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展開全部
參加建設的單位及專業(yè)也越來越多,而且工期要求越來越短。還有不可擺脫的自然環(huán)境,現(xiàn)場條件及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幾乎沒有不存在風險因素的工程。因此,慎重分析研究各種風險因素,在簽定合同中盡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發(fā)生是十分重要的。合同管理是建設工程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對建設工程合同中存在的風險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減少或避免合同風險的對策建議。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一旦發(fā)生合同糾紛,必須采取積極有效且合法的方法解決。一、建設工程合同簽訂中應注意的問題1、建設工程合同主體是否滿足工程建設要求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發(fā)包人應切實注意承包人的資格。因為一項工程,事關重大,其不僅關涉到財產的損失,而且關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當事人的選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至關重要,選擇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是否具有從事建設工程的資格。(2)承包人的資金狀況。(3)承包人的人才技術狀況。(4)承包人的信譽。(5)承包人的建設工程經驗。2、建設工程總包與分包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內容復雜,涉及面廣,其建設工程項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設工程項目的大小和承包單位的技術力量而定。不過,往往不是一個單位能夠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簽訂形式上、就存在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兩種具體形式。它分別由勘察、設計、施工三項工程組成。可以包給一個單位簽訂總包合同再由總包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各分包單位在勘察、設計、施工的進度、質量,以及工程造價等方面、對總包單位全面負責。而總包單位則對建筑單位全面負責。這是規(guī)定第一種簽訂合同的形式。至于規(guī)定第二種簽訂合同形式是:勘察、設計、施工三項工程,按其規(guī)定工程項目不同性質,可劃為兩個主要方面分別簽訂合同,也就是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合同。根據其工程項目大小的具體情況決定,建設單位可與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簽訂合同。3、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其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核心,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它既是順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爭議時解決糾紛的依據。對此必須詳細明確的加以規(guī)定。應嚴加杜絕口頭協(xié)議。二、建設工程合同風險在實際建設工程中,由于合同人員素質不高或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夠明確、嚴謹等原因,導致簽定的合同存在風險,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中對于甲乙雙方所承擔的風險未明確界定或界定的不夠合理2、合同條文不完整,隱含潛在的風險。3、合同中僅對一方規(guī)定了約束性條款的不利合同風險三、產生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合同依法訂立后,履行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一些糾紛。合同糾紛,又稱合同的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的后果產生爭議,或對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所產生的不同看法。1.選擇訂立形式不當。《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合同標的權利義務內容選擇合同訂立形式。不同行為的合同具有不同形式,在訂立合同時更要注意選擇合同訂立的形式。2.主體不合法。《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是訂立合同的最基本的主體資格,此外,一些法律、法規(guī)對不同的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作為規(guī)定。如《建筑法》對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yè)、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作了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的規(guī)定。3.合同條款不全,約定不明確。由此引起的糾紛相當普遍,也是造成合同糾紛最常見、最大量、最主要的原因。4.草率簽定。有些合同當事人對權利義務法律關系認識不是十分清楚,法制觀念談薄,或對合同條款了解、理解不透,簽定合同不認真,履行合同不嚴肅等,導致合同糾紛不斷發(fā)生。5.缺乏違約具體責任。《合同法》第七章對合同違約作了具體規(guī)定。在簽定合同時,對某一項違約事件,除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外,還要具體約定支付若干金額、違約金、支付方式和時間。一旦出現(xiàn)違約事件,就不會對應支付多少違約金而產生糾紛。四、合同糾紛解決的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不成的,可以根據
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1、和解。和解即協(xié)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首選方法。其優(yōu)點是簡便易行,有利加強糾紛各方的協(xié)作,利于合同履行。和解方法只需發(fā)生糾紛的各方,心平氣和地坐下來協(xié)商,不需要第三方介入,在協(xié)商過程中,采取互諒、互讓的態(tài)度,換位思考、理解對方,不會激化糾紛,有利于各方加強協(xié)作關系,增強信任感,。自愿繼續(xù)履行合同,使合同糾紛順利解決。2.調解。糾紛各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協(xié)商使合同糾紛得以解決。調解合同糾紛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在仲裁過程中發(fā)生的,即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由仲裁庭的組成人作為第三人進行合同糾紛的調解。第二種是在訴訟過程中發(fā)生的,即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案件時進行的調解,由審判員或合議庭組成人員作為第三人進行合同糾紛的調解。第三種是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擔任調解人,由當事人選擇。 3.仲裁。仲裁又稱公斷,是指合同簽約雙方在簽定合同時或履行合同時發(fā)生糾紛后,達成協(xié)議,自愿將糾紛交給第三方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一種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仲裁遵循自愿原則、仲裁獨立的原則、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平合理的解決糾紛的原則等三項基本原則。綜上所述,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原因是錯綜復雜的,且具有多樣性,但絕大數糾紛是合同當事人主觀原因造成的,為了預防和避免合同糾紛,就要求當事人加強法律觀念和合同意識,認真簽定合同,克服簽定合同時易產生糾紛的因素,依法全面地履行合同,明確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認真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使合同糾紛控制在最小化。
...
(一)設立國有證券投資基金是在公平、正義理念引導下的制度創(chuàng)新,能促進股市的誠信和公平建設。
依現(xiàn)有的制度安排,由于政企不分,上市公司在大股東(無論是國有股、民營股或外資股)的操控下,三會形同虛設;各種各樣的關聯(lián)交易廣泛存在,使得虛假包裝、虛假重組等輕而易舉,大股東因之獲利最大,風險則極小;而中小股東的利益則大量地被侵害,且司空見慣。所以要促進股市的誠信和公平,并非易事。非進行制度的創(chuàng)新不可。而且制度的創(chuàng)新,需得以公平、正義的理念為引導,要著眼于實現(xiàn)政企分開,著力消弭大股東非正當獲利機制的弊病,而......
...
避政企合同糾紛如何規(guī)避政企合同糾紛.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