表示 不滿,并拉住治安員C 到辦公室找領導解決。就在去往辦公室的途中,員工A 和員工B 追了過來,說“剛才那袋牛肉標簽上價格是 22.7 元,現在只有 8 元了,郎個少了這么 多錢也?”顧客甲更加生氣,一路爭吵至超市辦公室。
分析: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 條中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 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 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該案例中,顧客甲享有自主選擇商品 的權利,最初顧客在散裝區域選擇了散裝牛肉,后經過比較,顧客放棄了散裝牛肉而選 擇了袋裝牛肉,這種種行為都符合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無權干涉,更無能隨意將 顧客當成小偷跟蹤,超市員工朋友們應該把心思多花在整理商品陳列、將“孤兒”商品 歸位等工作上,試想,如果員工能及時關注到賣場內顧客丟棄的商品,這次員工荒唐攔 截顧客的一幕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了?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25 條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 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該案例中,員工 A 和員工B 擋在顧客甲面前,讓顧客拿出未付款的散裝牛肉,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 尊嚴,治安員C 攔住顧客去路,不準顧客離開,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根據我 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國家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掌握初步 證據時才能對嫌疑人進行拘留、搜查,本案三位員工未調查清楚商品是否真正丟失就草 率行事,雖然未對顧客進行搜身檢查,但“讓顧客拿出商品”的語言和“不準顧客離開” 的行動已經嚴重給顧客造成了侮辱和傷害,已經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 條中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25 條規定,侵害消費 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害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 道歉,并賠償損失。該案例中,顧客甲覺得自己人格尊嚴受到了侮辱,要求找領導評評 理時,治安員C 未及時賠禮道歉,員工A 和員工B 也未立即糾正自己的錯誤,恢復顧客 名譽,反而不依不饒的糾纏顧客“散裝牛肉價簽上價格少了”,言外之意,懷疑顧客甲 做了手腳,繼續侵害著顧客的人格尊嚴,如此不負責任的語言再次激怒了顧客,為整個 事件火上澆油。
4、《員工服務手冊》CB9-2004 中規定:營業員無論何種原因,在營業廳吵架、拉扯、打架。該案例中,員工 A、B 和顧客甲一路爭吵至辦公室,完全不估計自己是一位服務 工作者,是企業的形象代表,一言一行、一舉一動代表的是企業,兩位員工并非親眼看 見顧客私藏商品,但自始至終都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哪怕顧客都要去見領導投訴了,兩 員工也沒有想過要檢討自己言行,為了圖一時之快而毀了整個集體在顧客心里的良好印象,此乃得不償失、愚昧之舉!
處理意見:
1、熱情接待顧客,安撫顧客情緒,立即了解情況,查明散裝牛肉去向,商場及員 工A、B、治安員C 真誠向顧客致歉,恢復顧客名譽,取得其諒解,根據顧客意愿,適當 給顧客一定補償(可以是禮品,也可以是現金)。
2、對顧客反映的情況表示感謝,并按公司《服務承諾》對顧客所提出的建議被采 納的,給予紀念品或20-100 元獎勵。
3、對三位責任人按照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加強服務禮儀及法律知識培訓。
4、早會組織員工學習該案例,學會舉一反三,引以為鑒。
一起生產經營有毒有害小黃魚鲞案發布日期:2007/10/20 19:01:37 閱讀次數:6722004年06月21日,某區衛生局對某水產市場的魚鲞進行抽檢,送該區疾病控制中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表明從市場內業主陶某處采集的小黃魚鲞樣品中殘留敵敵畏、敵百蟲。在得到檢測結果之后,對當事人的違法情況進行立案。同日區衛生局立即對該攤位的小黃魚鲞進行了封存,依法作出了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和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為了查清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的情況和同批次的小黃魚鲞的售出數量以及毒魚鲞的來源,衛生監督員要求業主提供產品進出貨的書面憑證。但業主陶某稱其攤位產品都為直接的現金交易,沒有書面憑證。
為此,區衛生局根據衛生監督員的合議意見認為:該業主的行為已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且因為沒有交易的書面憑證,無法查清該攤位的違法所得數額,于2004年07月05日對該業主實施行政處罰聽證告知。當事人陶某自愿放棄聽證,2004年07月09日,區衛生局作出:1、責令立即停止經營被檢出敵敵畏、敵百蟲的小黃魚鲞;2、責令銷毀該批小黃魚鲞150公斤;3、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該攤位業主于當日交納了罰款,并貼出了收回有毒小黃魚鲞的公告,7月15日在區衛生局衛生監督員的監督下,該攤位業主銷毀了被檢出敵敵畏、敵百蟲的小黃魚鲞。
案例討論
從國內的情況來看,近兩年在水產品特別是咸魚、魚鲞中浸泡、噴灑農藥的事件屢有發生,本案則是一起 典型的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我們認為,該案定性準確,程序和實體都把握較好,為后期的行政處罰奠定了基礎。
本案的關鍵點是調查取證、違法所得的認定以及法律法規的適用。
1. 調查取證
本案處理及時,取證充分。在得到檢測的結果后,立即對陶某攤位的同批次小黃魚鲞進行了封存,并對經營場所、實物拍攝了照片,制作了封存涉案標的物的現場檢查筆錄,并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使得物證和書證齊全,形成了牢固的證據鎖鏈關系,為確定控制食品的數量及行政處罰提供了依據。
2. 違法所得的認定
在本案中當事人不能提供交易的書面記錄,在無法認定違法所得的情況下,我們依照《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證明材料證明其違法所得,按照沒有違法所得查處”,對該案以沒有違法所得論處,依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以一千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由于出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種性質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所以我們對其處以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而沒有處以最高額度的罰款,并且沒有吊銷業主的衛生許可證。
3. 法律的適用
本案適用的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額度充分考慮了案件涉及的數量和當事人采取的補救措施,是適中的。對于本案是否構成“以罰代刑”,我們認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事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我們可以從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要成立該罪,在主觀要件上要求有主觀故意(“銷售明知……”),而本案沒有證據表明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因此本案使用《食品衛生法》不存在“以刑代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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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青海省藥監局最先向國家藥監局報告,在青海省西寧市部分患者使用了安徽華源生產的欣弗注射液后,先后出現胸悶、心悸、腎區疼痛、腹痛、過敏性休克、肝腎功能損害等嚴重不良反應。 同時,黑龍江省哈醫大二院收治9例因使用欣弗而產生不良反應的患...
1.近十年來我國頒布的有關藥事管理的法律法規,要全哦 高分懸賞 請把改成的內容一并給我 我急需打印 一定要改過的具體內容不需要 修改的通知 謝謝各位 以下是具體通知2010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內容調整通知近日相繼有考生來電詢問,20...
1.《食品安全法》的具體配套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配套規定(第4版)》內容簡介: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系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條文置于主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
近日,山西省市場監管局發布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山西克勞沃生態農林業開發有限公司哄抬消毒液價格案基本案情:2020年2月2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山西克勞沃生態農林業開發有限公司以25公斤/桶、1升/桶、2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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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產整頓、董事長被抓、紀委追責,一系列眼花繚亂的組合拳迅速將長生疫苗打癱,朋友圈的怒火跟著熄滅了一大半,剩下的一點兒火花眼看著也要消散。但對那些疫苗受害者來說,除了繼續忍受精神與肉體的折磨外,對毒疫苗的索賠帷幕或才剛剛拉開;固然長春...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最低會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會判處死刑,具體說明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山東法院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山東法院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案例一經營者對外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田某訴某米線館買賣合同糾紛案1基本案情2021年10月,田某通過某外賣平臺從某米線館花費9元購買炒涼皮一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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