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民建房隊中包工頭即雇主與房主之間個人傾向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相關法律規定1、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
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3、國務院《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或者審查證書,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攬施工任務。”第十三條規定了村鎮規劃的內容包括住宅。4、《河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承擔村鎮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施工任務。嚴禁無證或超越規定范圍承擔建筑設計、施工任務。5、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 觀點:農民自建是從建設主體即權利主體而言的,不論是農民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建筑企業建設,都屬于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筑行為受《農村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調整,而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建筑施工企業的建筑活動應當受到《建筑法》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訂立的建筑
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 二、究竟是為雇傭還是勞動?這就要求我們首先正確區分兩種法律關系。(1)二者的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也可以成為用人單位。勞動者是達到一定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即只要是上述用人單位,無論他們是否和勞動者之間簽訂有書面
勞動合同 ,他們之間的關系都是勞動關系或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系。而雇傭關系的主體的雙方都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集合,雇傭關系的雙方從事的是一種勞務合作關系,雇員可以是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2)二者法律性質及適用依據、程序不同。勞動關系本質上講,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疇,而雇傭關系屬于民法的調整范疇;在適用依據上,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賠償,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則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程序上,勞動爭議糾紛首先要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實行仲裁前置程序。而雇傭關系屬民事關系,發生糾紛可直接向法院起訴。(3)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來說,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地為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而雇傭關系中的雇員就不同,雇員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此種關系具有較強臨時性。(4)用工關系雙方是否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行政隸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直接接受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具體從事用工單位指派的工作并實際享受用人單位的薪金報酬和其他相應福利。而雇傭關系以完成一項工作為目的,盡管雇員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監督、管理,但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 三、關于農民自建房屋建房隊資質問題 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或者審查證書,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攬施工任務。”第十三條規定了村鎮規劃的內容包括住宅。《河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承擔村鎮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施工任務。嚴禁無證或超越規定范圍承擔建筑設計、施工任務。”這些規定都是國家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而設定的強制性規范。 如果建房隊并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那就不符合《勞動法》上用人單位的特征,那么就會形成雇傭關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沒有資質的包工頭承建房屋,包工頭與房主之間是關系問題 作為“包工頭”承建他人房屋,二人之間的建房合同性質如何? 實踐中也有兩種觀點。一是
承攬合同,二是建設工程合同,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 持承攬合同的觀點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進而認為,農村建房隊既然建低層住宅不適用《建筑法》,那么建房隊就不是建筑企業,就不需要建筑資質。同時根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實際中農村建房隊與房東之間又都沒有書面合同,故符合承攬合同的構成,其中承攬人(包工頭)按照定作人(房東)要求建房,并交付房屋,由定作人(房東)支付工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進一步得出“房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結論。 實際上,關于《建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中的觀點是:農民自建是從建設主體即權利主體而言的,不論是農民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建筑企業建設,都屬于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筑行為受《農村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調整,而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建筑施工企業的建筑活動應當受到《建筑法》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訂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根據上述觀點,房東與建房隊包工頭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或口頭協議,都應按建筑施工合同處理,而不能認定承攬合同。
挑陽臺應該不算面積的。無所謂的...
答: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本案你所提及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
答: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本案你所提及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
