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和被告都是合同訴訟的當事人,是最基本的訴訟主體,訴訟當事人的特征在其身上有最充分的體現。原告和被告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而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 合同訴訟中原告,是指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合同訴訟中的被告,是指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 《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
1、原告 原告為賠償權利人,受傷事故中為受傷者本人,根據受傷者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單位財產受損的則財產所有者為原告。 死亡事故中,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即為父母、配偶、子女為共同原告,分別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 2、被告 被告為賠償義務人。 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外,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也為被告,如車主為個人,同樣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
保險公司經常會成為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的被告,因此確定其管轄法院非常必要。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 從立法規范的原意來看,在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為《民訴法》)中,明確規定,由于侵權行為而提起的訴訟,應該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民訴法》立法時,還沒有責任保險制度,就侵權糾紛的一般情形而言,不會有侵權人以外的人作為被告,只有侵權人才會被列為被告,被告也只能是侵權人。因此,從立法意旨來看,第二十九條規定中的被告住所地的涵攝范圍......

作者按 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也是人身保險合同履行后的最終利益獲得者。通過指定受益人,不僅體現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投保意愿,而且可以防范道德風險。因此,確定受益人對實現保險合同目標至關重要,是保險合同價值體現的根本。在實踐中,投保人和...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1、從法院的級別上來看,保險合同糾紛如果不涉及過多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且沒有在地區內發生重大影響,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通稱的各區人民法院。 2、從地域管轄的層面看,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