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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中華文苑
企業融資種類方式有哪些?小編希望企業融資種類方式有哪些?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我們知道我國的經濟在快速的發展,主要的貢獻者就是企業公司,我國的國有企業是主導地位,其他企業也是重要組成部部分,在經濟全球化貿易全球化的的背景下公司需要不斷的壯大才能生存下去,通常都會采用融資的方式來進行,那企業融資種類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企業融資種類方式有哪些?(1)融資租賃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想要獲得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企業本身的項目條件非常重要,因為融資租賃側重于考察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成功,主要關心租賃項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業的綜合效益。除此之外,企業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銀行放貸一樣,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貸的基礎。(2)銀行承兌匯票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5)提供擔保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后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擴展資料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
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臺,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于股東享有對企業剩余財產的索取權。
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桿租賃。
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貸款通則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融資。
公司法 第十五條 【公司對外投資】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限制主要是:
1、不能成為對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就是不能投資合伙企業)
2、必須經過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不得違背公司章程的限制。
我國法律下的委托理財 -------------------------------------------------------------------------------- 您對這篇文章中涉及的股票有任何問題,您對手中持有的股票有任何擔心, 您對大盤走勢有任何疑惑,您還關心哪些股票的趨勢,隨時可以免費致電-- 金融界服務中心:010—66210650(30部中繼電話) 周一~周五:上午8:30~下午5:30,公休日:上午9:30~下午5:30 -------------------------------------------------------------------------------- 證券時報 有關法律體系初現輪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現低吸機會?) 一項完整的委托理財的安排通常都會涉及委托人或受托人兩個法律主體,因此,專門的調整委托理財的法律法規都會圍繞著這兩個法律主體展開,內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資格認定以及雙方在從事委托理財時應遵守的行業規范等。
而在本質上,委托理財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通過雙方合意的形式來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我國《合同法》的公平、誠實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則性規定在委托理財合同中同樣適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體,比如上市公司在成為委托理財合同中的當事人時,不僅要遵守委托理財的法律規定,還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關證券監管的法律規定,因此,該等特定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委托理財的條款也構成了委托理財的法律體系的一部分。
概言之,有關委托理財 的專門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內的基礎性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特定條款等構成了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委托理財法律體系。(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逼出來的直接規范 事實上,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有關委托理財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經大量存在。
據報道:根據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報,當時涉及委托理財的上市公司達172家,金額累計216。65億元。
然而,直到這一年的11月28日,《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通知》”)的頒布才真正為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通知》規定,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托人的投資意愿,與委托人簽訂受托投資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托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通知》從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的主體資格、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受托人的行為規范等方面對證券公司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進行了全面規定。 根據《通知》的規定,只有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才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而所有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均不得從事此項業務;而在委托人方面,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非銀行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委托人委托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投資。
集合受托投資怎么走 目前,由于單個的自然人資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所占的比例較小。但是,根據最新的統計數字,中國的民間儲蓄已經突破十萬億元,這是一個龐大的數字,不少證券公司因此希望通過某種形式的安排使這部分資金進入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市場,從而使證券公司目前日見頹勢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所起色。
集合投資就是其中的一種形式。 所謂集合投資,就是從事受托理財的證券公司通過與商業銀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來開展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
到目前為止,已經有證券公司在開展此項業務。但是,由于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太多,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過于復雜,監管難度較大并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中國證監會已經在2003年4月29日發布《關于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暫停了此項業務,并要求已經開展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將有關的合同、產品說明書等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查。
因此,在中國證監會發布新的規定之前,證券公司通過集合投資的形式進行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均存在法律障礙。 上市公司得謹慎委托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最大的委托人群體。
自2001年以來,每年進行委托理財的上市公司都有幾百家,涉及的資金成百上千億元。但是,上市公司在進行委托理財的時候,必須要遵守有關的證券法規,就公司委托理財的詳情在公司的季報、中報和年報中進行詳細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該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則可能會構成虛假陳述等嚴重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于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公司是否存在將大量的資金用于委托理財之情形,委托理財的金額、委托理財所涉及的投資內容、是否經過公司內部適當的程序批準等等事項,是監管當局在 決定公司是否符合資格發行新股時重點考慮的因素,如果一個上市公司已經存在大量的資金閑置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很有可能會否決該公司繼續發行新股的申請。 同時,法律嚴禁上市公司。
公司法 第十五條 【公司對外投資】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限制主要是:1、不能成為對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就是不能投資合伙企業)2、必須經過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3、不得違背公司章程的限制。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3、《物權法》
公司經營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有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管法》、《房地產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產物權方面應當遵循的規范。
4、金融類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運營期間,要支付結算、要貸款融資,這個時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為了分散風險以及交通工具類因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就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類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譽、同時還會給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這些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稅收類的法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要遵循《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7、勞動類法律
公司經營離不開人,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就要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是規定公司上市、退市以及股票的上市交易的相應法律規定,例如:上市申請需要提交上市報告書、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等文件等等。
9、《擔保法》
公司經營的時候,不僅涉及到為人擔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擔保,這方面就要受到《擔保法》的調整。
您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第二章 工作聯系機制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系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匯報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系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系工作。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并通報后續進展情況。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并提供相關材料。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
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后,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準備,并做好會議記錄,會后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后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范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
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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