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制度有什么區別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前提條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有先后之別,而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為前提,無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義務先行作出履行還是同時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中止履行合同而尋求法律救濟。
2、行使權利主體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僅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預期違約。
3、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根據是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而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是一方聲明不履約以及債務人在準備履約過程中的行為表明其將不履約。
4、時間要件不同
不安抗辯權要求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已到履行期。這是因為,如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擇期可以根據期限規定進行抗辯,不必援用不安抗辯權。而在預期違約中,違約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5、法律救濟不同。就預期違約制度的救濟方法而言,在明示毀約中,當事人一方明示毀約時,另一方可以根據自身的利益作出選擇,既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置對方的提前毀約于不顧而繼續保持合同的效力,以等待對方在履行期屆至時履約。而在不安抗辯權制度中,先行履行一方的救濟方式是該權利人可以中止合同履行,一旦對方提供充分的擔保,則應繼續履行自己的債務。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制度之間的區別是屬于比較明顯的,?雙方不僅行使的條件和前提有所區別,甚至就連法律適用救濟方面都會出現不同,?所以如果在這方面還有什么無法區分的可以咨詢律師,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預期違約與根本違約或一般違約并無必然聯系。 預期違約的重點在預期;而根本違約和一般違約的重點則在違約的程度上。 追答: ...
相同:都沒有履行合同不同:不安抗辯權是基于合法的理由的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后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此為由,拒絕先予履行自己義務的一種權利。不安抗辯權是一種自助...
你說的是預期違約吧,說通俗點就是明確告訴你或以實際行動向你表示這合同我不干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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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
一、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是什么 (一)債權人: 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出現財產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之能力等情形時,應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不安抗辯,在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 不安抗辯權也稱為拒絕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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