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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
一. 地球上的資源包括兩種: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
1. 可再生資源:
通過天然作用或人工活動能再生更新,而為人類反復利用的自然資源叫可再生資源,又稱為更新自然資源,如土壤、植物、動物、微生物和各種自然生物群落、森林、草原、水生生物等。
2. 不可再生資源:
人類開發利用后,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可能再生的自然資源叫不可再生資源。主要指自然界的各種礦物、巖石和化石燃料,例如泥炭、煤、石油、石油天然氣、金屬礦產、有色金屬、非金屬礦產等。
人類對不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只會消耗,而不可能保持其原有儲量或再生。其中,一些資源可重新利用,如金、銀、銅、鐵、鉛、鋅等金屬資源;另一些是不能重復利用的資源,如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當它們作為能源利用而被燃燒后,盡管能量可以由一種形式轉換為另一種形式,但作為原有的物質形態已不復存在,其形式已發生變化。
二. 相關法律法規:
(1)可再生資源
1.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2.可再生自然資源:
《草原法》《森林法》 《水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 《漁業法》 《種子法》
(2)不可再生資源
《礦產資源法》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廢舊有色金屬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廢鋼鐵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相關法律有《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具體條文如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擴展資料:廢物回收價值體現應用價值:每回收應用一噸廢鋼鐵,可煉鋼850千克,相對于用鐵礦石煉鋼可節約鐵礦石20噸,節能1.2噸標準煤。
回收應用1噸廢紙可再造出800公斤好紙,可拯救17棵大樹,少用純堿240公斤,降低造紙的凈化排放75%,節儉造紙動力消費40%--50%。廢塑料的價值:通過將廢塑料復原煉汽油、柴油的技巧,能從1噸廢塑料中消費出700多公升無鉛汽油和柴油。
相關文章:淺談塑料瓶回收廢易拉鋁罐的價值:廢罐溶解后可100%的無數次循環再形成新罐,還可制成汽車、飛機零件或許家具。廢玻璃的價值:1噸廢玻璃回爐后可再消費2萬個500克裝的酒瓶。
比應用新原料消費勤儉老本20%。回收1噸廢玻璃能夠勤儉石英砂720公斤,少用純堿250公斤,勤儉長石粉60公斤,勤儉煤炭10噸,電400度。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廢舊物資管理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加強廢舊物資處置管理,增強對廢舊物資回收、銷售等主要環節的監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處室在生產、維修、大修、更新改造過程中,拆除更換的各種廢舊金屬、工器具、機電產品、油品、廢棄包裝物以及生產中不能繼續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業垃圾等,一律由集團公司資產管理部、股份公司供應銷售部和生產設備部按分工權限組織回收。 第三條:所有廢舊物資均由上述部門歸口統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處理,違者視其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二章 回 收 第四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由其產生單位負責交送物資回收部門廢料場,要做到及時收集、定期交送。 第五條:廢舊物資主管部門負責對從各分公司、部室回收的廢舊物資進行計量、登記,重量以質量監督部出具的磅碼單為準。
第六條:廢舊物資主管部門對回收的廢舊物資要根據品種、等級重新分類,定置存放 ,妥善保管。 第七條:對幾種特殊的廢舊物資規定如下: (一)鋁灰 1、電解各公司當日產生的所有鋁灰需集中堆放在各自的鋁灰堆點,由供應銷售部回收科每日專人專車將鋁灰拉運到回收科院內。
2、拉運電解四公司鋁灰必須在電解四公司過磅后從電解四公司西門出廠,經由110國道運至電解二公司北門入廠并進行復磅,由兩門經警簽收路單,當日核對。 (二)鋁渣 電解各公司產生的不便再利用的鋁渣,由電解各公司集中管理,并負責運至供應銷售部回收科指定地點。
(三)氧化鋁包裝袋 氧化鋁包裝袋由電解各公司現場負責清理捆扎并暫時保存。由供銷部回收科與電解各公司共同清點數目,并由供銷部回收科統一回收。
(四)工業垃圾 各生產公司產生的工業垃圾必須全部在指定垃圾場傾倒,由回收科負責分撿并按類堆放,報招投標辦公室統一處理。 (五)陽極殘塊 電解公司產生的陽極殘塊屬于指定炭素公司再利用的項目,由供應銷售部回收科負責帳務處理,無特別許可不準出廠門。
第三章 銷 售 第八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的處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有關管理部門委托招投標辦公室面向社會公開拍賣。 第九條:廢舊物資拍賣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職能管理部門定期將需拍賣的物資以書面形式報招投標辦公室。
(二)公司招投標辦公室組織廢舊物資主管部門、廠務公開相關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共同組成定價委員會負責確定所拍賣物品底價(拍賣保留價)。 (三)招投標辦公室負責在公開媒體發布拍賣公告,并組織競買人的報名工作。
(四)廢舊物資主管部門負責拍賣標的物的現場展示以及向競買人介紹、提供所拍賣物品的相關資料。 (五)招投標辦公室負責組織現場拍賣會。
(六)拍賣成交后,公司招投標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拍賣結果送達廢舊物資主管部門。廢舊物資主管部門憑公司招投標辦公室出具的提貨函負責與買受人進行交接,完成拍賣物的現場清運和貨款結算。
第十條:公司內部從事廢舊物資再生利用的有關單位所需廢舊物資由有關部門根據其生產能力確定供應量,按市場價優先供應,多余部分一律對外公開拍賣。其中氧化鋁包裝袋、鋁灰由招標辦召集有關單位每年年初確定一次內部供應價,每月供應量由物資主管部門向招標辦備案。
第十一條:廢舊物資主管部門將全部銷售貨款,按隸屬關系交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股份公司財務部入賬。 第十二條:廢舊物資售出后,憑廢舊物資主管部門開具的專用出門證出門,其它出門證一律無效。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三條:為鼓勵廢舊物資的回收,對廢舊物資產生單位,按照廢舊物資實際銷售額(無稅) 90%沖減其成本。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對廢舊物資產生單位,按照廢舊物資銷售額(無稅)的2~5%每季度進行一次獎勵;對廢舊物資處理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廢舊物資銷售額(無稅)的2~5%每年進行一次獎勵; 第十四條:廢舊物資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廢舊物資回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對未按規定及時回收、上繳的單位,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并從每季度的獎勵中扣除。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紀委、監察部負責監督廢舊物資處理全過程,如發現有瀆職或營私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將予以嚴懲,并追究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各廢舊物資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出具體的實施細則,保證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環節的銜接和有效運作。 第十七條:集團公司、股份公司以前所制定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由包鋁集團公司招投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廢舊物資回收利用政策: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
(1) 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節約型增長方式,是我國“十一五”發展規劃確定的目標。2009年1月1日,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將實施,這預示著固體廢物的再生資源利用將迎來發展新機遇。“十一五”期間是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階段,物資再生利用作為循環經濟的重要環節,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高度關注。我國政府首次將廢舊金屬的再生利用作為國民經濟中的一個產業門類,并且開始著手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產業政策。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再生資源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廢舊家電回收管理辦法》等法規。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引起市場關注。
(3)據悉,由國家發改委環資司牽頭制定的《“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經過了三輪征求意見,即將上報國務院,預計最快9月出臺。針對節能環保企業稅收減免、特許經營權、提高產業集中度等內容或成該規劃亮點。
該規劃將按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三類,對相關行業進行政策扶持,涉及的領域將包括高效節能技術和裝備、高效節能產品、節能服務產業、先進環保技術和裝備、環保產品與環保服務六大領域。這將是國家有關部門對節能環保產業支持力度最大的產業政策規劃。該規劃將在產業、金融、稅收等多方面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給予政策支持,并提出一些方向性目標以指導產業發展。
在稅收政策方面,該規劃有可能在節能環保企業已獲“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基礎上,再比照國家需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按15%征收節能環保企業所得稅。此外,節能環保企業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有可能獲相應減免。特許經營權、收費質押貸款、節能環保產業基金等相關內容,也可能在該規劃中有所體現。
此前,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優惠。但是“三免三減半”優惠期結束后,對一次性投入高、回報周期長的節能環保企業而言,25%的常規企業所得稅率給企業帶來的負擔比較大。如果比照高新技術企業,今后可按15%的稅率征收節能環保企業所得稅,將極大降低節能環保企業稅負,從而進一步提高企業發展能力。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
法律法規\廢品,界定,定義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本人從《辦法》的條款上理解,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是不需要前置審批的,但我縣相關文件規定需經貿部門批準、公安部門備案后,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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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鋰電池或電池類法律有規定質保期嗎 一般來說手機電池是沒有保質期的。用來恒量保質期的方法就是電池本身充電放電500次,要是超過這個極限,電池就會容易膨脹,內核不足,所以當你發現你的手機電池出現膨脹,或電池待機時間短的時候就該換了!《鋰離子...
1.與注塑件有關的法律法規1.能告訴我幾個與注塑件生產和銷售有關的法 、目的 確保注塑件質量。 2、范圍 適用于注塑件、首巡檢及完工檢驗。 3、職責 3.1生產技術部編制檢驗規程。 3.2質檢部負責實施檢驗。 4、要求 4.1首檢 操作工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條文 法律條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 目錄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發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