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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以下幾點:
1大家矛頭指向雙匯是因為雙匯是直接的銷售商,而且大家一直很相信的大企業,震驚之余更是憤怒,大家不管豬是誰養的,至少雙匯沒有盡到自己所承諾的責任,監管不過關,是嚴重的失職行為,所以也就成了眾矢之的,這也可以理解。
2關于養豬戶:
瘦肉精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養豬戶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質還故意添加,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了“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為刑法中該罪名所規定的“生產行為”是指只要明知并且故意實施這種行為就構成犯罪,此罪也叫“行為犯”,也就是此行為一經實施即構成犯罪,不需要造成嚴重后果,所以養豬戶是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是這僅僅是法律規定,我們知道,中國這種現狀,農村很多用戶愚昧無知,小農意識根深蒂固,而且涉案人員眾多,都判刑可能對農村的穩定也有影響,所以我覺得針對不同情況以及嚴重程度,可能很多養豬戶也就警告罰款就了事了。
而那些販豬人,就明顯是構成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國也已經有相關的案例的。而且宋宏亮等人已經被拘留了。
3您說若雙匯要求養豬戶使用瘦肉精,那養豬戶執行了,雙匯再拿去賣,那他們就構成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因為這個罪行的前提就是必須“明知”+故意行為,不論是生產還是銷售,只要是明知有毒有害還故意實施生產或銷售行為,就成立犯罪了,當然,我們也知道,雙匯的高層一定會說他們是“不知情”的,呵呵。
另外,我國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就是以嚴厲打擊這種食品安全犯罪為重點的,不過要11年5月才實施。
打的好累哦,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以下幾點:1大家矛頭指向雙匯是因為雙匯是直接的銷售商,而且大家一直很相信的大企業,震驚之余更是憤怒,大家不管豬是誰養的,至少雙匯沒有盡到自己所承諾的責任,監管不過關,是嚴重的失職行為,所以也就成了眾矢之的,這也可以理解。
2關于養豬戶:瘦肉精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養豬戶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質還故意添加,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了“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因為刑法中該罪名所規定的“生產行為”是指只要明知并且故意實施這種行為就構成犯罪,此罪也叫“行為犯”,也就是此行為一經實施即構成犯罪,不需要造成嚴重后果,所以養豬戶是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這僅僅是法律規定,我們知道,中國這種現狀,農村很多用戶愚昧無知,小農意識根深蒂固,而且涉案人員眾多,都判刑可能對農村的穩定也有影響,所以我覺得針對不同情況以及嚴重程度,可能很多養豬戶也就警告罰款就了事了。
而那些販豬人,就明顯是構成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國也已經有相關的案例的。而且宋宏亮等人已經被拘留了。
3您說若雙匯要求養豬戶使用瘦肉精,那養豬戶執行了,雙匯再拿去賣,那他們就構成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因為這個罪行的前提就是必須“明知”+故意行為,不論是生產還是銷售,只要是明知有毒有害還故意實施生產或銷售行為,就成立犯罪了,當然,我們也知道,雙匯的高層一定會說他們是“不知情”的,呵呵。另外,我國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就是以嚴厲打擊這種食品安全犯罪為重點的,不過要11年5月才實施。
打的好累哦,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雙匯集團的瘦肉精事件沒有違反什么法規,國務院調查小組已經給出了結論,事件的發生責任不在企業,而是在上游產業,即是當了今天,國家標準還是抽檢,比例很低,只要是抽檢,就不能保證沒有問題。據了解,即是到了今天,瘦肉精的豬依然存在,只不過較原來少多了。因此不執行頭頭檢測,是不能避免的。
國務院的定性如下: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
國家明令禁止在生豬養殖中添加“瘦肉精”,對發現的非法制售“瘦肉精”的窩點和渠道,必須堅決查處、依法打擊;
部分生豬養殖戶明知禁用、人為添加,主觀惡意顯而易見,社會危害極大,必須依法嚴懲;
一些地方對“瘦肉精”非法制售使用行為疏于監管、嚴重失職,導致“瘦肉精”流入生豬養殖環節,造成嚴重后果,必須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決不姑息;
更為嚴重的是,少數動物檢驗檢疫人員執法不嚴、有法不依、徇私舞弊,與不法分子沆瀣一氣,給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極大隱患。必須毫不手軟、依法嚴懲。下一步,聯合工作組將按照國務院領導的要求,督查督辦,堅決徹查違法案件,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這要看具體的情況: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地溝油、瘦肉精損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消費者食用時,健康受到了損害。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明文規定:“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明文規定:“二十四、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雙匯瘦肉精事件一、18道檢驗不檢瘦肉精消費者熟悉的雙匯集團旗下公司被央視3·15特別節目曝光。
央視報道,雙匯宣稱“十八道檢驗、十八個放心”,但豬肉不檢測“瘦肉精”。添加“瘦肉精”養殖的有毒生豬,順利賣到雙匯集團旗下公司。
據央視《每周質量報告》的3·15特別節目《“健美豬”真相》報道,養豬場采用違禁動物藥品“瘦肉精”飼養,有毒豬肉流向了雙匯。濟源雙匯食品有限公司是河南雙匯集團下屬的分公司,以生豬屠宰加工為主,有自己的連鎖店和加盟店,“十八道檢驗、十八個放心”的字樣隨處可見,但卻不包括“瘦肉精”檢測。
濟源雙匯食品有限公司采購部業務主管承認,他們廠的確在收購添加“瘦肉精”養殖的所謂“加精”豬,而且收購價格比普通豬還要貴一些。這種豬停喂“瘦肉精”一周后,送到他們廠里賣的時候就不容易被查出來。
二、主犯湖北劉襄被判死緩2011年7月25日16時30分,經過長達八小時的庭審,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河南“瘦肉精”案中的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等5名犯罪嫌疑人一審宣判。審判機關認為,依據《刑法》,5名罪犯在明知使用鹽酸克倫特羅飼喂的畜禽被人食用后,可能對人體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情況下,私自秘密研制銷售鹽酸克倫特羅,構成共同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其中主犯劉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主犯奚中杰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主犯肖兵銷售“瘦肉精”被依法判處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主犯陳玉偉加工、銷售“瘦肉精”被依法判處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從犯劉鴻林被依法判處9年。
5名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繳,犯罪使用財物予以沒收。 三、“瘦肉精”案終審維持原判8月10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瘦肉精”案被告人劉襄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開庭宣判,依法駁回各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7月25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被告人陳玉偉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被告人劉鴻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現,且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被告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均不服,提出上訴。
2011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喂養的生豬,人食用后會發生危害生命、健康的嚴重后果,為攫取暴利,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于不顧,大量非法生產用于飼養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并將鹽酸克侖特羅銷售給生豬養殖戶,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制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應依法懲處。上訴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同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二團等玩忽職守案進行二審宣判,依法駁回上訴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四、河南第二批“瘦肉精”案公審河南省獲嘉縣8月9日公開審理第二批“瘦肉精”案,韓文斌等7名被告人以“非法經營罪”分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0年,并分別處以罰金。
2011年3月15日,媒體報道了河南省某家食品企業把含有“瘦肉精”的豬肉加工成肉制品流入消費市場。其中,含有“瘦肉精”的生豬部分來自獲嘉縣養殖場。
隨后,獲嘉縣相關部門對轄區養殖場進行檢查,發現多個養殖場涉嫌使用“瘦肉精”,警方先后將韓文斌、張建國、馮滿成、張俊森、史國營、張玉軍、程保成7名“瘦肉精”經營人員控制。經查,被告人韓文斌等人分別從2009年至2011年2月購買“瘦肉精”原粉,經過淀粉稀釋后,以每包110元至140元的價格賣給生豬養殖戶,導致含有“瘦肉精”的生豬流向市場。
8月9日,獲嘉縣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法院當天依法作出如下判決,7名被告人均犯非法經營罪,其中韓文斌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8萬元;張建國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1.2萬元;馮滿成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3000元;張俊森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7000元;史國營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00元;張玉軍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00元;程保成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000元 。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有關人員介紹,“瘦肉精”事件發生后,河南省法院工作人員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對涉及“瘦肉精”生產、銷售和生豬飼養、加工、銷售等各環節的59案114人的身份、涉嫌罪名、基本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等進行分析、梳理,建立了全省“瘦肉精”系列案件審理臺賬,及時更新進展情況。
全省三級法院安排專人負責案件審理,形成協調聯。
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把整個政府當做被告的允許,不管是哪一級人民政府。
起訴政府部門是可以的,但是只能起訴具體的相關部門。起訴質檢部是不行的,因為雙匯事件和質檢部并沒有直接關系,真要就此事控告相關部門也只能是控告雙匯集團所在地(或生產地)的相關責任單位。而且他應負的是行政上的失職,一般也不能訴至法院。例外,如樓上所說:
依據行政訴訟法,若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利益,相對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雙匯瘦肉精事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而民眾不能對質檢部提起訴訟。民眾有監督權、建議權,不能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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