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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為ACD,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檢察權伴隨著一個國家民主法制化進程的推進、干預、制衡國家其他權力,特別是制約司法權、行政權的職能日趨顯著。
檢察權在性質上屬于法律監督權,這是因為:一、從檢察權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定位來看,檢察權是隸屬于統一的國家最高權力,與行政權、司法權并列、獨立的國家權力。二、從檢察權的內容來看,檢察權本身具有監督國家法律實施的特點。
三、從檢察權的宗旨來看,檢察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憲法和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擴展資料檢察權重要性質性質,是一事物區別于另一事物的根本屬性。
所謂屬性則是指事物固有的內在特征。檢察權作為國家權力不斷分化、發展和組合的產物,自然也具有其與眾不同的內在屬性。
檢察權的性質直接決定著檢察權的內容、結構和功能,檢察權的內容、結構和功能也反映著其性質。一般來說,檢察權的性質是指在國家權力結構體系中,檢察權所處的地位和在權力劃分中的歸屬。
從國外的視角來看,檢察權始終都是一個“尚未清晰定位的權力”,它始終在三權分立體系中逡巡徘徊。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司法權或是行政權,但是檢察權是否與以上兩種權力毫無關聯呢?答案是否定的。
不論是司法權屬性還是行政權屬性,它們與檢察權之間都存在著選擇性親和。即司法權屬性、行政權屬性同檢察權之間并非決定性的因果關系,而是非決定性的。
檢察權與司法權、行政權既互相區別又相互交叉。司法權屬性、行政權屬性這兩種檢察權自身屬性之間并非是非此即彼的、排他的關系。
針對檢察權屬性進行的研究,最關鍵的就是把握檢察權設立之初分權的本質,把握住檢察權設立的目的——即分化司法權、行政權,最終達到依法治國的目的。檢察權屬性的研究方法就應該緊緊抓住檢察權分化的權力本質,首先進行理性角度的思考。
一直以來,學界對于檢察權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權力的問題爭論不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至今為止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檢察權。
主要有七個方面:一是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二是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三是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并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是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五是對于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是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七是對于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擴展資料:
首次明確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
事件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通過
地點:北京
時間: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在北京舉行。會議通過了提交大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79年7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四號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最高檢恢復重建后的首位檢察長黃火青介紹說,這部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把這一點在法律規定上寫出來,還是第一次。
在其他許多問題上,這部法也有許多新提法,比如說,新法里把原來的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領導下”進行工作改為在檢察長“主持下”進行工作,這就更好地體現了民主集中制原則。
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奠定了改革開放以來人民檢察制度發展的基石。至1979年底,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基本重新建立起來。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明確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
《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第三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經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第三百七十三條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 審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審查逮 捕部門辦理。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審查逮捕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七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送達公安機關,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人民檢察院送達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三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百七十七條對于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第三百七十八條 對于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第三百七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或者審查起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偵查部門報請立案偵查;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擴展資料: 首次明確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 事件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通過 地點:北京 時間: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在北京舉行。會議通過了提交大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79年7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四號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最高檢恢復重建后的首位檢察長黃火青介紹說,這部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把這一點在法律規定上寫出來,還是第一次。
在其他許多問題上,這部法也有許多新提法,比如說,新法里把原來的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領導下”進行工作改為在檢察長“主持下”進行工作,這就更好地體現了民主集中制原則。 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奠定了改革開放以來人民檢察制度發展的基石。
至1979年底,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基本重新建立起來。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明確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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