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后讓他人“頂罪”的責任認定?
對于此案的爭議觀點主要有如下三種:
1、甲指使乙、丙的行為符合教唆犯要件。根據刑法總則關于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應以實行犯的行為性質確定教唆犯的行為性質。
2、認定一罪還是數罪應依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交通肇事罪主觀過錯是過失。而甲指使乙、丙的行為所反應的主觀過錯是故意。客觀上甲所事實的指使乙、丙的行為與其交通肇事行為是各自獨立的行為。
二、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理由如下:
1、甲交通肇事行為與指使乙、丙的行為在主觀上和客觀各自獨立。
2、甲出于一個主觀目的而指使乙、丙的行為應認定為一罪。
三、甲僅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1、甲指使乙、丙的行為系交通肇事罪的后續行為,可歸結為交通肇事逃逸。
2、指使他人包庇自己的人不構成包庇罪共犯。例如:讓別人殺死或傷害自己的人,不可能構成殺人罪或傷害罪的共犯。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甲酒后駕駛其私家轎車發生交通肇事,導致一人死亡后果。事故發生后,甲立即打電話給乙,告訴乙自己酒后駕車,讓乙立刻趕到現場頂替。乙認為甲的車輛有保險,如果酒后肇事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為了使甲的交通肇事得到保險公司賠償便趕到事故現場假冒肇事者。
甲的朋友丙當時亦開車尾隨甲車,看到甲發生交通事故后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報案時沒有告知公安機關肇事者姓名。當乙趕到事故現場后,甲要求丙向公安機關作證時說肇事者為乙。丙出于哥們義氣按照甲的要求向公安機關做出乙為肇事者的證言。公安機關遂對乙以交通肇事立案并做出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乙負事故主要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后,可以采取協商、調解、訴訟的方式解決賠償糾紛,但是如果交通肇事后讓他人“頂罪”的話,法律之下無人情,被抓包還是會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罰,嚴重的甚至會坐牢。因此交通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后,一定要按照規定來承擔自己家應有的責任。若有疑問,可請律聊網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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