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開車出行難免磕磕碰碰,一旦發生碰擦,許多車友會選擇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吳某與劉某系一起交通事故中的雙方當事人。2017年春節期間,吳某駕駛車輛回老家探親,途中因未保持安全車距,不慎與劉某駕駛的車輛發生追尾事故,造成兩車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吳某私下里與劉某協商賠償數額。在劉某的提議下,吳某先行向其支付了3萬元賠償款。收到3萬元后,劉某便再沒有與吳某聯系。然而之后,劉某的車輛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卻訴至法院,稱自己已行使代位追償,要求吳某賠償損失5萬元。
原告保險公司表示,上述交通事故后,公司已經按照車輛保險合同約定,向劉某支付了5萬元保險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因此,有權要求事故全責方吳某賠償保險公司5萬元。
對此,吳某表示委屈:對于劉某的車輛損失5萬元沒有異議,但自己已經賠償過劉某3萬元。對于保險公司要求5萬元的賠償款,吳某表示只能向保險公司賠付剩余2萬元。
【以案說法】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查明事實,交通事故發生后,劉某在獲得吳某的3萬元賠償款后,又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并隱瞞了已收到3萬元賠償的事實,保險公司隨后賠付劉某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原告保險公司作為劉某的保險人,對劉某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按保險合同約定已支付相應保險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向吳某追償。因此,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對原告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由于劉某的車輛損失共計5萬元,就本次事故吳某應當賠付的責任限額為5萬元,現吳某已向劉某賠付3萬元,所以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金額應當從5萬元中扣除這3萬元,即2萬元。法院判決吳某需賠付保險公司2萬元。
本案中,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劉某追回3萬元理賠款。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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